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草種子暫行管理辦法(試行)

《牧草種子暫行管理辦法(試行)》在1984.10.25由農牧漁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牧草種子暫行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農牧漁業部
  • 頒布時間:1984.10.25
  • 實施時間:1985.07.01
牧草種子是改良草場,培植人工草地,增加綠肥,保持水土以及鋪設草坪,美化環境必不可少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中央“種草種樹,發展畜牧,改造山河,治窮致富”的號召下,全國人工種草和牧草種子生產事業發展迅速。為了加強牧草種子的管理,保證牧草種子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以適應我國建設大面積穩定、優質、高產的人工草場和進行大規模國土治理的需要,並為我國牧草種子進入國際市場創造條件,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牧草種子管理機構
牧草種子的管理應由各級畜牧(草原)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各省、市、自治區要建立健全牧草種子檢驗機構,配備檢驗人員和儀器設施。
二、牧草種子生產
1.牧草種子繁殖場(基地)的種子田必須用國家規定的一級種子做播種材料。
2.種子繁殖田應避免病、蟲害感染和惡性雜草危害。凡發現有病蟲害感染和惡性雜草危害的,一律不得做種子田。
3.種子繁殖田中,凡屬異花授粉的一種牧草(如紫花苜蓿,三葉草等)品系,必須與同種不同品系牧草保持1公里以上的距離,防止生物混雜。並在開花前期進行田間檢查,一旦發現異株雜種,及時拔雜去劣,保證純度。
4.繁殖牧草良種,必須單獨收割,單獨脫粒,分室保管,嚴防機械混雜。
5.凡牧草種子繁殖場(基地)都要配置一定的種子清選設備。在種子脫粒後必須進行清選,按照牧草種子質量分級標準,進行初選分級。
6.牧草種子清選後,按照不同級別貯存在通風涼爽、乾燥的種子庫內,並經常檢查其溫、濕度,並嚴防鳥、鼠蟲危害。為防止國庫存期過長降低草種質量,種子出庫時必須進行復檢。
三、牧草種子檢驗
1.用於種子基地繁殖和作商品流通的牧草種子,必須經所在地區牧草種子檢驗部門的檢驗,領取種子檢驗合格證書後,方可使用。檢驗合格證書應註明檢驗日期,檢驗結果(淨度、發芽率,其它種子含量、水分、千粒重等),檢驗單位,檢驗員姓名或號碼等。
2.檢驗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牧草種子檢驗規程”和“主要栽培牧草種子質量分級標準”進行檢驗,送檢樣品必須具有代表性。送檢員和檢驗員必須在證書上署名(簽章),以示憑據。
3.凡經檢驗部門檢驗的種子,若用戶在質量保證期限內,發現不符質量標準時,應及時提出請原檢驗單位進行復檢。屬質量問題,由草子生產單位負責賠償。有爭議時,報國家牧草種予檢驗中心裁決。
4.牧草種子檢驗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工作。
四、牧草種子流通
1.社會上流通的商品種子必須持有檢驗機構發給的合格證。凡沒有檢驗合格證者,檢驗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有權扣發或沒收,情節嚴重者予以經濟處罰。
2.牧草種子經檢驗達不到三級標準的,一律不能出售和做種用。
3.種子運輸要統一包裝,符合遠距離運輸的要求。嚴禁用塑膠袋裝運。袋裝量一般豆料種子每袋50公斤、禾本科每袋25公斤。種子袋錶面必須以明顯字跡標明種子、名稱、產地、收種時間等。袋中必須附有檢驗合格證書。
4.牧草種子應實行按質論價,優質優價的政策。流通價格只允許在國家規定的準許範圍內進行上下浮動。對牟取暴利,危害生產者,有關部門有權予以經濟制裁。
本辦法從1985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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