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山縣地方海事處

負責全縣水上運力的統籌及平衡分布,對運力的發展平衡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水運市場進行指導,進行運力的變更及籌建初審和開業的初審,嚴把市場準入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山縣地方海事處
  • 地點:營山縣
  • 屬性:非營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交通部水上安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水污染、船舶及水上設施檢查,航行安全保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規範、標準;調查處理轄區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違法案件,負責本轄區內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負責分工範圍內的船舶檢驗、發證工作和船舶適航及船舶技術管理工作;負責本轄區內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船舶進出渡口、碼頭的簽證管理工作;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它貨物的安全監督;負責本轄區內船員考試發證及上級機關授權的船員考試考前培訓等工作;負責轄區內通航秩序、通航環境的管理工作,負責禁航區、航道、交通管制區、港外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等水域的規劃工作,負責禁航區、航道、交通管制區、錨地和安全作業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維護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監督管理沉船沉物的打撈和障礙物清除,發布轄區內航行通(警)告;組織轄區內海事發展計畫的實施,負責轄區內海事執法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地方海事處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和海事系統統計工作;負責按規定收取有關規費;負責轄區通航水域航行保障工作,監督航標的設定與維護和水上安全通訊設施、設備的使用。發生事故時,及時組織救助;負責向上級報告工作以及協調鄰近縣(市)海事管理業務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領導制訂處機關年度工作和階段重點工作計畫及考核辦法,搞好綜合協調和督查,做好情況收集反饋和總結上報工作;負責制訂法制工作計畫,抓好法制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和執法證件管理工作;負責綜合治理和信訪工作;負責對外宣傳、信息工作;負責檔案收發、核稿和文書檔案管理以及各類檔案、材料、表格簿本的印製管理工作;負責行政管理、後勤保障、基建維修和衛生、綠化管理工作;負責單位報刊、圖書資料訂閱管理工作,並管理好公務車;協助處黨支部抓好機關黨建工作,並具體落實和督查;關心職工利益,掌握職工思想動態,及時向組織反映,協助黨支部抓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單位人事管理,貫徹執行勞動人事工資政策,負責辦理職工轉正定級、升級、調動、退休手續;做好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完成處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運政管理股
1、負責全縣水上運力的統籌及平衡分布,對運力的發展平衡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水運市場進行指導,進行運力的變更及籌建初審和開業的初審,嚴把市場準入關,對營運船舶初審實施年度審驗,對船舶運力及功率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普查登記造冊,並分別建好運力台帳。
2、加強最低安全配員管理,完善最低安全配員審核發證工作。對船員、船舶登記按照管理許可權進行年度初審及辦證工作,嚴把船員資歷、培訓、資料的初審關,並分別建好管好船員、船舶登記台帳,做到一個船員一個技術檔案,資料齊全有效。
3、負責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資質審核審查,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審核辦證。
4、負責水運市場秩序的維護,調解運輸糾紛,處理運輸事故,管理行業運輸舉報,組織開展行業優質文明運輸創建工作。
5、完成處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船舶檢驗股
1、負責認真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部有關船舶技術監督檢驗的條例、規範、規定、規則和有關標準。
2、負責船長小於等於50米且主機功率小於等於368KW船舶的圖紙審查、建造檢驗和初次檢驗工作。
3、負責轄區內各類船舶的營運檢驗,受上級委託負責船用產品的日常檢驗工作。
4、負責轄區內船舶修造廠、鄉鎮船舶廠生產技術條件認可的審查上報工作。
5、負責全縣有關船舶、海損事故的調查和技術鑑定。
6、對船舶檢驗作出總體安排,制定船舶檢驗安排一覽表,按船舶檢驗規範分別進行初次、臨時、年度、中間、換證及特別檢驗,船舶檔案一船一檔,技術資料齊全規範。
7、負責嚴把船舶建造、技改過程關,嚴禁無證、無圖和未辦開工通知書而建造或技改船舶,對未經審批擅自技改的船舶業主和廠家依法打擊和查處、取締。
8、負責對事故船舶的勘驗鑑定,參與事故的調查取證、協助處理善後事宜。
四、監督執法股
1、負責全縣通航水域、碼頭(含渡口、自然停靠點)、船舶、浮動設施的監督檢查(巡查),重點監控全縣12個重要的客運渡口、碼頭,制止船舶違法出港,查處進港船舶的違法違規行為。
2、負責實施船舶簽證,嚴格執行簽證管理規則的規定,不隨意降低簽證條件和標準,堅持“誰簽證誰負責”的原則,切實把好船舶簽證關,同時必須建好籤證台帳。
3、負責每月對通航水域進行一次拉網式檢查,受檢面達100%,同時對簽單發航點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受檢面達100%。
4、負責經常性開展對航道、碼頭進行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好通航秩序,對帶有隱患的碼頭及時提出整治整改建議。
5、負責營運及航行作業中的船舶及浮動設施的動態監管,以及水上水下作業的安全監管。
6、嚴格查處到期未年檢審船舶與船員和“三無”船舶。
7、負責對行業業主和船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積極宣傳貫徹上級檔案精神和要求,通報各鄉鎮水上安全達標情況。
8、負責對水上安全事故進行調查,並及時組織搶救。
9、直接承辦單位職能涉及的行業違法案件和經處領導批准移交的其它股室的執法案件的查處。
10、負責春運、春遊、汛期、黃金周、安全生產月、反三違月、百安賽、冬季防霧抗枯、專項整治等安全活動開展的實施,並編制具體的實施計畫。
11、負責編制處應急救援預案和防洪搶險預案、水上重大交通活動的應急預案,並按預案負責組織實施。
12、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指導、監督各鄉鎮管船站業務及工作進展情況。
13、按時上報安全報表。
14、完成處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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