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沿海港口總體布局規劃實施辦法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51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08-31
【生效日期】1997-08-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煙臺市沿海港口總體布局規劃實施辦法
(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69號1997年8月31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全面實施山東省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聯合批准的《煙臺市沿海港口總體布局規劃》(以下簡稱《布局規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區內港口(含軍港、救撈、郵電、水產、糧食、船廠、石油、煤炭等專用碼頭,地方自建、合作、外資建設的碼頭及陸島交通船舶停靠站點等)。
第三條煙臺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港口的規劃建設實施行業管理,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實施。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規劃建設實施行業管理。
第四條港口建設要貫徹“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做到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大中小結合和專業化配套。
第五條各縣市區港口總體規劃的編制,必須按照《布局規劃》的要求和交通部頒發的《港口總體布局規劃編制辦法》執行。
第六條各港口的總體規劃,經專家評審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查,轉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省人民政府、交通部聯合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布局規劃》是全市港口發展的指導性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變更,如需修改或調整,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凡未經批准的,不得安排建設,市交通主管部門不予審核,市計畫部門不予審批或轉報。
第八條經批准的港口總體規劃,其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部分作為城市規劃的組成部分,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外的部分作為土地利用規劃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港口規劃建設要按照“深水深用,淺水淺用”的原則,節約使用,綜合開發,不得隨意擠占深水岸線建設中小泊位和在深水岸線規劃建設與港口無關的生產或非生產項目。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港區內採掘砂石或者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在港區或航道、錨地及國家頒布的航行水道、市區沿海近岸航路中不得從事養殖、捕撈,也不允許其他非法占用。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要使用已批准的港區岸線建設碼頭泊位或其他工程項目,必須經市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方可按基本建設和外商投資建設、經營港口的程式審批。
第十二條市政府建立岸線利用協調會議制度,負責審議岸線利用規劃並協調各部門或單位在岸線使用過程中的矛盾。協調會議由市政府主持召開,市計委、交通委具體負責,市建委、土地、規劃、水利、海洋與水產、環保、港監等部門和有關部隊參加,其日常工作由市計委和交通委按分工負責。
第十三條鼓勵多渠道按總體規劃布局投資建設港口,允許中外合資、合作建設及經營碼頭泊位。
第十四條港口建設要全面實行“政府監督、工程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項目竣工後,必須依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根據《布局規劃》,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港區水域內填築新生土地時,須經交通、環保、海洋與水產、規劃、港監等部門審查,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新生土地歸國家所有,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六條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協助建設單位做好港口建設用地的征地、拆遷和安置工作。
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十七條港口建設應按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防止港域環境污染。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煙臺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