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失占有

無過失占有是“過失占有”的對稱。“善意占有”的一種。善意占有人已經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仍未能知其權利上瑕疵而從事的占有。例如第三人基於審慎注意而從物之保管人處購買動產的行為即屬此類。無過失占有為典型的善意占有,其占有意思中既不含有故意惡意,也不含有疏忽過錯,故其適用有關善意占有保護的各項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無過失占有
無過失占有的推定,無過失占有與有過失占有的關係,特別取得實效的要件,

無過失占有的推定

占有人的善意占有,有無過失,事實不明時,如何認定,意見不一。日本的早期判例及學說均認為,在法律對此未設規定的情況下,占有人對其善意占有的無過失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但時至今日,通說認為,無過失為常態,有過失為變態,其無過失為消極事實,依據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占有人應無須就此常態和消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日本學者更認為,上述所謂無過失,乃無過失的善意,亦即完全的善意,倘若認為就無過失應負舉證責任,就等於必須就完全的善意負證明之責,這與《日本民法典》第186條關於推定善意的規定發生了矛盾。
因而,在善意已經受到推定的範圍內,無過失應被解釋為也受到推定。今日通說更有說服力,我國物權法及其理論應予借鑑。

無過失占有與有過失占有的關係

這是以善意占有人就其善意是否有過失為標準所作的劃分。無過失占有是指占有人就其善意並無過失的占有;有過失占有是指占有人雖為善意但有過失的占有。
區分無過失占有與有過失占有的意義在於,時效取得期間有所不同,在占有之始為善意且無過失的,時效取得的期間較短,反之則較長。

特別取得實效的要件

特別取得實效只適用於占有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其構成要件不同於普通取得實效的要件。
  1. 須為善意並無過失的占有
特別取得實效除占有人須為自主、和平、公然占有條件外,而且其占有須為善意並無過失。善意指占有人在占有開始不知其無權利占有,誤信其有權利。如果明知其無權占有而占有即為惡意。這裡的善意無過失都以占有之始具備為已足,至於在占有持續中,占有人是否保持了其最初的善意占有與無過失占有,則在所不問。對善意占有,占有人無舉證責任,但對其無過失,占有人要負舉證責任。
2.經過法定期間
特別取得時效的占有要件較為嚴格,而在取得實效的法定期間上比普通時效較短,我國台灣地區“民法”規定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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