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宜興紫砂保護條例

《無錫市宜興紫砂保護條例》是無錫市地方性法規,2007年4月1日開始施行。條例旨在保護宜興紫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宜興紫砂保護條例
  • 性質:無錫市地方性法規
  • 施行時間:2007年4月1日
  • 目的:保護宜興紫砂
基本信息,條例全文,

基本信息

分類名稱
文化
公布機關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效力狀況
有效
公布日期
2006-11-30
施行日期
2007-04-01
失效日期
--
2006年10月27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制定2006年11月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2006年11月30日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6年第4號公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宜興紫砂保護,繼承和弘揚宜興紫砂文化,維護宜興紫砂研究、設計、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技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宜興紫砂礦產資源開採和利用、製作技藝保護和傳承、作品和產品保護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宜興紫砂,是指以加工後的宜興紫砂礦土為原料,採用獨特工藝製成,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紫砂陶製品及其製作技藝。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宜興紫砂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宜興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宜興紫砂保護工作。
市和宜興市的經貿、文化、國土資源、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宜興紫砂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宜興紫砂保護工作堅持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宜興市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關行業協會辦理專業技術職稱和榮譽稱號的申報、推薦,建立完善宜興紫砂作品和產品信息資料庫、產品生產技術規範和管理規範、從業人員技藝水平評價體系等工作中的相關事項。
第六條 宜興市人民政府設立宜興紫砂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由財政撥款、單位和個人捐款及捐贈物品出售所得等構成。
宜興紫砂保護專項資金用於宜興紫砂文化的保護、研究和宣傳,宜興紫砂珍品、精品和珍貴資料的收集,宜興紫砂製作技藝的傳承和對宜興紫砂保護有突出貢獻人員的獎勵。
第七條 宜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宜興紫砂文化宣傳活動,弘揚宜興紫砂文化,交流宜興紫砂製作技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宜興紫砂保護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
第二章 資源開採和利用
第八條 宜興紫砂礦產資源的開採利用堅持保護和節約的原則,採取總量控制、限量開採、提高利用率等措施,實現經濟效益、資源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九條 宜興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宜興市礦產資源開採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經濟發展的要求,組織制定宜興紫砂礦產資源開採利用計畫,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礦產資源開採利用計畫應當明確提出開採順序、開採方法和保護措施。
第十條 紫砂礦產資源採礦權依法實行有償取得制度。
採礦權出讓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的方式公開進行。
採礦權的轉讓應當符合法定條件。
第十一條 紫砂礦產資源開採依法實行許可證制度。開採紫砂礦產資源應當向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方可成為採礦權人。
未取得採礦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採紫砂礦產資源。
第十二條 採礦權人應當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的礦區範圍、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禁止越界越層開採、超量開採和破壞性開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露天開採紫砂礦產資源。
第十三條 採礦權人應當嚴格執行宜興紫砂礦產資源開採利用計畫,採取合理的開採順序、開採方法開採紫砂礦產資源,並按照規定向宜興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紫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報告。
宜興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紫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的檢查監督,提高紫砂礦產資源的利用率。
紫砂礦產資源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宜興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紫砂礦產資源保護工作,發現無證開採和越界越層開採等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宜興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開採紫砂礦產資源產生的廢土、廢渣、廢石和廢水,採礦權人應當集中處理,不得隨意堆放或者排放。
採礦權人停辦、關閉礦山,應當依法做好礦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森林植被恢復和環境保護等工作。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當承擔恢復和治理責任。
宜興紫砂作品、產品製作者應當加強紫砂廢棄物的綜合利用,減少環境污染。
第三章 製作技藝保護和傳承
第十五條 宜興市文化、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宜興紫砂製作技藝的挖掘、整理工作,定期組織開展宜興紫砂專業講座、學術交流、研討展評等活動;指導並規範有關宜興紫砂專著、刊物等書刊的編撰工作。
鼓勵從事宜興紫砂研究、設計、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宜興紫砂製作技藝的挖掘、整理工作。
第十六條 宜興紫砂製作技藝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保密的,應當嚴格保密措施。
在不違反前款規定的前提下,宜興紫砂研究、設計、生產單位,應當加強對職工進行宜興紫砂傳統工藝和製作技藝的培訓,有計畫地組織技藝人員開展技術交流、操作表演和業務考察等活動。
第十七條 宜興市具備條件的中、高等職業技術院校,應當開設宜興紫砂傳統工藝和製作技藝專業課程,採用職業教育與拜師學藝相結合等方法,有計畫地對宜興紫砂從業人員和有志從事宜興紫砂傳統工藝和製作技藝的學生進行專業知識培養。
宜興市中國小校應當將宜興紫砂文化列入教學選修內容,因地制宜地開展教育活動。
鼓勵各類工藝、美術、設計等相關專業人才繼承和發揚宜興紫砂傳統工藝和製作技藝,通過融合現代技術、現代設計和其他工藝美術技藝等方法,豐富宜興紫砂傳統工藝和製作技藝。
第十八條 宜興市經貿、文化、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建立適合宜興紫砂行業特點,體現宜興紫砂製作從業人員技藝水平的評價體系;對符合宜興紫砂製作技藝專業技術資格報評條件的技藝人員,按照規定的程式組織申報和推薦相應等級的工藝美術(紫砂)專業技術職稱;對長期從事宜興紫砂製作工作,技藝精湛,在國內外享有較高聲譽,並作出較大貢獻的技藝人員,組織申報和推薦授予工藝美術大師、陶藝大師榮譽稱號和地方榮譽稱號。
第四章 作品、產品保護和市場管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其所有或者持有的宜興紫砂珍品、精品和相關資料負有保護責任。
博物館、檔案館等專業機構應當利用館藏條件,通過收集、代為保管等形式,妥善保管宜興紫砂珍品、精品及相關資料。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的宜興紫砂珍品、精品及相關資料捐贈給博物館、檔案館等專業機構,或者委託其代為保管。
第二十條 宜興市經貿、文化、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完善宜興紫砂作品、產品信息資料庫並定期公布有關信息;引導宜興紫砂作品、產品的設計、生產單位和個人,通過申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品商標註冊,申請專利、著作權登記,採取防偽標識、電子信息管理等措施,實施宜興紫砂作品、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鼓勵宜興紫砂類註冊商標持有人爭創國家、省、市馳名、著名和知名商標。
第二十一條 宜興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行業協會,逐步建立完善非全手工技藝製作的宜興紫砂產品生產技術規範和管理規範,指導紫砂生產單位和個人按照統一的產品生產技術規範和管理規範生產。
第二十二條 宜興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有關規定,組織申請宜興紫砂地理標誌產品保護,並引導符合條件的宜興紫砂產品生產者申請使用宜興紫砂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第二十三條 從事宜興紫砂設計、創作、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等手續,守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二十四條 宜興紫砂生產、經營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三)擅自使用或者偽造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四)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或者企業名稱;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宜興紫砂經營市場應當統一規劃,可以結合宜興紫砂歷史文化遺址保護建設宜興紫砂仿古街區,利用生產、經營場所開設旅遊景點、銷售網點和建設宜興紫砂產品專業市場等,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經營服務。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對宜興紫砂保護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宜興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挖掘、整理或者研究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
(二)舉報嚴重違法開採礦產資源行為,查證屬實的;
(三)捐贈宜興紫砂珍品、精品或者相關資料,有突出貢獻的;
(四)設計、製作的宜興紫砂作品被評為國家或者省級珍品,或者在國內外重大評比活動中獲獎的;
(五)在工藝傳承或者人才培養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六)其他為宜興紫砂保護作出重大貢獻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非法開採宜興紫砂礦產資源的,由宜興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分別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開採或者露天開採礦產資源的,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越界越層開採或者超量開採的,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破壞性開採,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博物館、檔案館等專業機構對館藏紫砂珍品、精品及相關資料未妥善保管造成損失的,由宜興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宜興紫砂製品、資料和遺址,已被確定為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第三十一條 宜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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