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可因擔保範圍的不同而區分為一般留置權和特別留置權。[1]
特別留置權亦有稱法定留置權,一般散見於民法及上地法、海商法等民事特別法中,指法律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直接規定債權人享有留置的權利。[2]
如房屋承租人不交付租金時,出租人可留置房屋內承租人的財產;旅客不交付住膳費時,店主可留置旅客的行李及其他物品;託運人不交付運費時,運送人可留置運送物。[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別留置權
- 性質:留置權分類之一
- 類型:不動產出租人;業主留置權;
- 詞性:名詞
留置權可因擔保範圍的不同而區分為一般留置權和特別留置權。[1]
特別留置權亦有稱法定留置權,一般散見於民法及上地法、海商法等民事特別法中,指法律為保護債權人利益,直接規定債權人享有留置的權利。[2]
如房屋承租人不交付租金時,出租人可留置房屋內承租人的財產;旅客不交付住膳費時,店主可留置旅客的行李及其他物品;託運人不交付運費時,運送人可留置運送物。[2]
留置權可因擔保範圍的不同而區分為一般留置權和特別留置權。[1]特別留置權亦有稱法定留置權,一般散見於民法及上地法、海商法等民事特別法中,指法律為保護債權人...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
海上貨物留置權是指承運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契約或依法律的規定對在其運輸過程中合法占有的貨物,在貨方不支付應付的費用時,依法予以留置,並就該留置財產或變賣的價款...
《留置權制度比較研究》是2007年水利水電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蔣新苗。本書全方位地審視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有關留置權的制度,較為系統地闡述了留置權的內涵、...
海上貨物留置權基於民法意義上的留置權,是在海上運輸中發生的以貨物為標的的留置權,同樣是一種擔保物權。...
《英國票據法》,該法第27條第3款規定:如匯票持票人,不論其出自契約或出自法律之含意,匯票有留置權,該持票人被視為是付對價執票人,至其享有留置權之款額為...
留置權的概念最早是出現在《德國民法典》中。一般認為,留置權源於羅馬法的“惡意抗辯權”,後來“惡意抗辯權”發展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和“留置權”。...
第十一條除服從本公約各項規定外,根據以上各項規定成立的留置權,無需履行手續和提出特別證明條件。 本條規定,不影響任何國家在其本國立法中保有要求船長在以船舶為...
另外,民法典在其他地方還規定了特別自助行為,如出租人的特別留置權等。除此之外,大陸法系的其他國家的民法典也確立了自助行為制度,如《瑞士債務法》第52條、《...
另外,民法典在其他地方還規定了特別自助行為,如出租人的特別留置權等。[1] 除此之外,大陸法系的其他國家的民法典也確立了自助行為制度,如《瑞士債務法》第52條...
有的學者認為其包括商法上的物權行為、商法上的債權行為、商事互動計算;有的學者將其概括為四個方面,即以緘默形式所為的意思表示、商事留置權、善意取得和約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