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供應制度國家對燃料統一管理、憑證定量供應的辦法。包括:1.統一管理燃料資源。全國統配企業生產的燃料均由國家計委綜合平衡、統一分配。國家物資總局統一組織訂貨、調運和管理。非統配企業生產的資料,由省、市、自治區制定辦法,加強統一管理。在省、市、自治區之間的協作煤,要制定計畫,經國家物資總局審查,報國家計委批准,外運時要經調運組簽證。2.統一分配和供應。各級計畫部門按照國家計畫的要求統一平衡分配,由物資部門統一組織供應。對市場燃料,原則上仍在當地物資部門統一管理資源的前提下,由商業部門具體組織供應。國務院各部委、局直屬直供企業的燃料,原由地方供應的,一般仍由當地物資部門就地就近供應;需由部委、局管理的由主管部核定分配指標,國家物資總局負責組織供應。3.實行憑證定量供應制度。所有使用燃料的企業單位要制定先進合理的消耗定額,經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計委(工交辦)批准。消耗定額每年核定一次。主管部門所屬供應機構對企業單位,根據年度燃料分配指標和國家批准的生產任務,按定額核定季度、月份供應量,發給燃料供應證。鐵路局和鐵道部直屬單位的燃料供應計畫由部統一核定。鐵路局和部直屬單位對所屬單位實行憑證核定供應量,領發燃料一律憑燃料供應證,各部門應認真填記,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