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煙臺市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是煙臺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市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建立市政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合理共享機制,促進市政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公共資源的有償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共資源,是指政府為了滿足城市公共需要,在城市規劃區內投資建設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權益的市政設施、公共場地(所)、公共空間以及相關的無形資產、公共服務等。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市、區(市)政府(管委)依法出讓或者以其他有償方式(出租、出借等)依法轉讓市政公共資源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及其相關權益,所取得的收入。
第四條 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社會效益優先,積極提供優質市政公共資源;
(二)堅持合理開發利用,提高市政公共資源使用效率;
(三)堅持合理平衡負擔,兼顧經營者和社會公眾利益;
(四)堅持共享發展成果,規範市政公共資源收益管理。
第五條 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夠保障公眾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資源應當免費使用。
資源相對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會公眾使用的市政公共資源可以有償使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可以進行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一)城市供水、供氣、供熱;
(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
(三)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公共運輸;
(四)城市公共場地、場所;
(五)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及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
(六)政府投資的城市地下人防設施等地下公共空間;
(七)公園綠地等城市綠地內配套服務設施(含臨時設定)及場地;
(八)城市公共空間廣告設定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政公共資源經營管理委員會,代表市人民政府負責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決策,加強對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有償使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完善有償使用收入收繳考核激勵機制,增加有償使用收入,防止有償使用收入流失。市市政公共資源經營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部門。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城管、交通、文化旅遊、人防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事權範圍內公共資源經營權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事權範圍內經營項目的年度出讓計畫;
(二)依照程式組織實施事權範圍內的公共資源經營權出讓工作,並保存經營項目檔案;
(三)建立經營項目評估制度,制定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評價標準;
(四)監督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和《經營契約》約定的義務;
(五)監督經營者的經營計畫實施情況、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
(六)建立公眾參與機制,受理公眾對經營者的投訴,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七)制定臨時接管應急預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狀態下,臨時接管經營項目;
(八)協助相關部門核算經營者的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九)保守公共資源經營權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市財政、國資、審計、市場監管、監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區(市)政府(管委)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市政公共資源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區(市)政府(管委)可以根據城市管理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實行有償使用的市政公共資源項目。利用市政公共資源從事面向公眾的經營活動並收取費用,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的,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市、區(市)政府(管委)確定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項目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評估,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和相關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十一條 市政公共資源實行有償使用,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其他法定規劃,受讓方不得擅自改變市政公共資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堅持合理開發與保護並重,實現市政公共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十二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編制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有償使用方案被批准之日起20日內,將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信息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符合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方案規定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按方案規定的程式申請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
第十五條 有償使用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將已建成項目的公共資源經營權、擬建項目的投資建設和公共資源經營權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期滿後無償移交給授予其公共資源經營權的人民政府(管委);
(二)在一定期限內,委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
(三)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可以採取政府主導,社會資本參與的形式共同經營,經營權出讓比例不得高於30%,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對於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經營項目可以由政府(管委)或者其授權部門與經營者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約定超過前款規定的經營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城市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置和建築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項目,全面向社會資本開放。在符合監管要求的前提下,經營權出讓比例、經營期限可放寬限制,但不得簽訂長期性壟斷經營契約。
第十六條 市、區(市)政府(管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的受讓方。對不具備採用公平競爭方式實行有償使用的市政公共資源,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受讓方收取費用。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投資運營的市政公共資源,其有償使用按照契約約定確定。
第十七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與受讓方簽訂契約,並報財政部門備案。契約內容應包含有償使用範圍、方式、期限,有償使用費用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同時應當對市政公共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災害防控、安全管理等責任義務作出明確約定。
有償使用契約對中途終止履行而出現的責任及損失補償等問題應當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受讓方利用市政公共資源從事經營活動並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應當兼顧經營性和公益性平衡,維護公共利益。
受讓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價費,包括收費標準、收費範圍、舉報投訴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有償使用期滿,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權。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意見規定的程式組織招標、拍賣或網路競價,重新確定經營者。經營者的重新確定應當於經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完成。
原經營者在經營期內提供了符合《經營契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做好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繳工作,依據契約的約定督促受讓方將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及時上繳國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是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中資金收繳管理、票據使用等過程中的財政違法違規行為。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並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 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屬於政府非稅收入,作為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上繳財政,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實行收入和支出分離制度,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
第二十三條 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具體繳庫辦法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示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取依據、項目、對象、範圍、標準、期限和方式等;
(二)嚴格按照規定的對象、範圍、標準和期限,收取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並對欠繳、少繳收入實施催繳;
(三)記錄、匯總、核對並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收繳情況;
(四)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其他有關規定。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方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第二十五條 市政公共資源的受讓方應當按照契約的約定,及時足額繳納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對擴大收取範圍、提高收取標準等違規行為,有權拒絕繳納。
第二十六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不得違規多收、提前徵收或者減收、免收、緩收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第二十七條 市政公共資源管理部門收取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財政票據或者稅務發票。
第二十八條 未經法定程式,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取對象、範圍、標準和期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受讓方利用市政公共資源從事經營活動並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行為,由政府價格監督檢查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實施處罰。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改變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收取對象、範圍、標準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免收、減收或緩收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二)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
(四)其他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繳、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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