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的決定

2002年11月28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無錫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11.28
  • 實施時間:2002.11.28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現根據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凡本市各類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等個體勞動者,都應當依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用人單位應當與所有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契約,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實申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切實加強對社會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依法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依法加強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稅務機關應依法加強對社會保險費的足額徵收。財政、工商、審計、監督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職責,共同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做到應保盡保,應收盡收。
四、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的宣傳教育,引導企業和職工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參保意識和維權意識,提高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履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義務的法定義務人,都有權進行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及時查處,並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單位或個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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