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買受人

物業買受人是指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契約購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業買受人
  •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 相關權益: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
  • 性質: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定義,相關權益,

定義

物業買受人

相關權益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契約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物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第25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契約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內容。”從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是由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契約中一般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的內容。物業買受人或業主並沒有參與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的簽訂,但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卻對業主的權利義務做出了約定,實踐中也是業主直接與物業服務企業發生關係。也就是說,業主並沒有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契約,但卻要受其約束,物業買受人在購買房屋時,可以拒簽含有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內容的物業買賣契約。
在與開發商簽訂物業買賣契約時,物業買受人必須認真研究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的內容。物業買受人應對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等級、信用程度、管理小區的業績等進行詢問和調查;其次應對物業服務契約的內容進行研讀,了解契約約定的服務質量、服務內容、服務費用等關鍵條款,發現有對自己不利或不滿的內容時,應向建設單位提出異議,要求其更改或刪除,若開發商對物業買受人的意見置之不理,物業買受人可以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契約。通常情況下,開發商對於物業買受人的意見會進行處理,並與物業買受人協商解決方案,然後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重新簽訂一份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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