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私力救濟是指物權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依自身力量通過實施自衛、自助行為保護被侵害的物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權私力救濟
- 詞性:名詞
- 概念:依自身力量保護被侵害的物權。
- 分類: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
概念解讀,蘊涵,法律構成,具體分類,詳細內容,功能性價值,
概念解讀
蘊涵
在民法學界,學者對私力救濟概念的界定有不同的表達。江平先生認為,私力救濟指權利主體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依自身實力通過實施自衛或自助行為救濟被侵害的民事權利。自衛行為分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而對義務人的財產進行扣押或對其人身進行拘束的行為.是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請求權而允許採取的私力救濟方式。嘲佟柔先生認為.私力救濟是權利人未藉助國家公力.而以自己的力量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的合法行為。《法學詞典》則認為。私力救濟亦稱自力救濟.指行為人憑個人力量保全自己權利的行為。權利受侵害應請求政府保護.但如情事緊迫.非對他人自由或財產直接施以拘束、扣押或毀損不能達到保全目的,法律允許權利人自力救濟。
所以.物權私力救濟概念的內涵在外觀樣態上應當體現私力救濟概念的一般意蘊.同時應凸顯自身的底蘊和個性。因此,物權私力救濟概念的應有之義應當是也不得不是物權人於其物權受到侵害時.以自己或他人的私力維護或恢復物權的完滿支配狀態。
法律構成
物權私力救濟概念的法律構成應當是對各種具體的物權私力救濟方式和手段的共同特徵的抽象和概括。在一般意義下.物權私力救濟概念的法律構成通常應由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構成.其中主觀要件包括主體要件、意圖要件和目的要件:客觀要件包括起因要件、對象要件和手段要件。主體要件是指物權糾紛當事人,包括物權人、物權人的親屬、團體或者有關組織的職工、保全等:意圖要件是指物權人意識到自己的物權或他人的物權已經或者將要遭受不法侵害或者緊急危險.為了保護自己物權或他人物權.而決意制止正在進行或者將要發
生的不法侵害或緊急危險的心理態度:目的要件是指實現、保障或恢復物權的完滿支配狀態;起因要件是指物權人自己的物權或他人的物權已經或者將要遭受的不法侵害:對象要件是指物權私力救濟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具體物:手段要件是指物權人為保護物權,維護物權的圓滿支配狀態,對物權侵害者人身、財產所實施的各種救濟手段、方式等要素的統一。
具體分類
按照行為方式的不同,私力救濟分為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
自衛行為包括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己權利而對義務人財產進行扣押或對其人身進行拘束的私力救濟,包括自力防衛和自力取回。其中,自力防衛是指物權人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依據自力予以防禦甚至打擊;自力取回是指物權人在其物被非法侵奪後,以強力當場或就地追蹤取回。
詳細內容
私力救濟具有悠久的歷史傳統,市民社會普遍採取的一種社會糾紛解決方式。作為一種社會糾紛解決方式,私力救濟自身存在許多難以克服的弊端,很容易導致社會混亂。因此,由國家提供公力救濟,以代替私力救濟,逐漸成為了一切文明國家普遍採取的社會治理方式。隨著國家公力救濟的不斷深化、普遍化,私力救濟開始逐步退出物權保護的歷史舞台。但應看到,私力救濟作為一種權利保護方式具有救濟及時、維權成本低等顯著優勢,這恰好彌補了公力救濟在這些方面的不足。因而直至今日,私力救濟在法律制度中仍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種重要而有益的補充。
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在公力救濟之外承認權利人在特定條件下的私力救濟。《德國民法典》第227~229條,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 149-151條都規定了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這兩種私力救濟方式。鑒於自衛行為我國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在此不再贅述。而自助行為的法律規定目前在我國還屬空白,值得探討。
德國民法典對自助行為的規定是比較完善的。《德國民法典》第229條規定:“為達成自助目的,押收、破壞或毀損他人之物,或為自助之目的,拘束有逃亡之虞之義務人,或義務人就其應容耐之行為予以抵抗,而以行為排除其抵抗者,若因不能及時請求官署援助,且非及時為之,則請求權不能實行或其實行有困難者,不為違法。”
《德國民法典》第230條規定了自助的限度:“1.自助不得逾越防止危險的必要程度;2.對財產的扣押,若非實施強制執行者,即應請求保全財物的假扣押;3.對債務人的扣留,尚未釋放時,應立即將債務人帶往扣留所在地的初級法院請求對人身保全的假拘留;4.申請扣押遲延或被駁回時,應立即返還扣押物,釋放被扣留的人。”
《德國民法典》第231條規定了錯誤的自助:“因誤認存在阻卻違法行為的必要條件而為第229條所列的行為者,其錯誤即使非出於過失,仍應對他方負損害賠償之責。”《德國民法典》第859條、第860條專門規定了占有人的自助權。第859條規定:“1.占有人可以強力抗拒暴力。2.以暴力取走占有人的動產的,占有人可以強力向當場遭遇的或追蹤的行為人重新取回動產。3.向土地的占有人以暴力侵奪占有的,占有人可以在侵奪後立即排除行為人重新奪取占有……”第860條規定:“依第855條為占有人行使事實上管領的人(占有輔助人),也有權行使依第859條享有的權利。”另外,民法典在其他地方還規定了特別自助行為,如出租人的特別留置權等。
除此之外,大陸法系的其他國家的民法典也確立了自助行為制度,如《瑞士債務法》第52條、《泰國民法》第194條、《奧地利民法》第 19條。法國、日本民法典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自助行為制度,但在理論上和實務中均予以承認。我國《民法通則》第128條、第129條分別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自衛行為,但對自助行為卻沒有規定。借鑑上述《德國民法典》的規定,我國未來民法典對自助行為應予承認並明確加以規定。立法模式應在“總則”編中對自助行為作出一般規定,然後在物權編等分則中作出適用於物權的特別規定,以使我國的自助行為制度更為完善。
功能性價值
1、物權私力救濟能夠有效地承載和兼顧效率的價值和訴求。
2、物權私力救濟能夠保障當事人雙方和諧關係的養成和恢復。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物權私力救濟也不例外,它同樣存在著有限性和缺憾性。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物權私力救濟更能夠消除爭議雙方的對立情緒.並在和諧的氣氛中促使物權紛爭的非對抗性消解。但是在雙方非合意的情形下以及某些合意的場景中.物權私力救濟則可能走向自己的反面.產生較強的負社會效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