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住房儲蓄銀行住宅儲蓄與住宅專項貸款暫行辦法

1987-10-20,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鼓勵職工和居民個人購買住宅,根據煙臺市政府《公有住宅出售辦法》,煙臺住房儲蓄銀行住宅儲蓄與住宅專項貸款暫行辦法制定。

【發布單位】81510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0-20
【生效日期】1987-10-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煙臺住房儲蓄銀行住宅儲蓄與住宅專項貸款暫行辦法
(1987年10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鼓勵職工和居民個人購買住宅,根據煙臺市政府《公有住宅出售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宅儲蓄是為職工和居民個人為購買住宅舉辦的專項儲蓄;住宅專項貸款是為支持職工和居民個人購買住宅而開展的長期低息抵押貸款。住宅儲蓄和住宅專項貸款均由煙臺住房儲蓄銀行辦理。
第二章 住宅儲蓄
第三條凡需購房並申請住宅專項貸款的職工和居民個人,均需在申請貸款前辦理住宅儲蓄。
第四條住宅儲蓄可一次或分次存入。分次存入的,其存期可以折算。
第五條住房券存款,按煙臺市《公房租金和住房券結算辦法》辦理。
第六條人民幣儲蓄利息為月息2.4‰,住房券存款利率為月息1.5‰。
第七條職工和居民個人如取消購房計畫,可以停存,並允許提取所存人民幣。凡經銀行批准貸款的儲戶,其存款不能提取他用。
第三章 住宅專項貸款
第八條職工和居民個人在住房儲蓄銀行辦理住宅儲蓄(含住房券)達到購房價值的30%,存款期滿一年以上,並具備下列條件,可向住房儲蓄銀行申請住宅專項貸款。
1.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資金來源。
2.有住房儲蓄銀行認可,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擔保。
3.持有與售房單位簽訂的購房契約。
第九條借貸雙方必須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借款契約條例》規定,簽定貸款契約。
第十條住宅專項貸款實行貸款抵押。在辦理借款手續時,借款人必須將所購住宅產權證書交住房儲蓄銀行作抵押,銀行方能貸款,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後,銀行再把產權證明書交還於借款人。
第十一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5年。貸款利率分別為:貸款期限在5年以內(含5年)月息3.0‰,5年以上10年以內(含10年)月息3.3‰,10年以上15年以內(含15年)月息3.6‰。
第十二條貸款支用。職工和居民個人購買住房的價款由住房儲蓄銀行通過轉帳方式劃入售房單位在住房儲蓄銀行的帳戶內,不得以提出現金的方式支付。
第十三條貸款的還本付息。職工買房較多的單位,由借款人所在單位按照借款契約確定的還款計畫,從借款人工資(或住房券)中逐月扣收該期本息,銀行採取“同城托收無承付”結算方式從借款人所在單位帳戶中收回。只有個別職工借用住宅專項貸款的單位,也可由職工個人按月到銀行辦理還本付息。
第十四條借款人必須嚴格履行貸款契約,要根據契約規定的還款計畫,按期還本付息。不按契約規定還款的,其逾期部分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個人建房貸款利率月息8.7‰執行。銀行有權變賣借款人所抵押的房產收回貸款本息。
第十五條擔保單位要保證借款人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借款人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從擔保單位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借款人因工作調動需要更換擔保單位,必須到銀行辦理擔保轉移手續。否則,仍由原單位負責擔保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住宅儲蓄與住宅專項貸款利率,在執行中如遇國家利率有較大調整,則隨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本辦法適用於芝罘區、福山區住房制度改革範圍。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煙臺住房儲蓄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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