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營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營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營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隸屬:營山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工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擬訂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規章和有關政策;組織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測繪規劃,其他土地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參與報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場鎮建設規劃的初審;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縣國土系統行政執法和上地、礦產測繪規劃的執行情況;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查處土地、礦產、測繪、地質環境違法案件,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四)擬訂和貫徹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整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劃,負責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星和土地儲備的管理及監督工作,確保全縣耕地占補平衡。
(五)制訂和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與評價、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依法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測繪、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全縣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負責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報批工作;對本轄區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進行測繪資格驗證,按規定進行測繪任務登記;負責對各類測繪成果實施技術監督和質量監督;負責測量標誌保護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房產測繪、地籍測繪、界線測繪、工程測繪等各類測繪的組織管理工作;開展地圖編制、出版管理工作。
(六)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按規定擬定、審查農地轉用方案、土地徵收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負責鄉鎮村用地管理和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工作。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方案的起草、報批工作;按規定負責耕地開墾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閒置費等規費的征管,組織有關預算的執行。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審核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依法保護地質環境;審查上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按規定審核地質遺蹟自然保護區的開發。
(十)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科學技術、信息、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各基層國土資源所的人事工作和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全系統計畫、統計、財務、土地檔案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精神文明、黨風廉政建設和行業作風建設。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林業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地方林業工作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標準和規程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擬訂全縣造林綠化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擬訂相關縣級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森林採伐限額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管理重點國有林縣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報批工作。
(四)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濕地保護規劃及其相關的標準規定,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及其相關的地方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全縣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及其標準和規定,組織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隊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組織、協調縣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訂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按許可權報批後發布。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市、縣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物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負責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指導全縣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和政策,擬訂全縣重大林業改革的相關實施意見和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礎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全縣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及其產業標準,擬訂全縣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山區林業綜合開發。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和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組織、協調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全縣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負責指導、協調全縣的林業經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縣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縣級林業資金,管理縣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全縣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報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二)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宣傳、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區林業隊伍和基層林業服務體系建設。
(十三)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政務運轉、文秘事務、行政管理和日常工作,督促檢查機關各部門、直屬單位工作落實情況;負責全局工作總結、局發檔案、領導講話的起草、核稿、制發;負責全局性會議和對外聯絡的組織和接待;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本系統的工作調研、政務信息、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及檔案管理;對機關各股室、事業單位、基層國土所工作目標的督查督辦,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基建、後勤、計畫生育、保密、安全保衛、車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清潔衛生管理;負責局機關辦公自動化管理;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批評、建議、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編史修志工作;負責承辦局黨組日常事務,組織實施局系統黨的建設、黨員教育管理;負責局系統政治理論學習,宣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管幹部的考察、考核、調配、任免,青年幹部選拔、培養和局機關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系統工、青、婦日常工作,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人事人才工作;負責全縣土地管理、地礦、測繪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評定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本系統業務培訓工作,協助紀檢監察做好職工教育管理工作。
財務股
負責編報並落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年度財務計畫;擬定並組織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對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承擔國家和省、市財政撥給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本局管理的各項經費及專項收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監督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對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實行統管。
紀檢監察室
負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局黨組落實《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抓好黨風廉政和反腐敗工作;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法令的案件;負責對所屬監查對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和省、市、縣及本局制定的規章、規定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黨員、幹部的申訴和職工民眾的檢舉、控告,對違反黨紀、政紀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協助市、縣紀檢監察部門查處國土資源系統工作人員重大違紀違法案件;協助局黨組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制度,指導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開展經常性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起草紀檢監察重要檔案、報告、總結,完成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法規監察股
開展土地、礦產、測繪等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及貫徹落實和督查工作,草擬和校核國土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辦理縣人大議案、縣政協提案;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實施,依法對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和地價評估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國土資源違法和侵權案件,制止亂占耕地、荒蕪土地、違法批地和非法轉讓土地等違法行為;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管理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受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向信訪民眾宣傳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向局領導提供民眾來信來訪反映的重要信息和熱點問題;綜合分析、研究信訪問題,向局領導提出建議承辦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向局屬單位交辦有關信訪事項,督促辦理情況參與處理與信訪有關的突發事件;協調處理應當由本級負責的信訪事項;協助有關股室、事業單位辦理有關的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對各基層國土資源所信訪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指導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和各國土資源管理所查處土地、礦產、測繪等違法行為,實施國土資源執法動態巡查,協助土地利用股審查農村村民建房。
土地利用股
擬訂和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供應方案,指導和監督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作價出資、入股、轉讓、租賃、交易和收購、儲備管理辦法和方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土地年度供應計畫和管理辦法,承辦建設項目供地方案、臨時用地、收回土地、轉讓交易的審查工作;擬訂鄉(鎮)、村用地管理和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和土地等級評定與監測;審查上報土地評估、土地拍賣等中介機構執業資格和資質及對執業工作的監督;負責土地估價結果備案管理,辦理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批工作;負責農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並實施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工作。
規劃建管股
組織編制並實施管理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組織編制並實施管理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星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依法承辦土地利用規劃、計畫的審查、報批;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以及掛鈎頸目的申報、實施、報驗等工作;擬定和貫徹落實農地轉用、土地徵收政策,依法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方案的審查報批等工作。
耕地保護股
擬定和貫徹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補充耕地管理辦法;擬定和貫徹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定,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負責組織對土地開發整理的立項、審查等工作。
地籍地政與不動產登記股
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房屋、林地、農業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省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法規,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落實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政策;負責不動產統一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為住建部門提供個人住房信息,負責不動產登記檔案信息管理。
行政許可股
負責受理農用地轉用;採礦權轉讓申請登記;礦產資源開發審批;礦產品準運許可;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驗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占地審批;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占地審批;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臨時用地審批;土地開墾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審批;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或銜接辦理行政許可業務,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營山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
宣傳貫徹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受委託按許可權對土地、礦產資源規劃、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整理和權屬變更等進行監督;開展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土地、礦產方面的違法行為;協助調處土地、礦業權糾紛;依法對土地和礦產市場實施監督和檢查;承辦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交辦的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營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
負責全縣城鄉地籍地政及不動產登記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定全縣不動產調查、統計、登記、查詢等規範性檔案;督促指導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工作;負責全縣不動產登記調查中介機構、人員和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糾紛調處工作;負責土地、房屋、農業、林業等不動產登記的專項調查工作;依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負責全縣下列不動產權利的監督管理和指導: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營山縣國土資源信息中心
在縣國土資源局直接領導和市國土資源局信息中心的業務指導下,制定全縣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政策,編制全縣國土資源信息化總體規劃和建設方案,確定信息化工作的原則及工作目標;監督指導各國土資源所信息化建設並提供業務諮詢;組織協調國家及區域國土資源信息網建設、信息技術開發及國土資源管理系統計算軟體產品的推廣和套用;協調處理全縣國土資源系統計算機網路與安全方面的重大事宜,建立縣局——各事業單位——各鄉鎮所暢通的局域寬頻網,為全局信息資源共享建立基礎;建立縣國土資源局政府網站,介紹國土資源局工作職能、公布各項業務辦理程式,發布土地交易信息、公示土地登記、抵押等資料;配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建立土地利用規劃和地籍地政資料庫;負責向省廳市局傳送各類報件;負責國土資源專項套用系統的開發、安裝、升級和維護;負責對各系統數據進行更新、維護和備份,同時對入庫的數據進行統計、匯總;組織對全縣國土資源系統辦公自動化運用技術進行培訓;制訂網路的安全策略,負責網路設備的維護檢修和病毒防護工作;承辦縣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營山縣地質環境監測站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地質環境監測工作規劃、計畫;參與編制地質災害,地下水、地質遺蹟等地質環境資源規劃;負責提出地質災害預警工程項目的設定建議,承擔重人地質災害的監測、調查研究、評價和配合做好防治工件;開展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工作,推進和建立全縣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群專結合”的監測網路體系;組織地下水、地質遺蹟、礦山地質環境資源的動態監測預報工作,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編制地質環境、地質災害、地質遺蹟、地下水資源的年報、通報;建立和完善全縣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速報制度;承擔全縣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監測數據、資料的接收、匯總、分析和處理;負責全縣地質環境、地質災害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開展全縣地質環境、地質災害監測、預防和治理的技術培訓;承辦縣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營山縣土地整治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法律、規章和政策,負責編制土地整治計畫;負責全縣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開發整理工作,承辦農用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驗收資料編制和實施工作,以及城鎮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的開發整理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資金的籌集等相關事務性工作。
營山縣土地統征儲備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法律、規章和政策,負責編制土地統征儲備計畫;負責全縣建設用地統一徵用工作,承辦擬徵用土地情況調查,土地徵用方案編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實施或直接負責實施被徵用土地上人員安置及其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的徵收補償等工作;負責土地統征資金的籌集等相關事務性工作,以及全縣依法收回和需要盤活的國有建設用地儲備工作;承辦土地儲備方案的編制、報批,擬儲備土地的收購、補償、儲備土地庫的建立等工作。
營山縣國土資源勘測室
承擔國家、集體和村(居)民非農業建設征、撥(占)用地所需(1:100-1:10000比例尺),地形平面圖及溝渠,道路縱橫斷面圖的測繪工作;承擔土地詳查工作;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勘丈工作;為建設用地單位及有關部門依法、拔(占)用地的統征、測繪、土地合理利用、地籍權屬管理提供服務和技術諮詢;完成其他有關的測繪任務。
營山縣土地交易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政策、法律和規章,制定交易中心的內部管理制度,具體實施土地礦產交易市場建設的計畫;受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和個人委託,承辦土地使用權和採礦權出讓、轉讓、租賃的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工作;受理土地使用權和採礦權轉讓申請,負責轉讓條件的核驗,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採礦權出讓、轉讓、租賃、抵押及其登記、發證等事務性工作;收集、匯總、儲存、上報、發布土地礦產交易信息,提供有關法律和其他諮詢服務;發布土地使用權和採礦權出讓、轉讓供求信息,提供土地使用權和礦產權交易、洽談、招商、展銷場所;承辦土地礦產交易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營山縣地價評估事務所
為政府推進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服務,為管理土地市場提供地價尺度;為政府徵收土地稅費提供科學、公證的依據;定期為政府制定和調整城鎮基準地價,承擔公益性和社會性的土地評估,如標定地價、出讓底價的評估等。
造林綠化股
制訂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產業發展的發展規劃,編年度生產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全縣種苗、造林、營林、封山育林的質量管理和檢查驗收;負責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組織開展林木種苗監督檢驗工作;負責國有林場(苗圃)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研究擬訂全縣防沙治沙和荒漠化治理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承擔縣退耕還林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程的規劃編制方案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和全縣林業產業發展的相關職責。
林政資源股
研究提出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綜合性方針、政策建議;擬訂全縣林業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承擔法制宣傳普及工作;組織起草有關林業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縣林業改革、農村林業發展和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承辦林業執法監督、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指導和管理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擬訂我縣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法規、制度;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擬定全縣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編制下達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工作;負責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和管理使用,管理林業用地規劃和承辦林地徵用、占用、林地開發初審和報批工作;負責林權管理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木材檢查站的工作。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進出口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負責全縣森林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濕地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天然林保護管理中心
貫徹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組織制定全縣天然林保護工程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天然林保護工程資金的計畫、安排和使用等工作,負責全縣林業重點工程,資金使用情況和監督檢查,承擔天然林保護工程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林業科學技術推廣站
編制林業科技推廣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林業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與套用,協調林業對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協作項目的實施;承擔林業標準化、林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管理工作;組織參與林業新技術、新成果的實驗,示範和推廣;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業務指導和管理,負責基層林業工作體系建設和基層林業技術培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
責指導和組織全縣森林植物、城市園林植物的產地檢疫、調運檢疫和復檢工作,負責全縣森林病蟲鼠害等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報、防治和管理工作;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防治工程的組織實施與監督,組織對突發林業有害生物病蟲害緊急滅治,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病蟲害防治的宣傳技術培訓、技術服務。
營山縣太蓬風景管理委員會
負責提供所轄風景區活動場所,豐富人民文化生活;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和宣傳教育;對風景區設施維護及管理;負責風景區遊覽和相關項目的管理及其它相關社會服務;負責望龍湖森林公園管理相關事物。
營山縣國營苗圃
1、負責苗木的培育、管護,完成年度苗木培育計畫;?
2、負責草花的培育;?
3、負責圃地苗木的統計;?
4、完成站領導安排的臨時性任務。
營山縣清水湖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處
在縣林業局的領導下負責制定濕地公園內濕地保護規劃,濕地資源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濕地資源調查統計和動態監測;依法對濕地公園範圍內的濕地及野生動物進行保護;負責處理濕地公園日常事務;負責濕地公園的建設、協調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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