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煤礦六大系統
- 包括:採煤系統,掘進系統
- 對象:煤礦井下人員
- 監測監控:必須雙機備份
六大系統標準,監測監控,人員定位,通訊聯絡,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驗收標準,
六大系統標準
監測監控
機房及監控系統地面設備檢查
從系統內選擇一個重點採煤工作面,找出工作面上隅角甲烷感測器、及其控制的斷電控制器和相應的饋電設備,通過上隅角甲烷感測器每次調校時的甲烷超限斷電情況,檢查當甲烷超限時,上隅角甲烷感測器控制的斷電器的執行情況和相應饋電感測器反饋狀態,另外,可通過曲線圖的變化反應出斷電與饋電穩定性。
模擬圖顯示。在具有說明巷道、設備布置等背景圖上,將實時監測到的開關量狀態,用相應的圖樣在相應的位置模擬顯示;將實時監測到的模擬量數值在相應位置顯示。同時用紅色等標註報警、斷電及饋電異常。點擊設備模擬圖或模擬量顯示值,可以彈出相關信息的選擇選單,供進一步查詢
人員定位
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又稱煤礦井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和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煤礦建立人員定位系統要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使用管理與規範》的要求,煤礦井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具有:人員位置、攜卡人員出入井時刻、重點區域出入時刻、限制區域出入時刻、工作時間、井下和重點區域人員數量、井下人員活動路線等監測、顯示、列印、存儲、查詢、異常報警、路徑跟蹤、管理等功能。
煤礦井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在遏制超定員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領導下井帶班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井下作業人員考勤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煤礦井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一般由識別卡、位置監測分站、電源箱(可與分站一體化)、傳輸接口、主機(含顯示器)、系統軟體、伺服器、印表機、大螢幕、UPS電源、遠程終端、網路接口、電纜和接線盒等組成。
通訊聯絡
通信距離
系統的有效通信距離應不小於10km;無線通信距離應不小於100m。
容量
系統中信號裝置數量、終端設備數量、信號裝置或系統內終端設備並發數量由相關標準規定。
終端設備輸出功率
系統終端設備的輸出功率由相關標準規定。
信號設備輸出功率
系統信號設備的輸出功率由相關標準規定。
無線設備工作頻率
系統中無線設備的工作頻率由相關標準規定。
備用電源工作時間
電網停電後,系統中設備的備用電源連續工作時間應不小於2小時。
緊急避險
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採煤工作面走向長度超過500米時,必須在距離工作面500米範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定救生艙。
避難硐室的額定人數,應滿足所服務區域內同時工作的最多人員的避難需要,並考慮不低於5%的富裕係數。其中,採區避難硐室至少滿足15人的避難需求。
避難硐室的設定應避開地質構造帶、應力異常區以及透水威脅區,並要求儘量布置於岩層中,且頂板完整、支護完好,前後20m範圍內應採用不燃性材料支護,符合安全出口的相關要求。若必須設定在煤層中時,應有防瓦斯湧出、煤層自燃發火的安全措施。
井下避難硐室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有害氣體處理、溫濕度控制、避難硐室內外環境參數監測、通訊、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證在無任何外部支持的情況下維持避難硐室內額定避險人員生存96h以上。
礦井避災路線圖應包含井下所有避難硐室設定情況。避難硐室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牌,並懸掛於避難硐室外。標識牌中應明確標註避難硐室位置和規格、種類,井巷中應有避難硐室方位的明顯標示,以便災變時遇險人員能夠迅速到達避難硐室。避難硐室內應有簡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驟說明,以指導遇險人員正確使用避難設施,安全避險
壓風自救
3.2壓風自救系統的防護袋、送氣管的材料應符合MT 113的規定。
3.3壓風自救裝置配有面罩時,面罩用材料應符合GB 2626的規定。
3.4壓風自救裝置應具有減壓、節流、消噪聲、過濾和開關等功能。
3.5壓風自救裝置的外表面應光滑、無毛刺,表面塗、鍍層應均勻、牢固。
3.6壓風自救系統零、部件的連線應牢固、可靠,不得存在無風、漏風或自救袋破損長度超過5mm的現象。
3.7壓風自救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
3.8避災人員在使用壓風自救裝置時,應感到舒適、無刺痛和壓迫感。
3.9壓風自救系統適用的壓風管道供氣壓力為0.3~0.7 MPa,在0.3 MPa壓力時,每台壓風自救裝置的排氣量應在100~150 L/min範圍內。
3.10壓風自救裝置工作時的噪聲應小於85 dB(A)。
供水施救
統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等標準的有關規定,系統中的設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各自企業產品標準的規定。
5.1.2自製件經檢驗合格、外協件、外購件具有合格證或經檢驗合格方可用於裝配。
5.1.3 裝置的水管、三通及閥門及儀表等設備的材料應符合GB.3836等相關規定。
5.1.4 裝置的水管、三通及閥門及儀表等設備的耐壓材料不小於工作壓力1.5倍。
5.1.5裝置零、部件的連線應牢固、可靠。
5.1.6 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
5.1.7 裝置的外表面塗、鍍層應均勻、牢固。
5.1.8裝置應具有減壓、過濾、三通閥門等功能。
5.1.9飲用水質用應符合CJ94-2005的規定。
5.1.10供水水源應需要至少2處以確保在災變情況下正常供水。
5.1.11供水施救。供水應保持24小時有水。
5.1.12避災人員在使用裝置時,應保障閥門開關靈活、流水暢通
驗收標準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的通知
發布部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安監總煤裝[2011]33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法務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規範和推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落實,確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礦都要完成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所屬煤礦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礦井、開採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礦全部完成“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發布文號: 安監總煤裝[2011]33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法務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規範和推進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進一步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基本規範(試行)》,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落實,確保2011年底前,所有煤礦都要完成監測監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所屬煤礦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礦井、開採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都要完成“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所有煤礦全部完成“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了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驗收標準及評分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