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

《無錫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已經無錫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4年2月19日印發,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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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的統籌布局,強化新型研發機構技術創新和產業支撐能力,引導新型研發機構規範建設運營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科技部《關於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無錫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無錫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0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研發機構是指聚焦本市科技創新發展需求,主要從事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產業共性技術研發與服務,以及相關人才引育、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衍生孵化等創新創業活動,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註冊或登記為新型科研事業單位、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研發服務類企業。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地區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建設、服務全過程管理,在場所建設、科研條件、人才服務和經費支持等方面予以保障。
  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市產業創新研究院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承擔新型研發機構評估、驗收、績效評價等日常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共建管理
  第四條 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圍繞國家、省和市科技創新戰略、重大任務,聚焦市“465”現代產業集群創新發展需求,與高校院所、企業和高層次人才(團隊)等創新主體簽訂共建協定,主動布局建設的新型研發機構統稱共建新型研發機構,應當符合下列目標導向之一:
  (一)從事戰略性、前瞻性、顛覆性、交叉性領域研究,承擔國家、省、市科技創新發展戰略、科技創新重大項目,對提升本市區域創新能力有重大推動作用;
  (二)聚焦國家實驗室、國際大科學計畫、重大科技基礎設施、戰略科技人才引育等實際需求,承擔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和平台建設任務;
  (三)聚焦市“465”現代產業集群建設,填補市現代產業細分領域技術創新空白,對相關產業升級發展、高端人才引育發揮平台性、引領性支撐作用。
  第五條 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依託主體原則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依託高校院所建設的新型研發機構,高校院所應當為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國(境)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和國家級科研機構。
  (二)依託企業建設的新型研發機構,企業應當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業龍頭企業,且研發能力居行業前列。
  (三)依託高層次人才(團隊)建設的新型研發機構,高層次人才(團隊)應當符合無錫市“太湖人才計畫”創新創業人才(團隊)或醫學專家團隊等項目類別人才(團隊)條件要求。
  第六條 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堅持屬地化原則,程式如下:
  (一)提出建設意向。根據產業發展需求,由機構擬落戶地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設意向。
  (二)評估建設意向。市產業創新研究院綜合產業領域匹配性、區域創新集聚度、新型研發機構的功能定位和基本條件等方面,對建設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評估。
  (三)形成建設方案。通過建設意向評估的,由市產業創新研究院協同機構擬落戶地人民政府,指導機構建設依託主體形成建設方案。
  (四)論證建設方案。市產業創新研究院組織建設方案論證。通過論證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方案和論證意見,形成報告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
  (五)啟動建設。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各共建方簽訂共建協定。協定簽署後,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辦理機構登記註冊、場所落實等支持保障工作。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完成登記註冊後,列入“無錫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序列,原則上應當在1個月內召開理事會(管委會)會議,啟動建設。
  第七條 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協定共建期原則上以取得獨立法人登記證書之日為起始期,有共建協定約定的以協定約定為準,協定共建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八條 市產業創新研究院依據共建協定約定的建設內容和機構年度建設目標,按年度對協定共建期內的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情況進行評估。
  第九條 共建新型研發機構評估結果分為“好、良好、一般”3個等級,市級財政建設支持資金的撥付與評估結果掛鈎,當年的評估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的資金撥付依據。
  (一)評估結果為“好”的,可一次性100%撥付當年度扶持資金;
  (二)評估結果為“良好”的,可按不高於當年度扶持資金的80%予以撥付;
  (三)評估結果為“一般”的,當年度資金暫緩撥付。新型研發機構應當提交情況說明,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審核後提交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確定為客觀原因造成的,扶持資金撥付比例不高於80%。
  第十條 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協定共建期滿後,市產業創新研究院組織建設驗收,達到共建協定和本辦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條件要求的視為驗收通過。對於驗收未通過的,停止撥付相關經費。
  第十一條 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對無法完成目標任務或無法可持續發展的新型研發機構,應當及時與共建方協商,提出終止申請或資源重組方案,經各共建方協商決策後依法依規處置。
  第十二條 協定共建期滿後,通過市產業創新研究院驗收的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可按相關規定持續獲得績效評價獎勵、“撥投結合”科研項目、人才等方面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 本辦法出台前由市人民政府、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與各類建設依託主體協定共建的各類新型科研機構,經評估符合條件的,納入共建新型研發機構管理。尚在協定共建期內的,市級財政支持資金原則上不超過機構所在地財政支持資金(不含場地建設資金)的30%,最高支持1億元。
  第三章 列統管理
  第十四條 發展戰略和研發方向符合市“465”現代產業集群發展方向,共建新型研發機構以外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自願申請列統新型研發機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公共研發屬性。以開展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產業共性技術研發與服務為核心業務,年度“五技”服務收入、試製或首台套產品收入、政府購買技術性服務收入和技術股權投資收益占到年度收入總額的50%以上。
  (三)具有穩定的研發隊伍。已入駐1個以上核心人才團隊,擁有創新能力和核心技術,團隊帶頭人具有深厚的行業背景和影響力;固定研發人員不少於10人,占員工總數比例不低於30%,其中高級職稱或碩士以上學歷的研發人員占固定研發人員比例不低於30%。
  (四)具有穩定的成果來源。通過自主研發、併購等方式,獲得對其研發活動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技術成果具有產業化基礎和市場化前景。
  (五)具有穩定的研發投入。出資方投入、科技創新活動收入等能夠保障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需要;年度研發經費支出不少於300萬元,占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不低於20%;尚未產生主營業務收入的,研發投入占總支出比例不低於50%。
  (六)具有必備的研發條件。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的科研儀器、設備和固定場地等研發基礎條件,辦公和科研場地固定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於500萬元或上年度委託研發測試金額不低於500萬元。
  第十五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年度發布新型研發機構列統通知,明確申請的相關要求;市(縣)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機構的運營狀態和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產業創新研究院,結合現場考察對申請材料進行專項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機構,經公示無異議後列入“無錫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序列。
  第四章 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市產業創新研究院根據新型研發機構類別和功能定位,分類設定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制定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辦法,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按年度對新型研發機構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投入產出、人才引育、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法人治理等情況。
  (一)投入產出。投入主要從資金到位率、到位及時性、年度研發經費投入總額及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工程建設等方面進行評價。產出主要從科研論文、智慧財產權、投入與產出效率以及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方面進行評價。
  (二)人才引育。主要從固定研發人員規模及結構,以及代表性人才的創新能力、價值和貢獻,包括集聚資源、帶領團隊、貢獻學術與技術成果、實施成果轉化與國內外合作交流成效等方面進行評價。
  (三)成果轉化與產業化。主要從“五技服務”總量、收入總額及覆蓋面,成果轉化效益、技術溢出效益,產業規劃與標準制定、建設產業創新基地和開拓產業新方向等方面進行評價。
  (四)法人治理。主要從新型研發機構決策機制、科研項目研發組織體系、內控管理、財務管理等體制機制方面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對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按照新型研發機構自評價、屬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市產業創新研究院整體評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程式開展。
  第十九條 新型研發機構績效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其中,優秀、良好等次的比例不高於當年參加評價機構總數的15%、25%。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無錫市新型研發機構”動態管理、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據。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市級財政可按照機構上年度非財政經費支持的研發經費支出20%的比例,分檔擇優給予最高500萬元研發補助支持。
  第二十一條 協定共建期內的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其績效評價以建設期評估代行,不享受研發補助支持。
  第五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當加強黨的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健全黨的組織,強化黨建工作職責,推進黨建工作和業務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十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發生註冊地址、法人資質、名稱、投資主體等事項變更和重大人員變動等情況,需在1個月內書面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重大變更報告,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告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四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當主動配合科技、財政、審計、統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統計調查,按要求參加績效評價;每年第一季度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運行情況報告,並對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共建新型研發機構財政補助資金應當嚴格遵循專款專用原則,不得用於《無錫市共建新型研發機構財政資金使用負面清單》規定的條款,並對清單所列禁止情形外的經費使用負主體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堅持“誰舉辦、誰負責,誰設立、誰撤銷”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程式調整出“無錫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序列:
  (一)不參加績效評價或者績效評價結果連續兩年不合格的;
  (二)不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統計調查,不按要求提供材料和數據,或者提供的材料和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存在嚴重環境違法、智慧財產權違法、稅務違法、科研失信等行為的;
  (四)存在其他不符合“無錫市新型研發機構”條件情形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由市科技、財政部門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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