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調卷令

通用調卷令是指美國新澤西州改進後的司法審査訴訟形式。傳統的調卷令只能適用於司法性行為,為尋找統一的司法審查訴訟形式,新澤西州法院把調卷令的適用範圍擴大到立法性行為,甚至用於一切救濟目的,包括濫用行政權的行為,並取消了只能根據案卷內容給予司法審査調卷令的限制。

這樣,調卷令便被當作對所有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通用手段。1947年新澤西州取消了調卷令的名稱,單一的訴訟形式取代了調卷令等特權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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