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問答與相關法規

物業管理問答與相關法規

《物業管理問答與相關法規》是2003年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國中河。本書主要介紹了物業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以及解決辦法,並闡述了相關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圖書簡介:,內容簡介,目錄,

圖書簡介:

作 者: 國中河 編
叢 書 名:
ISBN:9787112059898
出版時間:2003-10-01
版 次:1
頁 數:375
裝 幀:平裝
開 本:32開
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行政法

內容簡介

《物業管理問答與相關法規》分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物業管理問答”。在該部分中,作者將廣大物業管理人員和業主普遍關心的問題,歸納為88個專題,然後運用專業知識和相關法規規定加以詳細、準確的解答。第二部分“相關法規”,收錄了與物業管理工作和業主權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地方法規共38個。
《物業管理問答與相關法規》可供廣大物業管理人員和業主參考,使用。

目錄

物業管理問答
1.我國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的現狀怎樣?
2.《物業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及其意義是什麼?
3.《物業管理條例》主要建立了哪幾項制度?規範了哪些主要內容?
4.制定《物業管理條例》堅持了哪幾項基本原則?
5.《物業管理條例》的調整對象、適用範圍以及物業管理的含義是什麼?
6.《物業管理條例》的時間效力是怎樣規定的?
7.物業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8.國家為什麼要提倡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9.為什麼國家鼓勵物業管理採用新技術、新方法和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10.物業行政管理體制以及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職責是什麼?
11.業主的含義以及業主享有哪些權利?
12.業主小組及其職責是什麼?
13.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14.業主大會的組成及其性質是什麼?
15.為什麼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的因素是什麼?
16.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條件是什麼?不成立業主大會的條件是什麼?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的確定因素是什麼?
17.業主大會履行的職責是什麼?
18.業主大會會議的形式、召開的法定人數,以及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特別是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的決定的法定人數的要求,以及業主大會的決定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19.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其召開的條件是什麼?
20.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都有哪些規定?-
21.業主委員會的性質以及業主委員會履行的職責是什麼?
22.業主委員會章程都包含哪些主要內容?
23.業主委員會都有哪些日常工作?
24.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25.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制度,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以及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推選產生辦法的規定是什麼?
26.業主公約的主要內容及其法律效力是什麼?
27.制定業主公約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28.業主公約訂立的原則是什麼?
29.業主公約訂立的程式是什麼?
30.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為以及如何糾正違約行為?
31.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32.為什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為什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如何進行處理?
33.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的關係?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併接受居民委員會指導和監督等有關事項的規定是什麼?
34.為什麼建設單位要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並與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契約?
35.物業服務契約的內容及其特徵是什麼?
36.為什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業主臨時公約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的規定是什麼?
37.為什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業主臨時公約?為什麼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契約時,應當書面承諾業主臨時公約的規定?
38.為什麼國家提倡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為什麼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採用協定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特殊規定是什麼?
39.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定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4JD.為什麼規定房屋買賣契約中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內容?
41.為什麼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可以約定期限?為什麼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契約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應當終止?
42.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是什麼?
43.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44.為什麼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要對物業共用部位、共吊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45.物業承接驗收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區別是什麼?
46.物業承接驗收中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47.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哪些有關資料?物業管理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終止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哪些有關資料?
48.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49.為什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50.違反《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51.為什麼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52.物業管理企業的性質是什麼?為什麼國家要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53.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54.為什麼要對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
55.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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