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銷售額

所謂特殊銷售額,是指當納稅人不能按正常情況核算的銷售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殊銷售額
  • 詞性:名詞
  • 確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等
  • 簡介:納稅人不能按正常情況核算銷售額
確定
特殊銷售額應當按下列方法確定:
一是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分別註明在同一張發票上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作為應稅銷售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在財務上如何進行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折扣額,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的折扣額也應當作為應稅銷售額處理。
二是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如果是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作為應稅銷售額,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的押金,應作為應稅銷售額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三是納稅人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其應稅銷售額;納稅人採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四是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業務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混合銷售業務,其應稅銷售額的確定方法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對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業務,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應稅銷售額為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合計。而對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業務,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其銷售額自然就不作為應稅銷售額。
五是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其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其應稅銷售額為貨物或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合計。至於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併徵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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