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為規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滿足用戶用水需求,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遼寧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營口市人民政府
全文,辦法,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城市用水用戶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措施處理後,再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設施包括泵房、儲水設施、加壓和水處理設備、電氣和自控系統、輸水管線、監控、取暖等相關設施。
第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運行、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成本核算和水價的核定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衛生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範,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供水單位應當參與方案的設計和制定。
第六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獨立設定,有防污染和安全運行措施,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
(二)儲水設施內壁光潔、不滲漏、加蓋且密封性良好,有防凍保暖、防潮防澇等措施;
(三)儲水設施和泵房周圍10米範圍內不得設定化糞池、滲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設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蝕物質;
(四)建築材料、管材、閥門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質量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移交給供水單位運行、維護和管理。經供水單位驗收合格,與建設單位簽訂移交協定。鼓勵建設單位委託供水單位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八條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經供水單位驗收合格,由產權人或產權人委託的管理單位與供水單位簽訂協定後,移交給供水單位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九條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築物的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可以自行決定將設施移交供水單位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範的,產權人應當實施改造,經供水單位驗收合格後移交,改造費用由產權人承擔。鼓勵產權人委託供水單位實施改造。
第十一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時,應當將竣工驗收的相關圖紙、資料、檔案,設備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說明書、合格證等一併移交。
第十二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供水單位的,其運行、維護和管理費用應當計入供水單位運營成本,通過供水價格統一核算,逐步將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不低於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補償成本併合理盈利水平。
第十三條 城市二次供水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運行、衛生管理、治安保衛等有關法規和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設施維護、清洗消毒、水質檢測、持證上崗、檔案管理、應急和治安防範等制度。配備安全生產、衛生管理、治安保衛人員,強化日常管理,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四條 城市二次供水單位應嚴格執行用水衛生管理制度,配備人員負責衛生管理工作。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維護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供水單位管理後,供水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以下責任:
(一)對水泵、供水管道等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修、保養、更新,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二)定期對儲水池、水箱等儲水設備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至少一次;
(三)保證水壓符合用戶用水需要;
(四)對用戶實行計量、抄表和收費到戶;
(五)處理用戶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服務質量問題的投訴。
第十六條 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等情況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第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公示水質情況,並將設備維護、清洗消毒、持證上崗、水質檢測檔案等報轄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城市二次供水水質出現異常,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

(草案)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滿足用戶用水需求,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遼寧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城市用水用戶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措施處理後,再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設施包括泵房、儲水設施、加壓和水處理設備、電氣和自控系統、輸水管線、監控、取暖等相關設施。
第三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運行、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物價)、國有資產、環境保護,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範,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供水單位應當參與設計方案制定。
鼓勵建設單位委託供水單位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移交給供水單位運行、維護和管理。經供水單位驗收合格,與建設單位簽訂移交協定。
第七條 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經供水單位驗收合格,由產權人或產權人委託的管理單位與供水單位簽訂協定後,移交給供水單位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八條 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築物的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可以自行決定將設施移交供水單位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範的,產權人應當自行改造或者委託供水單位改造,經驗收合格後移交。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範圍包括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設施、竣工驗收資料以及相關產品的有效證件等。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費用,應當計入供水單位運營成本,通過供水價格統一核算。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供水單位管理後,供水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以下責任:
(一)對水泵、供水管道等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修、保養、更新;
(二)定期對水池、水箱等儲水設備進行清洗、消毒;
(三)保證水壓符合用戶用水需要;
(四)對用戶實行計量、抄表和收費到戶;
(五)處理用戶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服務質量問題的投訴。
第十三條 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等情況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第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公示水質情況,並將設備維護、清洗消毒、持證上崗、水質檢測檔案等報轄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城市二次供水水質出現異常,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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