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減免

特定減免指根據國家的稅收政策和政治經濟情況發展變化的需要而特別規定的減稅免稅。它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在稅收基本法規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舉,而採用特別規定的辦法; 一是在稅收的基本法規確定以後,隨著政治經濟情況的發展變化而作出的新的減免稅補充規定。

例如財政部1985年1月25日頒布的“關於農村鄉鎮企業和農民個人征免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 中規定,對集體或個人興修小電站生產銷售的電力,鄉鎮集體企業生產銷售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化肥、農藥、獸藥、小農具等產品,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徵產品稅或增值稅的照顧。特定減免可以分為長期減免和臨時減免,長期減免無期限規定; 臨時減免則規定了期限,到期即不再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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