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⑴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賦予的職責,研究制訂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⑵執行國家、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標準、管理規則、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並對全區企業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⑶研究擬定本區近期和長期促進就業規劃、勞動力市場規劃;規劃勞動市場的發展,建立健全區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全區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定、方案,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全區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全區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規定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按分工管理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境就業等工作。
⑷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規劃和指導勞動者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轉崗、轉業培訓;執行國家、省、市勞動預備制度,綜合管理全區工人考核、技師評定申報工作。
⑸研究擬定全區勞動關係調整的規則;制定和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規範、規則;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全區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情況;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⑹依法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貫徹實施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按規定做好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⑺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和措施;擬定全區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擬定行業工資水平調節辦法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辦法。
⑻負責全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⑼負責全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
⑽對全區企業執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規定、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⑾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社會化服務網路的規劃和管理;制定有關網路服務規範;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信息和預測報告。
⑿組織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⒀負責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境內、外的業務技術合作與交流。
⒁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人秘科
1、組織起草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年度計畫;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負責局機關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負責重大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保密、檔案管理、秘書事務、接待聯絡工作;負責局新聞宣傳,匯集和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險政務信息;負責人大、政協提案的督辦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保障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2、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承擔本局法律事務,處理勞動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普法工作及有關勞動保障法律諮詢工作;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和審查備案工作。
3、負責管理局機關的財務和經費,匯總編制局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的年度預決算、並監督實施;管理局屬國有資產;負責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內審工作。
4、負責局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局管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作;負責局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勞動工資以及局屬單位職稱的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出國人員的政審及報批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5、負責局紀檢監察工作。
(二)勞動關係、綜合信息和工資科
1、擬定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綜合管理勞動契約、集體契約簽訂工作,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審核;擬定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措施,監督檢查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在本區的貫徹實施情況;組織處理勞動關係方面有重大影響的勞動違法事件。
2、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定信息管理及其網路的規劃、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調查工作,承擔發布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方面的有關工作;擬定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定企業職工工資和收入分配政策,並進行巨觀調控和指導;擬定企業的工資總額標準、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以及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分工貫徹落實“農轉非”政策。
(三)勞動爭議仲裁科(掛“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調解和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承擔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就業和失業保險、培訓科(掛“區工人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區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外國人就業管理科”牌子)
1、研究擬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負責勞動力就業管理工作,並制定相關政策;擬定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再就業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負責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定就業經營的預算和區級扶持生產資金的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按分工擬定境外人員進入本區和本區公民出境就業的管理辦法;擬定失業保險的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本徵繳政策、待遇項目、給付標準、失業保險金稽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承辦區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擬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職業培訓、職業資格鑑定、職業技能人才的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工作,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核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綜合管理工人技術等級和技師、高級技師的考核、評定、報批工作;承辦區工人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社會保險科(掛 “區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和“農村社會保險科”牌子)
1、負責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情況;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征繳、管理、使用和運營中的違法違紀案件。
2、組織起草全區基本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