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鎮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藝特色,繼承和弘揚鎮江香醋文化,促進鎮江香醋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香醋保護條例
- 施行時間:2016年10月1日
鎮江香醋保護條例,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
鎮江香醋保護條例
(2016年6月28日鎮江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制定2016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鎮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藝特色,繼承和弘揚鎮江香醋文化,促進鎮江香醋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鎮江香醋,是指在鎮江行政區域內生產,採用傳統特殊工藝製作,具有獨特風味和品質,並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釀造食醋。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鎮江行政區域內鎮江香醋的生產經營、文化傳承、智慧財產權和傳統工藝保護、產業發展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第四條鎮江香醋保護工作應當遵循質量至上、品牌保護和傳承發展原則。
第五條市、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統一領導、組織、協調鎮江香醋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辦法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鎮江香醋保護、發展、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鎮江香醋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消費者負責,並接受監督。
第二章工藝保護與文化傳承
第七條從事鎮江香醋生產,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載明鎮江香醋類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依照法律、法規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第八條從事鎮江香醋生產,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一)以糯米、麩皮、大糠等為主要原料;
(二)採用傳統複式糖化、酒精發酵、固態分層醋酸發酵、加炒米色淋醋等特殊工藝,在特製陶壇容器密封陳釀六個月以上;
(三) 生產場所符合食醋生產衛生規範的國家標準;
(四)產品質量符合鎮江香醋國家標準。
第九條從事鎮江香醋生產經營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產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
(三)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四)標註虛假生產日期;
(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六)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
準的行為。
第十條鼓勵和支持鎮江香醋釀製技藝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採取收徒、開辦大師工作室等方式,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鎮江香醋生產經營者和社會各界宣傳鎮江香醋文化,提升鎮江香醋品牌知名度,維護鎮江香醋形象。
第十一條利用鎮江香醋非物質文化遺產
項目進行開發新產品、旅遊等活動的,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
第三章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保護,統籌推進建立集體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雙重保護機制、統一審核的標準和程式。
第十三條符合鎮江香醋國家標準的生產者,取得鎮江香醋集體商標使用權後,應當在其產品上標註該集體商標,取得鎮江香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權後,應當在其產品上標註該專用標誌。
前款生產者應當同時在其產品上標明生產廠廠名、廠址。
第十四條符合鎮江香醋國家標準的生產者,可以同時申請使用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取得使用權後,應當在其產品上同時標註集體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第十五條取得集體商標、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權的生產者, 應當建立集體商標、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相關管理制度, 規範、完整地使用集體商標和專用標誌。僅取得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權的生產者不得突出使用“鎮江香醋”字樣,避免與“鎮江香醋”集體商標混淆。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偽造、擅自製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鎮江香醋集體商標標識、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二) 擅自在醋產品上使用與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相同、近似的標識或者在類似產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 在醋產品或者類似產品上將與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四)在鎮江行政區域以外生產醋產品,使用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五)廣告、宣傳所用文字、圖案、名稱等仿冒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六)其他侵犯鎮江香醋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第四章產業扶持與發展
第十七條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鎮江香醋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第十八條鼓勵和扶持鎮江香醋生產者對傳統釀製技藝進行保護、發掘、整理,培養傳統釀製技藝人才。
鼓勵和扶持鎮江香醋生產者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生產、教學、研究合作,推廣現代生物釀造等先進技術, 開展基於傳統特色的技術研發。
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投資鎮江香醋產業;加大財政資金對鎮江香醋生產者在技術改造、科技創新、節能減排、品牌創建、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條鼓勵和引導鎮江香醋生產經營者執行良好農業規範、良好衛生規範、危害分析與控制點技術等食品安全控制方法,支持生產經營者開展有關國際認證。
第五章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鎮江香醋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對鎮江香醋國家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並向社會公布結果。
第二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鎮江香醋國家標準對全部鎮江香醋生產經營者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監督抽檢並公布結果;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鎮江香醋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鎮江香醋,使用的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三)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憑證、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二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日常監督管理,每半年組織一次專項檢查,依法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第二十四條鎮江香醋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註銷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資格,停止其使用專用標誌,或者由鎮江香醋集體商標所有權人收回其
集體商標使用權,並對外公告:
(一)未按照鎮江香醋國家標準組織生產的;
(二)存在制假、售假重大違法行為的;
(三)兩年內未使用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
(四)企業已經倒閉或者註銷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註銷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企業徵信主管部門應當將鎮江香醋生產經營者的產品質量、環保信用評價、集體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使用等,納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鎮江香醋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記載許可頒發、日常監督、違法行為等,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企業徵信等部門或者組織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鎮江香醋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互相書面通報,接到通報的部門或者組織應當依法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並處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至五項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食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二條負有管理、監督職責的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跟蹤評價等職能的;
(二)未按規定相互通報的;
(三) 未按規定公布檢查結果或者有關信息的;
(四) 發現違法行為或者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鎮江陳醋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鎮江香醋保護條例》(以下稱《條例》)已於2016年6月28日由鎮江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制定,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現就《條例》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依據鎮江香醋是指在鎮江行政區域內生產,採用傳統特殊工藝製作,具有獨特風味和品質,並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釀造食醋。鎮江香醋“固體分層發酵”的傳統釀造技藝已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鎮江香醋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巨大, 是鎮江獨具魅力的城市名片和最知名的品牌,區域品牌價值超過400億元,在全國2000多個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中位列第七。然而鎮江香醋獨特的地位和品牌效應,以及國內外市場的巨大需求,誘使不具備生產條件的企業借鎮江香醋這塊知名品牌非法謀利,導致市場上各種制假和侵權行為屢禁不止。因此,對鎮江香醋的保護進行立法, 不僅有利於保護鎮江香醋的傳統制醋工藝,傳承和弘揚鎮江香醋文化,而且將有效遏制商標侵權、制假等各類違法行為,規範行業生產經營活動, 切實保護消費者以及合法制醋企業的權益,維護鎮江香醋的聲譽,提高鎮江香醋產業的整體水平和市場競爭力。《條例》制定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參照了《無錫市宜興紫砂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等部門規章以及相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分為七章,共三十四條。《條例》立法主旨是為了保護鎮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藝特色,繼承和弘揚鎮江香醋文化,促進鎮江香醋產業的健康發展。據此,《條例》對鎮江香醋的生產工藝、文化傳承、智慧財產權保護、產業扶持與發展、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分別作了相應規定。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鎮江香醋定義的問題
“鎮江香醋”的名稱在實踐中易引起歧義,在鎮江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的香醋與本條例所保護的鎮江香醋容易相混淆,對此,《條例》第二條對鎮江香醋的定義作出規定“本條例所稱鎮江香醋,是指在鎮江行政區域內生產,採用傳統特殊工藝製作,具有獨特風味和品質,並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釀造食醋”。以明確本條例所保護的鎮江香醋不僅是指在鎮江行政區域內按照鎮江香醋國家標準生產,而且是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產品。
(二)關於鎮江香醋生產工藝的問題
保護鎮江香醋的傳統工藝是《條例》的立法目的之一,為使鎮江香醋保持特有的“絲絲的酸、微微的甜、幽幽的香”風味,《條例》第八條對鎮江 香醋的核心生產工藝作出了相關規定:“ 從事鎮江香醋生產,應當遵守下列規範:(一)以糯米、麩皮、大糠等為主要原料;(二)採用傳統複式糖化、酒精發酵、固態分層醋酸發酵、加炒米色淋醋等特殊工藝,在特製陶壇容器密封陳釀六個月以上”等。
(三) 關於集體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問題
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分別由市醋業協會和市質監局負責對生產者的申領及日常監管工作,實踐中存在著執法不統一、地理標誌使用與集體商標混淆的現象,嚴重影響了鎮江香醋的品牌保護。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保護,統籌推進建立集體商標和地理標誌產品雙重保護機制、統一審核的標準和程式”,第十五條規定“取得集體商標、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權的生產者,應當建立集體商標、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相關管理制度,規範、完整地使用集體商標和專用標誌”“僅取得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權的生產者不得突出使用‘鎮江香醋’字樣,避免與‘鎮江香醋’集體商標混淆”,在不改變現有管理體制機制的情況下,規範標註相關標識,並體現政府職能的權威性,切實解決實際問題。所謂的“不得突出使用”,即要求“不得在產品標識的顯著位置上單獨以較大字型標註‘鎮江香醋’;不得在產品標識上標註與集體商標‘鎮江香醋’字樣大小、顏色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從而容易導致混淆的,以及不得採取易使消費者誤認為‘鎮江香醋’集體商標的其他方式”。
(四)關於鎮江香醋執法主體及職能的問題
《條例》執法主體眾多,涉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經濟與信息化、文化、旅遊、公安、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客觀上形成了多部門管理,職能交叉重疊,不利於鎮江香醋的管理和發展。對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江蘇省地方立法技術規範》有關要求,《條例》第五條規定“市、轄市(區) 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統一領導、組織、協調鎮江香醋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辦法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共同做好鎮江香醋保護、發展、監督和管理工作”,以發揮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的職能作用。
《條例》第五章“監督與管理”章節對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作出劃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明確了衛生部門的跟蹤評估職責,第二十二條明確了食藥監部門的定期監督抽檢職責,第二十三條明確了工商、質監部門的定期專項檢查職責,第二十四條對依法註銷、收回商標及標識的幾種情形作了規定,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對各相關部門、組織在信用管理、信息共享、互相書面通報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以此增強針對性、可操作性。
(五)關於“產業扶持與發展”章節設定的問題
鎮江香醋保護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發展。一方面,發展過程需要保護,產學研合作、創建企業自主品牌、發掘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等,都需要加強保護;另一方面,沒有可持續發展,則“保護”不完全。為了在《條例》體現鎮江香醋保護、傳承、發展的內在要求和體系的完整,設定了第四章“產業扶持與發展”章節,對鎮江香醋產業扶持與發展予以規定。同時在該章設定了資金扶持、執行良好質量安全規範以及對傳統釀製技藝和人才的保護、發掘和培養等內容,這些不僅是政府工作職能,也代表著產業發展方向,能更好地促進鎮江香醋傳統工藝及文化的發揚光大。
以上說明連同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鎮江香醋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已經鎮江市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財經委、省經信委、省文化廳、省衛計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藥監局、省旅遊局等單位的意見,並與鎮江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鎮江市人大常委會已作了相應修改。7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根據國家標準,鎮江香醋是指在鎮江行政區域內生產,採用傳統特殊工藝製作,具有獨特風味和品質, 並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釀造食醋。鎮江香醋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巨大,是鎮江獨具魅力的城市名片和最知名的品牌。為了保護鎮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藝特色,繼承和弘揚鎮江香醋文化, 促進鎮江香醋產業持續健康發展,鎮江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該條例富有地方特色, 從鎮江香醋釀製的工藝保護與文化傳承、智慧財產權保護、產業扶持與發展、監督和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還規定了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和地理產品專用標誌的雙重保護、信息共享機制等具體措施,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