特種刑事法庭

特種刑事法庭

特種刑事法庭,簡稱“特刑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國民黨政府為迫害共產黨人和進步人士而特設的刑事審判部門。按照1948年4月國民黨政府公布的《特種刑事法庭組織條例》和《特種刑事法庭審判條例》規定,中央特種刑事法庭設於南京,高等特種刑事法庭分設各大城市。

依照特種刑事法庭組織條例,特種刑事法庭分中央、高等特種刑事法庭二級,中央特種刑事法庭隸屬中央 司法院,行政院在指定地點設立高等特種刑事法庭,與普通高等法院的地位相當。高等特種刑事法庭受理《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中所規定的案件,中央特種刑事法庭復判高等特種刑事法庭判決的案件。

特種刑事法庭對於政治犯的“審判”秘密進行,“裁判”不許抗訴或抗告,被告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全被剝奪。特刑庭濫施非刑,任意判處,殺害了無數共產黨人、愛國民主人士和勞動民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種刑事法庭
  • 別名:中華民國中央司法院和地方髙等特種刑事法庭、特刑庭
1947年3月,國民黨舉行六屆三中全會,如何整合力量“討伐”中共成為會議的主題之一。白崇禧上書蔣介石,建議政府應變成戰時體制,使“能擔任全國總動員之任務,以全面之力量,攻擊全面叛亂之敵人”。
1947年6月30日,國民黨召開中常會與中政會聯席會議,蔣介石強調“採取全國總動員的方式,動員全國人力物力,以加強剿匪軍事力量”。
1947年7月4日,國務會議通過了蔣介石提出的“厲行全國總動員令,以戡平共匪叛亂,掃除民主障礙,如期實施憲政,貫徹和平建國方針案”。
1947年7月18日,國民政府公布《動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此案與4日國民政府通過的“全國總動員案”一般並稱為“戡亂動員令”)。國民黨出台“戡亂動員案”,本質上是期望將國家轉成戰時體制,通過嚴峻法令,穩定後方統治,最大程度調動國統區資源,來支撐與中共的戰爭。但是由於國民黨黨記憶體在的一系列問題,比如貪污腐敗盛行、組織系統低效渙散,所以 “戡亂動員案”並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反而成了國民黨鉗制輿論、打擊進步勢力的工具。
1947年12月25日,國民政府公布《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
1948年4月,國民政府公布了《特種刑事法庭組織條例》和《特種刑事法庭審判條例》,規定在首都設立中央特種刑事法庭,在若干地點設立高等特種刑事法庭,專門審理與“戡亂”有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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