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權令狀

特權令狀,是指英國及追隨英國法律的英語國家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的行政法救濟手段。特權指由國王獨享的法律權力。最初指英王向地方法院以及其它公共機關公布的命令,以保證地方法院以及其它公共機關在各自的管轄許可權內活動,維持正常的統治管理秩序。由於只有國王或至少須用國王的名義方能發布這些令狀,故稱特權令狀。16世紀末,公民在權利或利益受到公共機構侵害時,可向王座法院請求用英王名義發布特權狀,限制低級法院和地方官吏的越權行為和,命令他們履行義務,特權狀成為普通法上保障公民權利和利益的一種救濟手段。19世紀後期以來,特權狀成為王座法院在制定法的授權以外,監督行政機關和行政裁判所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主要手段。1938年後將除人身何護狀以外“特權狀”改為“特權令”,統稱“特權令狀”。包括提審令、禁止令、執行令、職權根據追查令、禁止出境令、人身保護狀。除人身保護狀外,法院對其它特權令的授予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權令狀
  • 外文名:prerogative order
  • 別稱:特權令
  • 國別:英國
現又稱特權令(prerogative order)。
只有英王基於特權對於官吏才能發出這種命令,所以稱為特權狀。十六世紀末期,全部特權狀已經能為一般當事人所利用。公民在權利或利益受到公共機構侵害時,可向王座法院請求用英王名義發布特權狀,限制低級法院和低官吏的越權行為和命令他們履行義務。十九世紀上半葉以前,英國的行政機構還不發達,特權狀主要用於監督低級法院和治安法官的行為。十九世紀後期以來行政機構開始發展,具有決定公民權利的各種權力。特權狀成為王座法院在制定法的授權以外,監督行政機關和行政裁判所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主要手段。1938年的司法法簡化幾種常用的特權狀的程式,簡化以後稱為特權令(prerogative order)。法院適用的特權救濟手段主要有提審令、禁止令、執行令和人身保護狀。除人身保護狀外,法院對其他三種特權令的授予由自由裁量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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