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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歷史文化街區消防安全監督管理,消除火災隱患,保護利用好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街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築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區域。
第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消防安全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街區的消防工作。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文化街區的消防工作。
第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文物建築、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性修復和更新利用應當按照《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 55037)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等有關消防技術標準採取相應消防技術措施,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消防技術標準採取消防技術措施的,應由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同級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文廣旅遊、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以及建設單位編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作為管理的依據。
第六條 防火安全保障方案應當堅持尊重歷史、因地制宜、鼓勵先進技術套用的原則,結合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文物保護修繕方案等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設施選型,包含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現狀分析;
(二)建築、結構、給水、電氣、暖通等專業的消防技術措施;
(三)消防道路、微型消防站、消防裝備等消防基礎設施布置;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條 市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文廣旅遊等部門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歷史文化傳承和保障消防安全的需要,制定《無錫市歷史文化街區消防技術導則》,規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的編制工作。
第八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執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安全質量負責。
在歷史文化街區內進行施工時,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明確責任,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GB 50720)。
第九條 歷史文化街區管理單位和歷史文化街區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以下統稱實際使用和管理人)是歷史文化街區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歷史文化街區的消防安全負責。
實際使用和管理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並且在契約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有兩個及以上實際使用和管理人的,應當明確各自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責任;對於共有部分,應當共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確定責任人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條 實際使用和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了解歷史文化街區的火災風險;
(二)遵守歷史文化街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隨意更改建築物的平面布局、疏散設施及其他消防設施;
(四)配合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按照規定接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熟悉歷史文化街區的消防設施、器材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積極參加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六)日常檢査專有部位的設施、設備、場地,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十一條 實際使用和管理人是單位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建立和落實火災隱患自查自糾自改、承諾公示、用火用電、動火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查、保養、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六)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演練或者專項滅火、疏散演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實際使用和管理人是單位的,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新員工上崗前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一)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燃氣管道閥門切斷和發現、排除火災隱患的技能,防火巡査、檢査要點,重點部位、場所的防護要求;
(三)建築消防設施和安全疏散設施(如消防車道、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等的設定位置及基本常識;
(四)滅火救援、疏散引導和簡單醫療救護技能。
第十三條 實際使用和管理人是單位的,應當建立防火檢查、巡查制度,確定檢查、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並且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季度組織開展消防聯合檢查;
(二)每月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重大活動或法定節假日前應對重點部位進行重點檢查;
(三)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其中民宿、商店、餐飲店、展覽場館等對外經營性場所在營業時間應當每2小時至少巡查一次,並且根據需要組織夜間防火巡查,鼓勵利用視頻監控系統進行巡查;
(四)如實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及時糾正消防違法違規行為,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逐級報告,整改後應當進行複查,巡查檢查人員、複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籤名;
(五)將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及相關針對性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防火檢查、巡查的重點內容。
第十四條 實際使用和管理人是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消防安全情況,負責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統籌安排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畫;
(三)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定期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實際使用和管理人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除遵守本規定第十一條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人員;
(二)建立專職或者志願消防隊,定期組織訓練演練,並且建立與當地消防救援機構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期火災能力;
(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程式、內容、方法、評估報告等可以參照《單位消防安全評估》(XF/T 3005)等標準執行,評估報告應當存檔備查;
(四)積極套用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承擔單位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實際使用和管理人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當明確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其責任範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實施和演練;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和火災隱患排查整改工作,督促落實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志願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培訓;
(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狀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八)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聯繫方式和管理職責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鼓勵聘用註冊消防工程師或者相關工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十七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微型消防站或者消防點,配備必要的人員、場所、器材和裝備,合理規劃滅火救援範圍。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街區整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歷史文化街區基本情況、重點部位及火災危險分析;
(二)火災現場滅火、疏散、救護、保衛、通信聯絡等分工小組負責人及組成人員;
(三)火警處置程式;
(四)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式和措施;
(五)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式和措施;
(六)通信聯絡、安全防護、人員救護的組織調度程式和保障措施;
(七)滅火應急救援的準備。
實際使用和管理人是單位的,應當根據其專有部位的特點,針對營業和非營業時段分別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細化疏散路線,明確疏散引導員,並且與歷史文化街區整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相協調。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消防演練。應當在演練前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並進行公告,演練時在顯著位置設定“正在消防演練”的標誌牌,演練結束後進行總結評估,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人員密度和火災危險性大的商業活動應當布置在耐火等級較高、建築面積較小、安全疏散較為便利的區域。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文物建築、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中不得設定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外設定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時,建築物耐火等級應當不低於二級,其防火間距、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設施等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 5503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等規定。
文物建築招商、展示、舉辦活動等的利用和開放工作應當符合文物保護政策、保護規劃的功能定位,以及《文物建築防火設計導則(試行)》《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XF/T 1463)等規定。
第二十條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加強火源管理。點蠟、焚香等活動應當選擇室外適當地點,配備滅火器材,並且由專人看管;廚房操作間和燃料使用應當符合相關消防技術標準要求,避免可燃物堆積,排油煙罩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清洗。
第二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
(二)文物建築保護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三)占用消防車通道或防火間距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四)人員密集場所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作業;
(五)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六)住宿(除民宿或旅館客房外)與對外經營、展示功能設定在同一耐火等級為三級及三級以下的建築物內;
(七)電動腳踏車在建築記憶體放和充電,符合現行國家和地方標準規定的除外;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核心保護範圍,是指由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確立的歷史範圍清晰、格局和風貌保存較為完整,應當予以重點保護的區域。
(二)保護性修復,是指經保護規劃確定,對文物建築、歷史建築及傳統風貌建築等具有較高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保養維護、保護修繕、復原重建、遷移重建等工程的統稱。
第二十三條 國家和省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以及《無錫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21—2035)》中確定的老街、古村和歷史風貌區的消防安全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2013年8月15日市政府印發的《無錫市歷史文化街區消防安全規定》(錫政辦發〔2013〕19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