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權令狀,是指英國及追隨英國法律的英語國家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的行政法救濟手段。特權指由國王獨享的法律權力。最初指英王向地方法院以及其它公共機關公布的命令,以保證地方法院以及其它公共機關在各自的管轄許可權內活動,維持正常的統治管理秩序。由於只有國王或至少須用國王的名義方能發布這些令狀,故稱特權令狀。16世紀末,公民在權利或利益受到公共機構侵害時,可向王座法院請求用英王名義發布特權狀,限制低級法院和地方官吏的越權行為和,命令他們履行義務,特權狀成為普通法上保障公民權利和利益的一種救濟手段。19世紀後期以來,特權狀成為王座法院在制定法的授權以外,監督行政機關和行政裁判所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主要手段。1938年後將除人身何護狀以外“特權狀”改為“特權令”,統稱“特權令狀”。包括提審令、禁止令、執行令、職權根據追查令、禁止出境令、人身保護狀。除人身保護狀外,法院對其它特權令的授予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權令狀
- 外文名:prerogative order
- 別稱:特權令
- 國別:英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