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藥品

特殊藥品

是指國家制定法律制度,實行比其他藥品更加嚴格的管制的藥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殊管理藥品
  • 外文名:Specially managed drugs
  • 目的:嚴格按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 適用範圍:毒性藥品、二類精神藥品
  • 職責:採購部負責藥品採購
  • 種類: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 類別: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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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藥品簡介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屬於特殊管理藥品,在管理和使用過程,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特殊藥品管理制度

目的

特殊管理藥品,嚴格按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職責

採購部負責藥品採購,質量管理部負責藥品的驗收、養護,儲運部負責特殊藥品的在庫保管。

工作內容

4.1毒性藥品
4.1.1毒性藥品的經營必須按國家《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並做好供應和管理工作。
4.1.2毒性藥品實行雙人驗收、雙人覆核,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入庫和銷售。
4.1.3毒性藥品驗收時,除按普通藥品的驗收項目外,還必須對其內、外包裝上印有的特殊標誌進行檢查,《到貨驗收記錄單》單獨存檔,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於三年。
4.1.4毒性藥品應設專櫃、雙人、雙鎖管理。應由責任心強、工作認真負責、業務熟練的保管員擔任。
4.1.5毒性藥品要堅持日動碰、月盤點、賬貨相符率達到100%。發現問題立即逐級匯報,並及時查處。
4.1.6毒性藥品必須憑合法有效出庫憑證出庫,沒有合法有效憑證不得出庫,並做好銷售、出庫覆核記錄。
4.1.7毒性藥品必須單裝箱,不得與一般藥品混裝。
4.1.8毒性藥品的報損銷毀按《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管理制度》執行。
4.2二類精神藥品
4.2.1採購二類精神藥 品必須向合法的生產企業或具有經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經營二類精神藥品經營單位。
4.2.2二類精神藥品可供給合法的醫療機構。
4.2.3銷售二類精神藥品經營單位,必須核對採購單位的經營範圍,無二類精神藥品經營範圍的企業不得供應。
4.2.4二類精神藥品驗收程式、項目同普通藥品。《到貨驗收記錄單》單獨存檔,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於三年。
4.2.5二類精神存放於指定區域,並有明顯標誌。
4.2.6二類精神藥品必須憑合法有效出庫憑證出庫,沒有合法有效憑證不得出庫,並建立銷售、出庫覆核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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