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規範性檔案評估和清理辦法

營口市規範性檔案評估和清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規範性檔案評估和清理工作,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遼寧省規章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規範性檔案評估和清理辦法
  • 外文名:Yingkou City regulatory documents evaluation and clearing methods
  • 性質:一種檔案
  • 類型: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市和市(縣)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或者涉及其權利、義務的規定、辦法、細則、解釋等實施社會管理的檔案。
各級行政機關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對其管理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規範性檔案的評估和清理工作。
第四條 市和市(縣)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評估和清理,由檔案的實施部門負責。
市和市(縣)區政府所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評估和清理,由檔案的制定部門負責。
規範性檔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實施部門的,由各實施部門協商確定一個牽頭部門或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確定一個牽頭部門進行評估和清理。
市和市(縣)區政府法制部門和部門法制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評估和清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
第五條 市和市(縣)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加強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並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等保障。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的評估和清理工作應遵循依法、及時、科學、公開、民主的原則。
第七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部門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實施信息反饋制度。市和市(縣)區政府所屬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報告本部門負責實施的政府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發現存在需要調整的內容,應當及時報告。
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實施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社會公眾對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的意見和建議,發現規範性檔案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進行處理。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實施1年後,制定部門或者實施部門應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市和市(縣)區政府法制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實施部門對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進評估。
第九條 評估工作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為依據,遵循客觀真實、公開透明、民主參與、科學系統、經濟效能的原則,可以採取公開收集公眾意見,發放調查問卷,組織實地調查、座談,委託專門機構、專家論證等方式進行,評估結果應當客觀、真實。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基本原則;
(二)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合法適當;
(三)是否有利於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四)是否有利於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
(五)是否符合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
(六)是否符合成本效益的要求。
第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評估工作結束後,規範性檔案實施部門應當向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報告評估情況。對評估報告提出的規範性檔案修改、廢止、補充、完善意見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及時啟動清理工作程式。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實行定期清理制度,每2年清理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即時清理:
(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範性檔案施行,上級行政機關提出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的;
(二)制定機關發現規範性檔案存在重大問題的;
(三)制定機關認為規範性檔案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應當進行清理的。
第十三條 市和市(縣)區政府法制部門及部門法制機構負責起草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方案,明確清理範圍、清理原則和依據、清理程式和方法。
第十四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由實施部門提出包括初步清理意見及依據和理由、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及採納情況等內容的清理意見。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對初步清理意見進行審查,形成包括清理基本情況以及廢止、宣布失效、修改規範性檔案的決定(草案)等內容的清理報告,報同級政府審查決定。
政府所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由本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審核,提出需要保留、廢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體意見,報本部門負責人經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在一定時期內適用的,應當規定有效期。規範性檔案未規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長為5年,標註“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不超過2年。有效期自規範性檔案公布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的,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規範性檔案的實施部門或者制定部門應當對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延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的,應當重新公布,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延續每次最長為5年;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按規範性檔案清理程式辦理。
第十七條 清理范性檔案應當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範性檔案,對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操作性、實施效果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情況,按照以下規定做出處理:
(一)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依據的法律、法規等上位法已廢止,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範性檔案代替或者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予以廢止;
(二)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沒有列入現行有效規範性檔案目錄的,宣布失效;
(三)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範性檔案不一致或者相牴觸,國家政策重大調整,部分內容與之不相適應,部分內容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部分內容的程式性、可操作性不強,需要予以細化和完善的,予以修改;
(四)內容合法、適當,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可以繼續適用的,予以保留。
第十八條 清理規範性檔案,制定部門應當公布列入清理範圍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部門作出規範性檔案清理決定後,應當公布廢止和宣布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修改規範性檔案的,應當同時公布修改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及修改內容。
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應當在政府、部門入口網站或者市級新聞媒體上公開。
第二十條 繼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列入現行有效規範性檔案目錄。現行有效規範性檔案目錄每年公布一次。
未列入現行有效規範性檔案目錄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規範性檔案制定部門應當在規範性檔案清理時宣布其失效。
第二十一條 政府法制部門和政府所屬部門應當在其入口網站設立規範性檔案清理專欄,登載規範性檔案執行、評估和清理情況,設立公眾意見反饋專欄,方便公眾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政府法制部門或者政府所屬部門提出規範性檔案清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規範性檔案清理意見和建議的,政府法制部門或者規範性檔案的實施部門應當在收到建議後15日內予以答覆。
第二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的實施部門或者制定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對規範性檔案進行評估、清理,屬政府規範性檔案的,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提請同級政府責令實施部門限期改正;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責令制定部門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影響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因制定或者實施部門怠於履行職責,未及時對規範性檔案進行評估修訂,導致需繼續施行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停止執行影響工作的,或者未及時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造成執行無效的規範性檔案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鄉(鎮)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評估和清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有效期適用本辦法。至本辦法生效之日施行已滿5年,暫行或者試行已滿2年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實施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進行清理,未清理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停止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
主題詞:司法法制辦法通知
13. 營政辦發〔2009〕78號
關於調整煤氣安裝配套費收繳方式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商品住房入住環節收費,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按照遼寧省物價局、建設廳《關於規範住房入住環節收費的通知》(遼價發〔2008〕97號)要求,現就調整我市煤氣安裝配套費收繳方式通知如下:
一、對住房開發建設中的煤氣安裝配套費用,計入商品房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在商品房銷售價格以外向購房者另行收取。煤氣安裝配套費計入房價後購房者無需再繳納煤氣進戶費。
二、對開發建設單位的煤氣安裝配套費徵收標準不變,執行原標準,由開發建設單位直接向設在市政府行政審批中心的煤氣收費視窗繳納。
三、新開工或已開工未開盤的樓盤煤氣安裝配套費的收繳執行新方式;現有的已開盤並辦理進戶的樓盤,可沿用原來的收繳方式。
四、有關煤氣安裝配套費收繳的其他問題,仍按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五、本通知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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