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案例注釋版》是2010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書名:物業管理條例:案例注釋版
- ISBN: 9787509319444
- 定價: 10.00元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0年6月1日
- 開本:16開
圖書信息,簡介,圖書目錄,
圖書信息
書 名: 物業管理條例:案例注釋版
作 者:《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系列》
出版時間: 2010年6月1日
ISBN: 9787509319444
開本: 16開
定價: 10.00元
簡介
《物業管理條例:案例注釋版》內容簡介:“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我國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審判經驗的結晶,是法律適用在社會生活中真實、具體而生動的表現,是聯繫抽象法律與現實糾紛的橋樑。因此,了解和適用法律最好的辦法,就是閱讀參考已發生並裁判生效的真實案例。從廣大讀者學法用法的實際需要出發,根據最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我們組織編寫了這套“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叢書。該叢書側重“以案釋法”,期冀通過案例注釋法條的方法,幫助讀者準確理解法律條文的字裡行間以及領會法律制度的內在精神。
圖書目錄
適用提示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物業管理定義】
案例1物業管理內容不包含人身、財產保管保險管理
第三條【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的方式】
第四條【物業管理髮展的途徑】
第五條【物業管理的監管機關】
案例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業主及其權利】
第七條【業主的義務】
案例3售房單位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後,其仍是物業管理費繳納的主體
案例4業主應當執行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第八條【業主大會代表業主合法權益】
案例5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方式】
案例6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等的監督和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
第十一條【業主共同決定事項】
案例7根據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可以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方式及決定】
案例8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的會議類型及其啟動方式】
第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的通知及記錄】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責】
案例9業主委員會可以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並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的登記備案制度及其成員資格】
案例10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管理規約】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限制】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相關單位的關係】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前期物業服務契約】
案例11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可以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二條【臨時管理規約】
案例12業主應當履行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對臨時管理規約的說明義務以及承諾遵守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
案例13是否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並不影響事實物業服務法律關係的成立
第二十五條【買賣契約內容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契約內容】
案例14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雖沒有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契約,但已形成事實物業服務關係的,買受人應當履行相應義務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契約期限】
案例15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契約生效,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終止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業主共有或者共用的物業】
案例16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第二十八條【共用物業承接驗收】
第二十九條【物業承接驗收時應移交的資料】
案例17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終止時將有關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的物業報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的性質、資質】
第三十三條【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統一管理】
案例18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契約】
案例19業主委員會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契約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和責任】
案例20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管理服務不符合契約的約定,導致業主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物業驗收和資料移交】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所有權屬和用途】
案例21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
第三十九條【契約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的義務】
案例22物業服務契約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條【專項服務業務韻轉委託】
案例23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由於專業性服務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當由專業性服務企業承擔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
案例24物業服務水平低於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物業公司應當相應減少物業收費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費繳納】
案例25物業使用人沒有按照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
案例26物業使用人應按照契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監督】
第四十四條【業主特約服務】
第四十五條【公用事業單位收費】
案例27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費的交納負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違法行為的制止、報告】
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防範義務及保全人員的職責】
案例28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無權提供保全服務
第四十八條【物業使用人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關於物業管理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條【改變公共建築及共用設施用途的程式】
第五十一條【公用道路、場地的占用、挖掘】
第五十二條【共用事業設施維護責任】
第五十三條【關於房屋裝飾、裝修的告知義務】
第五十四條【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五條【對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經營的收益】
第五十六條【責任人的維修養護義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建設單位違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共用部位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拒不移交資料的行政責任】
第六十條【無資質從事物業管理的責任】
案例29物業公司未取得資質證書屬於行政管理範疇,業主不能以此不繳納物業費
第六十一條【聘用無從業資格人員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委託管理限制的責任】
第六十三條【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責任】
第六十四條【建設單位不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擅自行為的負責】
第六十七條【逾期不交物業服務費的責任】
案例30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八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法活動的責任】
第六十九條【公務人員違法行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實施時間】
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5月14日)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2009年12月1日)
建設部關於印發《業主臨時公約(示範文本)》的通知
(21004年9月6日)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21007年12月4日)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21007年11月26日)
建設部關於印發《前期物業服務契約(示範文本)》的通知
(21004年9月6日)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推行《物業管理委託契約示範文本》的通知
(1997年8月25日)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21003年11月13日)
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
(200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