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商事仲裁委員會

煙臺仲裁委員會(英文縮寫YTAC)成立於1996年8月,是煙臺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組建的煙臺地區唯一的仲裁機構,主要職能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商事仲裁委員會
  • 成立時間:1996年8月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

發展歷史

1996年8月,煙臺商事仲裁委員會成立。
2023年8月,煙臺商事仲裁委員會商事調解中心在煙臺高新區人民法院正式掛牌成立。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煙臺仲裁委員會章程》,煙臺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是煙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組織落實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決策和計畫,依法組織行使仲裁職權。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關於仲裁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研究擬定全市仲裁工作的規劃、規範性檔案並組織落實;研究擬定《煙臺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並不斷完善和組織實施。
二、組織協調宣傳推行《仲裁法》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為社會各界就仲裁知識提供諮詢和培訓。
三、依法選聘公道正派的法律、經濟界人士擔任煙臺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仲裁員隊伍進行管理、培訓、考核和監督。
四、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間的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並按照《煙臺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確定的程式組織仲裁庭進行仲裁。
五、依法對仲裁庭的工作進行監督和督促,保證快速、公正仲裁案件;依法審查仲裁庭起草的決定書、調解書、裁決書並加蓋煙臺仲裁委員會印章,使其產生法律效力。
六、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確認仲裁協定效力案件和確認契約效力案件,並按照《煙臺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要求作出決定。
七、依法收取、管理和使用仲裁費用,管理使用好煙臺仲裁委員會的資產。
八、負責煙臺仲裁委員會有關活動、會議的籌備、組織和服務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仲裁工作隊伍,落實煙臺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決策和計畫。
九、組織開展對仲裁工作發展情況的統計分析和調查研究,學習、借鑑和吸收先進的仲裁理念。
十、負責在縣市區和有關行業設立仲裁派出機構並組織領導派出機構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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