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養馬島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於2021年8月26日煙臺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煙臺市養馬島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9/30
第一條 為了保護養馬島及其周邊海域的生態環境,科學合理利用海島自然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養馬島島嶼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保護、開發利用和相關管理等活動。
養馬島島嶼範圍至島嶼周邊海岸線,面積約13.5平方公里;周邊海域範圍東、西、北側以養馬島海岸線為基線外延1公里,南側至陸域海岸線。
第三條 養馬島生態環境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養馬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建立生態保護體制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實施。
牟平區人民政府是養馬島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按照管理許可權具體負責組織實施保護和修復治理工作,負責制定生態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島上居民生產生活。
養馬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和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做好養馬島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農業農村、海洋發展和漁業、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養馬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牟平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馬島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養馬島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知識。
對養馬島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有關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牟平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養馬島生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養馬島生態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七條 市、牟平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養馬島自然資源、自然景觀以及歷史、人文遺蹟等。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以“生態立島”為原則編制養馬島控制性詳細規劃,養馬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功能定位、布局結構、土地使用以及公共設施、道路交通、公用設施、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等控制內容,確定各類用地規模、邊界、建設強度、建築高度以及風貌引導等。
第八條 嚴格保護養馬島海岸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採挖養馬島範圍內的砂石資源;嚴格限制養馬島海域的養殖規模和種類,不得隨意丟棄養殖廢棄物。
第九條 嚴格保護濕地,維護濕地功能;保護野生動植物,禁止破壞野生動物重要繁殖區和棲息地,禁止擴散、放生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防止海島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樣性降低。
第十條 按照建設花園海島的目標制定綠化規劃,推進養馬島美麗宜居。嚴格保護島內沿海防護林,不得擅自縮小各類林地面積,拆除沿海生態防護林地內違章建築物並及時補種苗木。
第十一條 嚴格保護島內地質遺蹟,根據地質遺蹟分布的特點和重要性、稀有性程度,分等級保護地質遺蹟。
第十二條 嚴格保護島內傳統民居和文物建築。鼓勵保留傳統風貌建築原有的院落形式、外觀樣式、內部結構、建築材料以及傳統裝飾等。
第十三條 養馬島的建設應當對土地資源、水資源以及能源狀況進行調查評估,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養馬島產業發展方向,有序搬遷島內與海洋和旅遊無關的工業項目。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養馬島建設用地規模,島內禁止進行住宅房地產開發。
嚴格控制島內建設項目類型、建築高度和建築體量,保持山、城、海、島之間的景觀通達性。
第十六條 以生態環境承載力為前提,嚴格控制養馬島戶籍人口總量,鼓勵島上居民外遷。
第十七條 養馬島旅遊發展應當科學確定接待容量和遊覽路線。旅遊者應當尊重島內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優先發展公共運輸,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和其他清潔交通工具,倡導綠色、低碳出行。
第十九條 建設島內市政管網,污水集中收集,處理達標後排放;禁止在依法劃定的排污區範圍外設定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禁止污水直接排海。
第二十條 合理設定島內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對生活、建築等垃圾以及養殖廢棄物進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
第二十一條 嚴格落實管控要求,對林木植被、濱海濕地、山體、自然岸線等進行重點保護;組織開展對破損裸露山體、受損海岸線的生態治理,恢復地形地貌。
第二十二條 加大對自然損壞的生態環境修復治理的投入力度,將修復治理資金納入年度預算,鼓勵通過市場化、多元化方式籌集生態保護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對損壞的生態環境,修復治理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治理方案,依法進行修復治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改變、破壞山體、自然岸線、濱海濕地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養馬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