爐霍縣水利局

爐霍縣水利局

爐霍縣水利局是爐霍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爐霍縣水利局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縣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爐霍縣水利局
  • 辦公地址:爐霍縣新都鎮六和印象九樓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擬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縣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擬訂全縣和鄉鎮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參與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承擔洪泛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組織河長制湖長制實施情況的督查,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縣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負責河道采砂石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行洪論證制度。
(七)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指導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按規定承擔有關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和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檢查及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核查。指導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和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
(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小水電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水利扶貧攻堅工作。
(九)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縣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開展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成果管理,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十一)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承擔爐霍縣總河長和爐霍縣河長制辦公室、爐霍縣節約用水辦公室、爐霍縣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等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縣應急管理局與自然資源局、水利局和林草局等部門要做到各司其職、無縫對接。應急管理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救災工作。自然資源局、水利局和縣林草局依法依規承擔相關行業領域的災害監測、預警、防治工作及搶險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1)應急管理局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全縣綜合應急防災減災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承擔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並落實。接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救災;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授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縣政府應對重大及以上災害指揮部工作,負責具體組織重大及以上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自然資源局、水利局、林草局、地震局、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信息。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承擔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2)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縣內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保障工作。
(3)必要時,水利局可以提請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縣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協調機關政務,負責文秘、機要、保密、檔案、信息、績效考核、督查督辦、新聞發布、目標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有關建議和提案;負責會務、接待和後勤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突發性群體事件;負責機關規章制度建設;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
理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水利行業教育培訓;協助直屬事業單位職稱評定等人事管理;指導全縣水利行業隊伍建設;組織水利科技項目研究,新技術引進、推廣和管理工作;承辦有關智慧財產權事宜和全縣水利行業的涉外工作。
擬訂水利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擬訂水利工作政策;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及普法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法規性審查工作;承擔縣水利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和行政調解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接待和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指導全縣水利系統信訪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科日常事務;嚴格按照縣政府行政許可目錄,依照法定條件、許可權和程式負責受理縣水利局審批事項,組織、協調召開審查會議,草擬、下達相關審批檔案。
擬訂全縣水利行業綜合發展戰略規劃,組織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及投資計畫;組織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的編制、審查、報批工作;組織指導關防洪論證工作;負責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的綜合監督管理;承辦行業綜合統計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水利行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實施專項經費的綜合管理;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並組織實施,對水利項目資金進行調度與銜接並組織實施。組織提出中央、省、州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
(二)水資源與水土保持股。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爐霍縣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負責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承擔縣節約用水辦公室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和水土流失監測預報工作;參與許可權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工作,承擔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及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核查;指導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承擔縣級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管理工作;指導開展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
(三)農村水利水旱災害防禦股(建設與管理股)。指導開展大中型灌排和重點水源點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牧區水利工作;指導已建農村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與除險加固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管理體制改革;指導農村小水電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承擔洪泛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制定縣管及縣代管江河防禦洪水預案、洪水調度方案和重點地區的抗旱預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推動、督促全縣制定江河、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預案和抗旱預案;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審核重要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執法;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的管理和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江河堤防的運行管理;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指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爐霍縣河長制辦公室。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河湖保護、治理、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水利風景區建設管理工作;指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行洪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

人員編制

縣水利局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工程師1名。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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