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公務員濫用職權罪

特殊公務員濫用職權罪是指執行或輔助執行審判,檢察、警察職務的人員,濫用職權,逮捕或監禁他人的行為。外國刑法罪名。本罪的特徵:(1)犯罪人必須是具有審判、檢察、警察等職務的人員,不具有上述特殊職務的其他公務員,不構成本罪。(2)行為人對他人實施了逮捕或監禁行為,並使他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持續程度的限制。本罪一般處6個月以上10年以下徒刑或監禁。

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