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
物業管理責任保險是轉嫁物業管理企業經營過程中
過失責任風險的一項有效經濟手段。該保險的開辦對於保險公司、物業管理企業和物業使用者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1)物業管理責任保險可以擴大保險的服務領域,用保險手段幫助物業管理這個新興的行業解除經濟責任糾紛的困擾,促進其健康、穩定的發展。
(2)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物業使用者的經濟利益和合法權益,可以在物業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有保障地得到賠償。
(3)可以促進
住房制度改革,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自有房產已成為不少家庭的財產重要組成部分,住房的安全與否對一個家庭很重要,該保險為住房制度改革提供配套的
保險服務,和
樓宇按揭保險、
家庭財產保險等,共同構成了為個人住房消費提供配套服務的系列
保險產品,可以消除人們的後顧之憂,推進住房制度改革。
(4)可以增強社會防災救災力量。
物業保險的承保人可以對被保險的房屋財產等安全情況進行檢查,運用日常業務活動中積累的防災
防損經驗,向被保險人員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從而起到促進保護
社會財富安全的作用。
運作方式
1.保險對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取得合法資格的物業管理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在本
保險期限內,
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區域範圍內的物業,因被保險人管理上的疏忽或過失而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損失並產生的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保險人負責賠償:
(1)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3)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
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理賠金額以次計,每次事故總賠償金額不得超過
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3.責任免除
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
(2)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衝突、
罷工、暴亂、盜竊、搶劫;
(3)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徵用;
(5)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
(6)地震、雷擊、暴風雨、洪水、火山爆發、
地下火、
龍捲風、颱風等自然災害,但因被保險人管理、維修不善,造成災害來臨時本不應發生的損失除外;
(7)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8)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
(9)被保險人對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核准,且
保險人未書面認可的協定應承擔的責任;
(l0)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及雇員的人身傷亡,以及上述人員所有的或雖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非物業的財產損失;
(12)
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款;
(14)精神損害。
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有履行
如實告知的義務,及時準確提供受託管物業的清單,並如實回答
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之外按約定如期繳付保險費,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
保險期限內,保險重要事項變更或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辦理批改手續或增收保險費。發生
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縮小或減少損失,並立即通知保險人,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
損失程度,否則,對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旦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在未經保險人檢查和同意之前,對發生事故的物業不得予以改變和修復。當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引起訴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
保險人,在接到
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及時送交保險人。
承保實務
物業管理責任保險的風險評估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1.被保險人是否取得合法資格。
2.被保險人的所有制形式及業務範圍、規模大小。
3.受託管理項目類別,是寫字樓、商廈還是居住小區,同時管理其中幾類項目的,各類項目所占的比例。
4.受託管理項目的地理環境、範圍大小及風險情況。
5.保險地點的安全設施及應急搶救手段如何。
6.被保險人的管理水平及人員結構情況。
7.被保險人以往事故記錄。
物業管理責任保險基本險賠償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兩部分,由
投保人根據其受託管理物業總體風險特性和水平以及實際需要與
保險人協商確定。
物業管理責任附加險的賠償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
保險期限內的累計賠償限額兩項。投保人可視風險情況和實際需要,在附加險賠償限額中選擇投保。
保險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根據承保業務的風險大小確定基本險或附加險每次事故財產損失扣除的
絕對免賠額(對人身傷亡無免賠額的規定)。對於特殊風險或高賠償限額的業務,除規定具體的免賠額外,還可同時規定
免賠率,兩者以高者為準。
(三)保險費
該險種的基本險主要是根據被保險人物業管理業務收入作為計費基礎,乘以需求的賠償限額對應的適用費率。但對於附加險而言,保險費為附加險賠償限額乘以附加險費率。另外,對於
保險期限為短於或長於一年的,應該參照短期費率表來計算。
理賠實務
物業管理責任
保險理賠工作,是因被保險人管理上的疏忽或過失而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
保險人根據保險契約的規定,對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包括
訴訟費用)在
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一項工作。
(一)責任審核
保險人員應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單證,遵照條款及有關規定,結合自己對該索賠所做的調查,全面分析主客觀原因,確定事故是否屬於保險事故。審定
保險責任必須根據條款列舉的責任範圍和責任免除來確定應賠或拒賠。在責任認定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事故是否發生在
保險有效期內。對保險有效期之前或之後發生的事故,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正式提出索賠,是否在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事故發生時起兩年之內。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若在有效索賠期內發生訴訟活動,而結案時間超過有效索賠期的不受此限制。
3.出險地點是否在保單列明的被保險人受託管理項目地點範圍內。
4.出險原因是否屬於
保險責任或擴展承保的責任範圍。
(二)賠款計算
1.賠償處理方式。物業管理責任保險的賠償處理以物業管理責任
保險條款的規定為基本依據,在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內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或經雙方當事人及
保險人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計算賠付。一般情況下,對已確認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應及時協商處理解決。在達不成協定或分歧較大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並以法院判決作為保險人賠償的最終依據。
2.賠款計算。在認定保險責任並核定損失的條件下,保險人即可按條款規定的賠償處理方式計算賠款,具體如下:
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仲裁和
訴訟費用兩項的每次事故賠償總金額以不超過
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或附加險限額為限,其中人身傷亡以不超過每人的賠償限額為限。超過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1)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依照法院判定或仲裁裁決的金額確定,或根據財產損失清單及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計算賠款,如有
免賠額的,應扣除每次事故財產損失的免賠額,該免賠額為
絕對免賠額。
(2)對第三者的人身傷亡賠償依照法院判定或仲裁裁決的金額確定,或根據有關部門出具的傷殘、死亡證明、醫藥費收據等單證,參照國家法律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對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進行賠付。
(3)對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
訴訟費用的賠償,一般包括處理案件而支付的
訴訟費、抗辯費、律師費、取證費等,依照法院判決金額或實際發生的仲裁費用確定。
對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的賠償,應與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訴訟費用的賠款分別計算,可以分別按兩個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計算,各均以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限。此項費用的賠償應以該費用確屬必要、合理為前提。
發生
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索賠時,如有其他承保同樣責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責任的保險存在,
保險人將按照所承擔責任限額的比例,對有關賠償按比例負責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