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錫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無錫市錫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無錫市錫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根據《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錫委發〔2009〕86號)和《中共錫山區委錫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錫發〔2010〕1號),設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錫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址:無錫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政府組織
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能

一、無錫市錫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人事局、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加強統籌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三)加強統籌全區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四)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全區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五)加強在全區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六)加強招引海外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工作職責,努力構建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
二、無錫市錫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方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開發、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依法加強對全區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全區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加強勞動者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轉崗和轉業培訓;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加強對區內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牽頭擬訂全區畢業生就業政策,主管全區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區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落實市級社保部門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監督檢查;做好失業保險資金申請的審核報批;負責研究擬訂農村社會保險政策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人才工作和項目計畫;研究制定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本區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本區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七)負責全區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協助做好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省、市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
(八)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九)統籌擬訂全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法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綜合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建立完善的智力引進服務體系,管理本區工作的外國專家;負責全區招引海外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對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的工作業務指導。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無錫市錫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行政許可服務科”牌子)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實物資產管理、後勤接待、行政事務協調等工作;牽頭組織和綜合協調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信訪穩定工作;承擔部門對外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牽頭組織部門綜合調研工作;承擔部門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處理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許可(服務)項目的受理、審核、審批和報批工作。負責局信息化工作;負責各類統計數據的審核確認工作。牽頭組織對各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目標管理和重點工作目標考核。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人員的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配合做好部門黨建工作;負責部門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財務審計監督科負責局各項經費的統一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對相關社會保險基金(資金)的內審監督;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工作。
(三)人才開發科(掛“區引進領軍型海外留學歸國創業人才計畫辦公室”牌子)擬訂全區人才相關政策和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人才資源開發的調研、分析和預測工作,制定全區緊缺人才需求目錄;參與擬訂區人才發展資金專項經費預算和相關實施工作;負責全區人才信息統計工作;指導、協調離退休人才資源開發工作。承擔區引進領軍型海外留學歸國創業人才計畫辦公室(“530”計畫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和職業能力建設科(掛“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科技和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高技能人才工作辦公室”牌子)擬訂全區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全區就業創業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貫徹落實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區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區就業管理政策;參與擬訂促進就業創業專項經費預算及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失業保險政策的落實;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和失業預警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區級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的審核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區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全區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政策和實施辦法;擬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被征地人員就業培訓相關政策、規定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的具體實施辦法;牽頭組織軍隊退役士兵就業培訓工作;指導全區職業技能競賽工作;指導和監督本區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完善全區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負責做好職業技能鑑定、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的實施工作;承擔區科技和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高技能人才工作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工作。
(五)機關事業人員錄用調配科(掛“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牌子)負責全區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和行政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編制和上報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事業單位人員的招考計畫;組織實施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的考試錄用、考核、培訓、交流與迴避、調配、辭職辭退等制度;擬訂公務員隊伍建設規劃,組織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承辦區政府提請區人大任免人員及區政府直接任免人員的具體事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轉業軍官安置政策,協調、落實全區轉業軍官安置接受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轉業軍官配偶隨調隨遷及現役軍官隨軍家屬工作安排等工作;做好全區企業軍轉幹部的穩定工作;承擔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工作。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掛“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擬訂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區職稱綜合管理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推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指導、監督和組織全區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實用人才的職稱評定工作;負責全區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工作;承擔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負責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規劃和政策,建立完善的智力引進服務體系;綜合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制定外國專家來我區工作的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智力引進成果的推廣體系,制定成果鑑定評估、表彰獎勵及推廣的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的辦理工作。
(七)勞動關係和勞動監察科擬訂全區勞動關係政策,綜合管理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工作;貫徹省、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和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的實施,審核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協定;負責全區勞動標準工作,並對實際情況監督檢查;參與勞動模範的推薦、評定等方面的工作;監督檢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險法規在本區的貫徹落實情況,綜合管理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組織、協調、處理勞動關係方面有重大影響的事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辦理工作。
(八)工資福利獎懲科(掛“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辦公室”牌子)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區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的核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領導幹部退休手續辦理工作;負責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審核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待遇審核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統計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懲工作;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區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和獎勵表彰活動;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考核工作;參與對區級機關、鎮(街道)的考核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辦理工作。
(九)社會保險和退休職工管理科(掛“區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貫徹實施省、市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和農村社會保險政策;擬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全區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擬訂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原區屬改制企業社會保障等相關問題的解釋和有關協調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辦理工作。
(十)調解仲裁科(掛“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負責做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綜合管理和指導全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全區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指導並組織處理全區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與業務有關的信訪及事項辦理工作。

人員編制

無錫市錫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1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科長(主任)13名,其中科長(主任)10名,副科長(副主任)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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