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無錫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10.31
- 實施時間:2012.12.01
《無錫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31日
無錫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第6次會議決定,對《無錫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無錫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無錫市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無錫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1.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禁養區域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由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或者關閉;逾期不搬遷或者關閉,經催告仍不搬遷或者關閉,並且後果已經或者將造成環境污染的,所在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代履行。”
二、《無錫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2.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對違法安裝、懸掛的裝置、物品、標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經催告仍不拆除,並且後果已經或者可能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代履行,予以收繳並銷毀。”
三、《無錫市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3.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戶外廣告設定不符合戶外廣告設施規劃及設定技術規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許可擅自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滿後未按照規定拆除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強制拆除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四、《無錫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4.將第四條修改為“房屋租賃管理應當堅持以塊為主、屬地負責和依法管理與效能管理相結合、租住管理與人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房屋租賃管理應當納入社區綜合管理的範圍。”
5.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並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縣)、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本轄區房屋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
6.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規定的禁租房屋,有關部門掌握情況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由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禁租房屋信息資料庫。”
7.將第八條修改為“住宅房屋出租必須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不得將房屋分隔搭建後出租。出租住宅房屋應當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建築面積不得低於12平方米。
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儲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8.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當事人自行建立房屋租賃關係的,出租人應當告知承租人並和承租人一起共同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通過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建立房屋租賃關係的,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共同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並在2日內將租賃信息錄入市房屋租賃信息採集系統。”
9.將第十九條第(四)項修改為“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要求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租賃房屋使用性質,不得在房屋內分隔搭建後轉租,或者實施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10.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相關工作。發現租賃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勸阻,並報告相關部門。”
11.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並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2.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屋租賃中介服務機構未書面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或者未及時錄入房屋租賃信息的,由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3.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住宅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單位,出租面積低於最低人均面積,或者對房屋分隔搭建後出租的,由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4.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並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屋租賃中介服務機構未及時到所在地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房屋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15.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非住宅出租房屋附帶有員工宿舍的,其宿舍部分出租的,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住宅出租的有關手續。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有房屋、廉租住房租賃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以上政府規章中部分條、款、項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上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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