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城鄉規劃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
(三)指導縣(市)人民政府編制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負責組織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四)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規劃、村莊規劃;負責中心城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監督指導縣(市)鄉村建設規劃管理工作。
(五)負責城市規劃區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建設項目選址,並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參與大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的相關工作。
(六)負責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翻建項目的性質和用地規模的審定工作;負責審核建築平面布局、立面造型以及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七)負責審核道路、橋涵、管線等市政設施的綜合規劃;審核道路、橋涵、管線工程的平面位置、走向等;審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八)負責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各類建設工程的規劃,並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按規定負責收繳建設工程配套費和違反城鄉規劃法規相關行為的罰沒款。
(十)負責對城市各類建設工程和市政管線工程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十一)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審核、核准等事項。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鄉規劃管理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秘、文電、會務、檔案、財務、機要、保密、安全、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目標管理、催辦督辦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二)規劃編制科。組織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組織編制中心城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或配合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各類專項(專業)規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項目的選址;指導縣(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並監督實施。
(三)建設用地科。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翻建項目的性質和用地規模的審定工作;負責審核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審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四)建築與環境工程科。負責審核建築方案設計與造型;負責有關費用收繳手續的辦理;參與建設工程項目規劃的竣工驗收;負責審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五)市政市容設施科。審核道路、橋涵、管線等市政設施的綜合規劃;負責道路、橋涵、管線工程的平面位置、走向等;審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六)法規監察科。負責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貫徹工作;擬訂有關規劃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依法查處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各類建設工程規劃的違法行為。
(七)村鎮規劃科。負責審核城市規劃區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指導全市鎮和村莊規劃。
(八)行政事項服務科。負責統一受理(辦理)送達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審核受理材料,催辦督辦有關行政事項辦理進度,協調相關科室及部門處理許可事項報批過程中的有關問題。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承辦對下列事項的許可審批:1.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批;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4.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5.改變建築用途性質審批;6.市轄縣(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市轄名鎮總體規劃核准;7.國家、省大中型建設項目選址審核;8.乙、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初審;9.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竣工資料備案。
人員編制
市城鄉規劃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7名(含單列紀檢、監察編制各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總規劃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