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濫用職權罪

公務員濫用職權罪指的是公務員濫用職權,使他人做無義務做的事項或妨害他人行使應享有權利的行為。外國刑法罪名。本罪的特徵:(1)犯罪的主體具有某種公務員的特定身分。(2)行為人出於非法目的,以作為或不作為形式違反其職務許可權。

使他人做無義務做的事項,指他人本無某種法律規定的義務,而行為人濫用職權使其履行;妨害他人行使應享有的權利,是指行為人濫用職權阻礙、壓製法律賦予他人有權行使的各種權利。本罪一股處2年以下徒刑或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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