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目錄
第1章
抵扣案例
案例1營改增住宿費進項稅抵扣,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可自開專票
案例2三令五申仍然不能取得專票的怪因:專票不能免稅
案例3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方式不同則抵扣效果不同
案例4公司從員工處租賃車輛,無法取得租車專票抵扣進項稅
案例5自然人出租房屋,可選擇享受免增值稅政策或者代開專票
案例6租賃房屋混用時,不需要劃分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
案例7供單位外人員使用的租賃房屋屬個人消費,其進項稅不得抵扣
案例8商場為顧客提供免費班車服務,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
案例9培訓企業購進的外賣食品用於學員餐飲,不屬於購進餐飲服務,用於可抵扣項目,其進項稅可抵扣
案例10購入會議服務,其進項稅可根據服務項目抵扣
案例11通行費,其進項稅可“計算”抵扣
案例12 ETC卡的進項稅抵扣,現階段政策不明朗
案例13取得服務業消費卡、購物卡、會員卡,新政策不允許取得專票
案例14停車費的進項稅抵扣,必須取得專票
案例15物業代收水電氣費的進項稅抵扣,新檔案解決自來水稅率差以及營改增後稅負增加問題
案例16納稅人接受旅遊服務,根據用途確定其進項稅是否可抵扣
案例17接受勞務派遣服務,差額開票抵扣進項稅
案例18購入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進項稅只能抵扣差額徵稅後的稅額
案例19同時混用於免稅和應稅品的不動產,進項稅無須劃分轉出
案例20購進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無須區分用途,進項稅均可抵扣
案例21無法劃分的進項稅抵扣,莫曲解公式
案例22營改增後發生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轉出,“管理不善”概念有變化
案例23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固定資產、不動產、無形資產均不需要轉出進項稅
案例24營改增前的留抵稅額,根據貨物與服務銷售額比例計算抵扣
案例25購入建築服務取得專票,進項稅抵扣與差額徵稅無關
案例26購進建築服務,按照項目的不同計稅方式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案例27購買砂土石料等產品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
案例28購置二手不動產的進項稅抵扣,需注意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及差額開票事項
案例29購買房地產企業開發的房地產,其進項稅抵扣無須考慮差額徵稅因素
案例30購置不動產分兩年抵扣進項稅,應注意賬務核算以及適用範圍
案例31營改增前新建,營改增後完工的不動產進項稅抵扣,注意“發生”與“開始”的區別
案例32新建不動產的進項稅抵扣,注意各項目不同的計算方式
案例33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注意待抵扣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區別
案例34不動產改擴建,超原值50%紅槓需分兩年抵扣進項稅
案例35中途轉讓不動產在建工程,待抵扣進項稅可抵扣進項稅
案例36中途轉讓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可抵扣進項稅
案例37不動產改變用途後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根據不動產淨值率計算
案例38不動產改變用途後進項稅可抵扣,應處理好兩個檔案的矛盾
案例39營改增後的“三流一致”進項稅抵扣,注意範圍的變化
案例40採用三方協定抵扣進項稅有風險,39號公告不是救命稻草
案例41購買車輛保險,收款方與開票方不一致,不會導致進項稅抵扣風險
案例42物業公司代收水電氣費用的“三流不一致”,不會導致稅務風險
第2章
差額徵稅案例
案例43跨期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分別扣除購置價計算營業稅和增值稅
案例44跨期銷售建築服務分期抵減分包款
案例45跨期銷售建築服務,營改增前未抵減營業額的分包款不能抵減增值稅銷售額
案例46房地產企業跨期銷售房地產,劃分計算可扣除土地價款
案例47房地產企業“一次拿地、分次開發”,兩步驟扣除土地價款
案例48銷售旅遊服務差額徵稅,扣除憑證有何要求,是否可抵扣進項稅
案例49勞務派遣公司差額徵稅,如何界定差額扣除範圍及政策適用主體
案例50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差額徵稅,明確銷售額概念意義重大
案例51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營改增後政策發生重大變化
第3章
計稅方式案例
案例52裝修公司漲價,計稅方式不是擋箭牌
案例53為房產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如何選擇計稅方式
案例54建築企業的總分包契約如何確定新老項目,選擇計稅方式
案例55銷售取得的不動產(不包括自建不動產)如何判定新老項目,選擇計稅方式
案例56健身俱樂部按照文化體育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式
案例57非學歷教育可選擇簡易計稅方式
案例58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如何理解稅率差的問題
案例59銷售自建不動產,根據取得時間選擇計稅方式
案例60齣租不動產,根據新老項目判定計稅方式
案例61房地產企業出租自行開發房地產,如何判定取得時間及選擇計稅方式
案例62轉租不動產,如何根據取得時間確定計稅方式
第4章
特殊銷售行為案例(混合銷售、視同銷售、兼營)
案例63提供設計服務同時銷售試驗品,主業決定計稅方式,發票開具遇困境
案例64裝修公司兼營材料批發,主業難確定
案例65銷售自產設備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特殊混合銷售營改增後稅負增加
案例66同時銷售建築服務與建築材料,各地方政策有不同規定
案例67房地產企業賣房送裝修家電,不屬於混合銷售以及視同銷售
案例68提供餐飲服務的同時取得售賣菸酒以及外賣收入,混合銷售與兼營的區分
案例69酒店承接會議,混合銷售與兼營的區分
案例70酒店各收費項目,混合銷售與兼營的處理
案例71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混合銷售與兼營的區分
案例72酒店免費贈送早餐券、生活用品不屬於視同銷售
案例73保險公司在銷售保險服務同時贈送的禮品,不屬於視同銷售
案例74以不動產投資入股不屬於視同銷售,應按照銷售不動產計征增值稅
案例75自然人無償借款給企業,不屬於視同銷售,需關注稅務機關核定風險
案例76企業之間無償拆藉資金,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應如何確定銷售額
案例77餐飲企業為員工提供餐飲住宿服務屬於視同銷售,但屬於非經營活動,不計征增值稅
案例78員工無償向企業計程車輛不屬於視同銷售,需關注稅務機關核定風險
案例79商場為顧客提供免費班車服務,按照視同銷售處理的爭辯
第5章
征管案例
案例80小規模納稅人免增值稅政策,分別計算銷售額,營改增前後待遇有區別
案例81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享受免稅政策
案例82小規模納稅人免增值稅政策,按照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免稅標準
案例83小規模納稅人的不動產銷售額是否可享受免增值稅政策
案例84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與預繳制度的矛盾應如何解決
案例85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前享受的營業稅優惠,營改增後無法轉移至增值稅
案例86混淆勞務與服務概念誤申報,被強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案例87營改增過渡期間一般納稅人認定,應注意哪些風險
案例88人力資源外包服務不能按照差額徵稅確認銷售額,判斷是否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
案例89銷售建築服務,在營改增過渡期間的納稅義務判定
案例90銷售建築服務預收工程款,達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同時預繳增值稅
案例91非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建不動產,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案例92非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建不動產,如何確定預繳增值稅時間
案例93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如何確定預收款的預繳增值稅時間
案例94營改增後不動產租賃服務預收款,在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的同時預繳增值稅
案例95營改增過渡期間,提供物業服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注意稅理與實際征管的差異
案例96向境外支付款項扣繳增值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
案例97異地銷售建築服務,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案例98非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地稅代征、地稅預繳與國稅申報的關係應如何處理
案例99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按持有時間確定稅務待遇,向地稅機關申報
案例100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預繳地點,政策不明朗
案例101出租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向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申報
案例102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向地稅機關申報納稅,無須預繳
案例103房地產企業預繳時,不能差額扣除土地成本
案例104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增值稅,未異地經營無須同時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附加
案例105預繳增值稅,不分項目不分計稅方式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案例106營改增後,減除營業額須退營業稅,開具發票有風險
案例107營改增後房地產開發企業針對面積誤差,補退營業稅及開具一張發票的處理
案例108營改增前提供建築服務尚未扣除完的分包款,只能退還營業稅,不能抵減增值稅
案例109總分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審批許可權及流程是關鍵
第6章
發票案例
案例110質量扣款導致專用發票金額大於付款金額,需轉出進項稅額
案例111納稅人差額開票可採取幾種方式,不一定要採取差額開票功能
案例112定額發票使用有期限,超期不能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案例113發票備註車船稅作為“會計核算原始憑證”,可稅前扣除
案例114營改增前繳納營業稅未開票,差額開票功能解決“一張”發票問題
案例115營改增後提供建築服務,一般納稅人無須在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
案例116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認證當月不抵扣,稅務風險咋處理
案例117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應如何採取補救措施
案例118採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需關注滯後風險
案例119使用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資料齊全很重要
案例120使用出口轉內銷證明抵扣進項稅,關注外貿企業退稅特點
案例121農產品採購的進項稅抵扣,普票抵扣有爭議
案例122關於開具增值稅紅字發票的規定,新檔案有重大變化
案例123未開票收入申報增值稅,如何處理會計準則、開票與申報的關係
案例124推遲開票抵扣進項稅的稅務風險
第7章
涉外案例
案例125營改增後,境外單位在境外提供服務,如何判定境內外增值稅納稅義務
案例126向境外支付費用扣繳稅費,契約簽訂方式不同,稅務待遇有異
案例127向境外旅遊公司支付完全在境外發生的費用,無須扣繳增值稅
案例128境內單位在境外提供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服務,根據屬人原則判定境內外增值稅納稅義務
案例129境外方向境外方提供服務,根據屬人原則判定境內外增值稅納稅義務
案例130境外方向境內方提供調研服務,準確理解“完全”的含義
案例131境外方向境內方出租有形動產,根據使用地點判定境內外增值稅納稅義務
案例132境外方向境外方出租不動產,根據不動產地點判定境內外增值稅納稅義務
案例133境內方向境外方轉讓非專利技術,根據屬人原則判定境內外增值稅納稅義務
案例134境外方向境內方銷售商標使用權,完全在境外使用不屬於境內銷售
案例135境外方向境外方銷售不動產,根據不動產地點判定境內外增值稅納稅義務
案例136境內單位向境外個人購買非專利技術,增值稅與所得稅概念有區別
案例137境內單位提供的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可申請享受免稅政策
案例138境內方向境外方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服務,可申請享受免稅政策
第8章
其他實務案例
案例139集團統借統還免增值稅政策,確定享受主體是關鍵
案例140營改增後平銷返利的變化:收取供應商服務費應徵增值稅,可開具專票
案例141銀行理財產品營改增後的增值稅問題,至今難統一
案例142扣繳稅金的手續費返還收入,無法推出不征增值稅結論
案例143退租違約金屬於價外費用,應計征增值稅
案例144未完成契約的違約金賠償金,未形成交易的,不屬於價外費用
案例145採購方取得的違約金,不屬於價外費用
案例146無運輸工具承運適用稅目稅率,營改增後發生重大變化
案例147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款範圍,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案例148營改增後其他稅種根據不含增值稅金額計算,印花稅是例外
第9章
稅收籌劃案例
案例149不動產的同時“混用”,可抵扣進項稅
案例150營改增後,即使暫時不能抵扣也應取得專票,改變用途可抵扣需取得有效扣稅憑證
案例151不動產改擴建,利用50%紅槓獲得納稅資金時間價值
案例152食堂自營與承包經營的稅務籌劃
案例153培訓機構為學員提供餐飲,購進外賣食品可抵扣進項稅
案例154低價銷售代替非正常損失,避免轉出進項稅
案例155境外支付不含稅金額扣繳稅費,契約約定方式不同則效果有差異
案例156購進旅客運輸服務,變通方式可抵扣進項稅
案例157建築企業選擇計稅方式,計算淨現金流量確定方案
案例158建築企業選擇甲供工程即可選擇簡易計稅方式
案例159車輛保險理賠,車主和保險公司誰可抵扣進項稅
案例160進項稅額大小不是增值稅籌劃的考量因素
案例161房地產企業適當增加家電支出,可以增加抵扣的進項稅
案例162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計稅方式的籌劃
案例163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計稅方式的籌劃
案例164購置二手房與房地產企業開發的房產,抵扣進項稅的籌劃
案例165無償贈送與交際應酬消費的進項稅籌劃
案例166不可行籌劃:將盤虧改為銷售
案例167不可行籌劃:獎勵員工汽車使用權的進項稅抵扣
案例168不可行籌劃:租金在銷售價格中體現
第10章
賬務處理案例
案例169營改增後,預付卡計征增值稅時點、開具發票方式及賬務處理髮生重大變化
案例170餐飲企業提供餐飲服務和外賣取得的收入,應分別進行賬務處理
案例171餐飲企業用於工作餐的賬務處理:屬於非經營活動,不計征增值稅
案例172營改增後,餐飲企業食材過期變質的賬務處理
案例173營改增後,物業公司兼營不同稅率和不同計稅方式業務的賬務處理
案例174物業公司轉租房屋的賬務處理
案例175物業公司收取水電氣費的賬務處理:關注自來水費的差額徵稅政策
案例176購買及消費加油卡的賬務處理:關注新檔案的規定
案例177營改增前已經入賬的營業稅在營改增後的賬務處理
案例178不動產改變用途不得抵扣進項稅的賬務處理:注意待抵扣進項稅額
案例179不動產改變用途可抵扣進項稅的賬務處理:基於進項稅調整固定資產原值
案例180營改增後購置不動產分兩年抵扣的賬務處理
案例181投資性房地產的賬務處理
案例182營改增後新建不動產抵扣進項稅的賬務處理
案例183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賬務處理:應關注材料進項稅的轉出
案例184營改增後發生不動產改擴建抵扣進項稅的賬務處理:超過50%需分兩年抵扣
案例185中途轉讓不動產的賬務處理:銷售時可抵扣待抵扣進項稅
案例186轉讓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賬務處理:按照轉讓不動產處理
案例187營改增後銷售建築服務,增值稅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案例188選擇簡易計稅方式的建築企業,預收工程款賬務處理技巧
案例189選擇一般計稅方式的建築企業,預收工程款賬務處理技巧
案例190建築企業收到客戶獎勵款、索賠款等的賬務處理
案例191建築分包的賬務處理
案例192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房款的賬務處理技巧
案例193勞務派遣公司差額徵稅的賬務處理
案例194勞務派遣公司另外收取的服務費等,不能按照差額徵稅進行賬務處理
案例195營改增後的旅遊公司差額徵稅,發票與納稅申報表以及賬務處理的信息如何核對相符
案例196一般納稅人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
案例197營改增後融資性售後回租稅務政策出現變化,賬務處理相應發生變化
案例198融資租賃業務,營改增後實際利率法的套用,以及出租方差額徵稅的賬務處理
案例199營改增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商業實質判斷以及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案例200營改增後,轉讓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增值稅計征及賬務處理方式
第11章
基於案例分析的營改增政策要點歸納
要點1營改增新檔案,53號公告對開票不徵稅問題的解決方式
要點2營改增後,簡易計稅方式徵收率新成員5%全歸納
要點3 正確理解“勞務派遣”和“人力資源外包”概念,釐清稅務政策差異
要點4疑難問題:差額徵稅的扣除部分是增加收入,還是沖減成本
要點5營改增後,建築業相關政策全歸納
要點6營改增後,不動產相關政策全歸納
要點7 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核算科目,在營改增後的重大變化
要點8 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享受小微企業免稅政策
要點9營改增過渡期間,增值稅與營業稅的納稅義務判定原則
要點10營改增後納稅義務發生地點的改變,預繳平衡稅源
要點11營改增後預繳制度的變化
作者簡介
翟純塏
從事財稅專業工作近20年,擁有大型國有企業、大型外資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財稅諮詢公司等工作經歷。
在多年的財稅諮詢工作中,為多家企業提供稅務規劃、管理以及財務梳理等服務。熟悉各種類型企業的財稅實務需求,具有豐富的財稅實戰經驗。
好研究,喜總結,善於提煉實質內容。在報刊雜誌上發表多篇財稅專業文章,現為《中國稅務報》特約撰稿人。
從實際出發,真正解決企業實務問題,是本人一貫的目標。願本書能為讀者提供切實有效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