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尋呼

無線電尋呼

無線電尋呼系統僅僅是一種單方向的移動通信設備,無線電尋呼機實質上是一台單方向小型接收機,只能單方向地接收尋呼者經過尋呼中心發來的信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線電尋呼
  • 缺點:只能單方向接收尋呼者發來的信息
  • 採用系統:無線電尋呼系統
  • 構成:尋呼中心、基站和尋呼接收
簡介,構成,功能,套用,資費標準,管理規定,無線電尋呼網,本地,域區,

簡介

不斷進步的無線電尋呼,有些大城市建立有好多個無線電傳呼
心,為什麼尋呼信息不會相互亂串?同一個無線電尋呼中心有成千上萬個客戶,為什麼尋呼信息只傳給指定用戶,而不會出現一呼百應的現象呢?這是持機者頗為關心的問題。原來無線電尋呼機只能接收到一定頻率的尋呼信號,不同的無線電尋呼中心使用不同的頻率,這樣就將各自的用戶分開了,不會出現“串門”現象。當尋呼中心發出尋呼信號電波時,雖然都經過了所有尋呼機的大門口,但由於每隻無線電尋呼機只有一個像電話號碼那樣的編碼,因此,尋呼信號只能被與尋呼編碼相同的尋呼機引進門來,而被其他尋呼機統統拒之門外。由於無線電尋呼具有獨特的“尋人”功能,有助於提高工作效率,因此深受用戶青睞,享有“懷中電鈴”、“隨身小秘書”之稱。自1948年美國貝爾實驗室研製成功世界上第一台取名為“BellBoy”(“帶電子鈴的僕人”)的無線電尋呼機之後,在半個世紀的歲月里,無線電尋呼通信以驚人般的速度迅猛發展。面對新的信息革命像潮水般地湧來時,無線電尋呼機這個不起眼的“小玩意兒”不是可有可無,而是大有可為。
由於種種原因(如機主沒有開機或因自然障礙阻隔,無線電波作用不到尋呼機上),尋呼機時有接收不到尋呼信息的現象;而主呼方又無法了解到被呼方是否收到了信息,有急事時徒喚無能往往誤事。未來的方向將從單向尋呼到逆向反饋發展。一種雙向尋呼系統業已問世,並已在美國以色列等國少數城市投入試用。被呼方接收到信息後,通過自己的雙向尋呼機及時地向尋呼中心傳送應答信息,再由尋呼中心將應答信息通報給主呼者。雖然這種反饋信息只是一些短語或代碼,並不像“大哥大”那樣可以雙方對話,但起碼可以做到有呼有答、遙相呼應。

構成

無線電尋呼由3部分構成:尋呼中心、基站和尋呼接收機。如果主叫用戶要尋找某一個被叫用戶時,他可利用市內電話撥通尋呼台,並告知被叫用戶的尋呼編號,主叫用戶的姓名,回電話號碼及簡短的信息內容。話務員將其輸入計算機終端,經過編碼市制,最後由基站無線電發射機傳送出去。被叫用戶如在它的覆蓋範圍內,他身上的尋呼接收機則會收到無線尋呼信號,並發出嗶嗶聲或振動。同時,把收到的信息存入存儲器,並在液晶顯示屏上顯示出來。這時被叫用戶就可獲得所傳信息,或回主叫用戶一個電話進行聯繫。這是呼叫中心由人工控制的情況。如果呼叫中心是自動控制時,整個過程由尋呼中心的計算機來進行。無線尋呼的頻率規定為160MHz,450MHz,900MHz頻段,但實際所用多為160MHz頻段。
工作原理工作原理

功能

無線電尋呼系統通常僅僅具有尋呼找人的單一功能,今後將普遍能為廣大用戶提供豐富多彩的信息服務。例如,它與語音信箱配合使用,可以很方便地為尋呼機用戶提供存取話音信息服務。主呼用戶按照規定程式將留言存入語音信箱後,被呼尋呼機用戶就可按規定輸入密碼,從語音信箱中提取留言。此外,與微型計算機接口的無線電尋呼機業已問世,這樣就可以藉助於微機的存儲容量和處理信息的能力,大大提高尋呼機的存儲容量,擴展顯示屏顯示的內容。
無線電尋呼系統無線電尋呼系統
無線電尋呼機接受到尋呼中心尋呼信號後,會在發出音響的同時顯示漢字字母數字信息。有的尋呼機為避免在開會等場合造成不必要的干擾,還可用振動報信。為了方便用戶使用,一種新型的無線電尋呼機--話音尋呼機已湧入美國尋呼機市場。它不需要尋呼中心轉接,用戶就能直接聽到主呼者的原音,富有很強的親切感,這對於盲人更是一種唯一的選擇。有些場合如果不便於讓話音外傳,可以採用耳機收聽。同一城市中的各個無線電尋呼中心都是單獨組網自成體系,對開發利用無線電頻譜非常不利。我們知道,無線電頻譜是一種寶貴的資源,享有“空中房地產”之稱,對它不利用是一種浪費,使用不當也是一種浪費。統計表明,一個無線電尋呼中心至少應有10萬用戶才能達到規模經濟,但很少有一家尋呼中心能達到這個指標,平均使用率不到總量的4%。由於尋呼機容量低,用戶少,通信頻譜資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因而造成了巨大浪費。為了充分發揮無線電尋呼在移動通信中的作用,使有限的頻率資源更好地為信息傳遞服務,無線電尋呼將一改現狀另闢蹊徑,與無線電廣播“聯姻”將是一大趨勢。其基本方法是,將無線電尋呼信息有機地嵌入到當地的調頻立體聲廣播信道中,並與廣播信號一起播出。到了接收端,利用收音機尋呼機分別取出所需信息。套用這種方法傳遞尋呼信息,不需要單獨設立無線電尋呼中心,也不占用專門的無線電頻率資源,可謂是“一舉兩得”。因為無線電尋呼是採用“借舟(無線廣播)出海”的方法向外播送,凡是廣播信號能到達的地方,尋呼信號都可走到,因而覆蓋面廣,容納用戶多。不用多久,一種融收音、尋呼於一體的貼身通信工具就會成為新寵,無線尋呼體制將發生徹底的變革。那時,無需單獨建立尋呼台和占用無線電頻道,便可實現大面積覆蓋的信息傳遞。
一般的尋呼機只能在方圓幾十至上百平方千米的地域內使用,顯然遠遠不能滿足要求。隨著全球聯網尋呼系統的建立,尋呼者不管想與遠在天涯海角的哪一位親朋聯繫,無論被尋呼者是在世界上什麼國家、什麼城市,都能享受“漫遊”服務,呼之即應;偌大的蔚藍色星球驟然變成了雞犬相聞的小小村落,在廣闊無垠的土地上,在舉目茫茫的人海中,無論尋找誰,都易如反掌。
“身攜BP機,隨時都能呼到你”,這已是司空見慣的了,有些大城市建立有好多個無線電傳呼中心,為什麼尋呼信息不會相互亂串?同一個無線電尋呼中心有成千上萬個用戶,為什麼尋呼信息只傳給指定客戶,而不會出現“一呼百應”的現象呢?這是持機者十分關心的問題。原來無線電尋呼機只可以接收到一定頻率的尋呼信號,不同的無線電尋呼中心套用不同的頻率,這樣就把各自的用戶分開了,不會出現串門現象。當尋呼中心送出尋呼信號電波時,儘管都經過了所有尋呼機的大門口,可是由於每隻無線電尋呼機只有一個像電話號碼那樣的編碼,因此,尋呼信號只能被與尋呼編碼一樣的尋呼機引進門來,而被其他尋呼機一概拒之門外。因為無線電尋呼具有獨特的“尋人”功能,有助於增大工作效率,所以深受用戶青睞,享有懷中電鈴、隨身小秘書之稱。自1948年美國貝爾實驗室研製成功世界上第一台取名為BellBoy(帶電子鈴的僕人)的無線電尋呼機之後,在半個世紀的歲月中,無線電尋呼通信以驚人般的速度迅疾發展。面對新的信息革命像潮水般地湧來的時候,無線電尋呼機這個不起眼的小玩意兒不是可有可無,應是大有可為,不是容顏照舊,應是新姿煥發。

套用

無線電尋呼系統
它是一種單向傳遞信息的移動通信方式,而尋呼機實際上就是一個信號接收器,它用來接收由尋呼台發出的尋呼信號。此系統包括一個或多個具有傳送功能的尋呼機的尋呼系統。尋呼機可以通過直接序列擴頻調製向基站傳送確認收到尋呼信號的應答上行信號以及尋呼機主動信號。尋呼機為確認收到尋呼信號的應答上行信號以及尋呼機主動信號分配不同的擴展碼,這樣基站就能獨立地接收它們。
無線電尋呼網無線電尋呼網
1948年,美國貝爾實驗室研製出世界上第一台尋呼機。1951年,美國紐約市開辦世界上第一套尋呼系統。1962年,美國貝爾實驗室將它的尋呼系統改造成了自動尋呼系統。1965年,美國研製出了數字式的尋呼系統。這樣,不僅提高了編碼速度,而且也提高了抗干擾性。這時的尋呼機已能接收並顯示數字和英文字元,可以傳送簡單的短評代碼,使得尋呼機不僅有聲音信息,而且能顯示數字代碼信息。
在這一尋呼系統發展的初級階段,由於無線電尋呼系統大多採用的是模擬技術,尋呼機又是採用由電子管等元器件做成的,不僅體積笨重、耗電量大,且功能簡單,這使它的發展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因此這一時期的尋呼市場非常狹小,只限於少數尋呼系統
無線電尋呼接收機
在選擇無線電尋呼接收機中,振盪部分從接通電源起振到正常工作需要一個很長的時間,振盪器,用比正常工作中的電池電壓高的提升電壓供電,可以縮短起振周期。電池電壓被同時提供給本機振盪部分和無線電接收部分,整形電路等等,因此,對於無線電接收部分和整形電路的供電可以延遲,以便縮短整個供電周期,提高節省電池的效果。

資費標準

法規標題:郵電部關於無線電尋呼全國聯網業務資費標準的通知
頒布單位:郵電部
頒布時間:1996-3-29
全文
郵電部關於無線電尋呼全國聯網業務資費標準的通知 ——附加英文版
郵電部關於無線電尋呼全國聯網業務資費標準的通知
1996年3月29日,郵電部
現將無線電尋呼全國聯網業務資費標準通知如下:
一、無線電尋呼全國聯網業務月服務費:由現行本地月服務費加全國聯網月服務費組成。本地月服務費按現行標準執行,全國聯網月服務費每部每月不超過20元,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自定。
二、全國聯網月服務費暫由歸屬局收取,不在聯網省(自治區、直轄市)間進行結算。
本資費標準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管理規定

法規標題:廣東省無線電尋呼業務市場管理規定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令1997年第14號
頒布時間:1997-4-25
失效時間:2001-12-27
註:本法規2001-12-27已經被id38579法規廢止
全文
廣東省無線電尋呼業務市場管理規定
廣東省無線電尋呼業務市場管理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14號)
《廣東省無線電尋呼業務市場管理規定》已經1997年4月1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八屆1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盧瑞華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無線電尋呼業務市場管理,規範無線電尋呼業務市場經營行為,維護無線電尋呼業務市場的正常秩序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營無線電尋呼業務的單位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省郵電管理局和地級以上市郵電局(以下簡稱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是本轄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內的無線電尋呼業務市場,並負責本規定的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省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無線電尋呼業務的發展規模、頻率資源最佳化配置情況、已開系統設備容量和市場需求,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數量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外商及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經營或參與經營無線電尋呼業務。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六條 凡經營無線電尋呼業務的單位,必須向當地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在取得經營許可證、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無線電尋呼業務。
經營無線電尋呼業務的單位,憑通信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頻率和辦理台站設定手續。
獲準經營無線電尋呼業務的單位,在開台前持經營許可證到當地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申請業務專用號碼、中繼線路和設備。
第七條 獲準經營無線電尋呼業務的單位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省、郵電部和省郵電管理局有關通信行業管理的政策、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不得妨礙國家公用電信網和專用電信網的正常運行,維護國家公用電信網的完整性、統一性和先進性;
(二)嚴格按照批准的服務範圍經營無線電尋呼業務,並接受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嚴格執行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並報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實行明碼標價,接受物價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信終端設備進網許可證制度,銷售給用戶的尋呼機必須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並具有郵電部頒發的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誌。經營單位不得銷售假冒、劣質的尋呼機;
(五)嚴格執行用戶自帶機入台規定。該項業務只能在經營單位營業部受理,無線電尋呼機代銷點一律不得受理該項業務;
(六)依法開展無線電尋呼業務宣傳,其宣傳廣告內容必須合法、真實,並報當地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後方可刊播;
(七)遵守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經營電信業務的統計制度,按時、如實報送經營無線電尋呼業務的有關資料;
(八)加強對系統設備的運行管理,保證通信質量,健全規章制度,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九)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用戶的原則,設定營業場所、場所標誌和業務宣傳欄;公布營業時間、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監督投訴電話、收費及維修服務地點。
第八條 無線電尋呼機代銷點必須具有通信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準銷證,並與經營單位簽定委託代銷尋呼機協定書。
代銷點必須嚴格執行通信行業管理規定。經營單位必須加強對代銷點的管理。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代銷點業務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經營單位需啟用新頻點的,應具備無線電管理部門提供新頻點的批准檔案,再向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啟用的時間、地點,經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後,方能啟用新頻點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條 經營單位需增減中繼線路和設備,應提前1個月向當地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一條 經營單位開辦自動尋呼功能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獲得本年度年檢合格通知書;
(二)按時上報電信業務統計報表;
(三)服務質量較高,用戶反映良好,經營效益顯著,用戶達到規定數量以上。
第十二條 經營單位可以聯合經營或兼併。新的經營單位向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必須交回原發證機關核發的經營許可證原件,並負責做好原有用戶的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經營單位變更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在變更後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涉及變更經營主體、業務種類、服務範圍的,必須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經營單位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要求終止經營活動的,應事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單位名稱、業務種類、終止理由及對原有用戶的善後處理辦辦,並交回原發證機關核發的經營許可證原件。
第十五條 經營單位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如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發證機關應吊銷其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負責對其用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經營單位必須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辦理年檢手續。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對所批准的經營單位開展年檢工作。經營單位須向原發證機關提供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經營許可證原件;
(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年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經營單位的經營服務情況總結(包括本年度用戶發展、設備變化及人員狀況和服務費、營業點變動等情況);
(四)經營聯網無線電尋呼業務的,還須提供管理全網業務及各地分支機構經營服務的情況。
第十七條 通信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經營許可證年檢時,應對經營單位的經營主體和經營服務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對年檢合格的發給年檢合格通知書;不符合年檢規定的,發出限期整改通知,待整改合格後再發給年檢合格通知書;經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同時,應通
知原註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經營無線電尋呼業務的資格。
第三章 市場秩序管理
第十八條 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經營主體或者採取承包等方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
(二)偽造、塗改或轉讓經營許可證;
(三)擅自啟用新頻點或擅自轉讓、出售其使用的頻點;
(四)擅自超出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服務範圍;
(五)製作、發布虛假廣告或對無線電尋呼的功能、服務範圍等做引人誤解的宣傳,廣告詞有煽動性或有損其他經營者的形象;
(六)採取低於成本價格銷售尋呼機和贈、減、免月服務費的手段進行推銷活動;
(七)限定他人或利用行政手段強行攤派使用其無線電尋呼業務,以排擠其他經營單位的公平競爭。
第十九條 經營單位辦理用戶過戶、帶機入台、改號等業務,必須要求用戶出具身份證、原機資料等合法證明,並建立詳細的資料檔案,按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經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護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禁止下列違法行為:
(一)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或泄漏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編髮新聞;
(三)擅自向他人提供用戶使用無線電尋呼業務的情況和內容;
(四)擅自中斷用戶的通信或者延誤無線電尋呼;
(五)擅自停辦已核准經營的無線電尋呼業務;
(六)竊聽或復錄用戶的通信內容;
(七)利用技術手段擾亂其他經營單位的正常業務;
(八)損害國家利益及用戶和其他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用戶拖欠或拒付月服務費或有妨礙無線電尋呼業務正常服務的其他行為的,經營單位可要求用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終止提供無線電尋呼服務。
第四章 電信服務
第二十二條 郵電通信企業應根據現有通信能力,按照通信行業管理規定,為經營單位提供開辦業務所需的業務專用號碼、市話中繼線路、長途電信線路和有關中繼設備,並保障其質量。
第二十三條 郵電通信企業應在收取經營單位按規定繳納的使用中繼線路和設備的費用後30日內予以開通,並保證啟用業務專用號碼暢通,如遇故障須在規定時限內修復。郵電通信企業對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難,不得擅自停止中繼線服務。
第二十四條 經營單位為用戶受理業務時須按業務規定辦理,應向用戶做好業務宣傳和解釋工作,指導用戶正確填寫登記卡和表格,提醒用戶注意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經營單位辦理用戶業務時必須認真核對用戶和經辦人身份證及登記卡和表格,並進行登記、制表和歸檔整理。
第二十六條 經營單位在用戶交費之後須及時為用戶發機、配號,並開通無線電尋呼業務。
第二十七條 經營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用戶資料保管工作,採取保密措施,防止用戶資料泄密。
第二十八條 經營單位應積極開拓為用戶服務的各項活動,做好售機後的服務工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無線電尋呼業務市場的監督檢查,制止擾亂無線電尋呼業務市場秩序的行為,保障無線電尋呼業務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
通信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須按規定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使用統一的通信行政執法文書;實施罰沒處罰時,須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罰沒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被檢查的經營單位應對通信行政執法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執法人員履行公務。
第三十條 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被檢查單位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說明情況、提供證明材料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查詢、複製有關協定、檔案、文稿、單據、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封存有關證據和資料;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應公開辦事程式,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通信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嚴格執法,全心全意為經營單位和用戶服務。
第三十二條 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受理用戶舉報,及時調查處理,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無線電尋呼業務的,由通信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停止中繼線服務,並沒收違法經營所得。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五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由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停止中繼線服務,並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和其他經營單位造成損失的,賠償其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停止中繼線服務,並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通信行業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造成用戶經濟損失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通信行業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無線電尋呼是以無線電廣播方式傳遞簡單信息的一種移動通信方式。
本規定所稱無線電尋呼業務是由主叫用戶利用電話,通過無線電尋呼系統向攜帶無線電尋呼接收機(BP機)的被叫用戶發出信息,要求進行電話聯絡或直接傳遞有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5日

無線電尋呼網

無線電尋呼網的構成:本地無線電尋呼網和區域無線電尋呼網。

本地

本地無線電尋呼網的結構及系統組成
1、單區制無線電尋呼網的結構及系統組成
(1)人工接續方式的單區制無線電尋呼網的結構和系統組成
無線電尋呼網無線電尋呼網
整個服務區為一個基站發射區。基站與尋呼中心之間採用兩線專用中繼電路相連,尋呼中心經中繼線接入市話端局和(或)市話匯接局。尋呼中心的無線電尋呼服務台相當於市話自動交換網中的一個特種業務台。如果需要開放異地尋呼業務,則尋呼中心可以長市中繼線接入長途局。
(2)全自動接續方式的單區制無線電尋呼網的結構和系統組成
無線電自動尋呼中心以中繼與市話自動交換網的匯接局或端局相連,並以二線專用中繼電路連至基站。無線電尋呼系統由無線自動尋呼中心、基站和尋呼接收機組成。無線自動尋呼中心是由自動尋呼終端,尋呼數據處理中心,和調製器組成。其中,自動尋呼終端主要由中繼接口單元、記發器、客戶號碼核對器、語音信箱組成。數據自理中心主要由排隊器和編碼器組成,基站主要由解調器發射機和天線組成。
2、多區制本地無線電尋呼網的結構及系統組成
(1)人工接續方式的多區制本地無線電尋呼網的結構和系統組成
基站同時傳送相同的信號,因此,各基丫發射機的工作方式為同步工作方式。為了使各個基站能同時傳送信號,需選取一個基站為中心基站,以它為基準,外圍基站的信號都與中心基站發射的信號同步,從而保證可靠的接收。多區制無線電尋呼網的覆蓋範圍可以自傳到本地電話網的服務範圍。
(2)全自動接續方式的多區制本地無線電尋呼網的結構和系統組成
無線電自動尋呼中心以中繼電路與市話自動交換網的匯接局或端局相連,並以二線專用中繼電路與每個基站相連。

域區

域區域無線電尋呼網的結構及系統組成
區域無線尋呼網的組網方式有以下幾種。
1、漫遊式聯網
為使本系統內的客戶能在相禽系統(或某些系統)內享受尋呼服務,一個地區內所有尋呼系統通過協定,可以制定出統一的尋呼客戶號,這些客戶號在整個地區可視為“有權”。一旦客戶超出其註冊系統進入地區的其他系統,則其他系統也可為客戶提供尋呼服務。這種漫遊式的聯網系統,實現起來較為方便,各單獨系統一向說來不需做什麼發行但嚴格地說,這不是一種趔的聯網。各系統之間除了預先制定的編號計畫之外,並無任何聯繫。
2、地區同播式聯網
地區同播式聯網,即每一條尋呼都在整個地區內同時播發,因此客戶在整個地區內都能享受到尋呼服務,這種同播系統一般有兩種實現方法。
(1)遠程終端方式。以這種方式構成地區聯網,實際上整個地區就是一個單獨的尋呼系統。這個系統設在地區的中心市,它包括主機、集中編碼器發射系統和一部分終端。而在地區的其他縣市,僅設終端和發射系統,通過接口設備及線路,將各縣市的遠和終端連到中心市的主機,主機將集中編碼編好的代碼送至各縣市的發射系統,通過時延均稀電路使每條信息能同時在整個地區播發。
(2)單系統方式:單系統的地區同播系統與遠程終端方式的同播系統兩者不同之處在於每個縣市都有其獨立的尋呼管理系統,本地的終端不是直接連到中心市的主機,而是連到本的主機,通過本地主機將信息傳至中心市的主機,經過統一編碼後,分送到各地發射系統實現同播。
3、不同播方式的地區聯網
不同播的聯網系統可以在地區的中心市設定一台專用的聯網主機,通過接口設備與各單系統的主機相連。對於本地信息,即本地客戶僅在本地系統內播發的信息,僅通過本地系統內的編碼器送至本地發射機系統發射。對於聯網客戶需要在整個地區發關這的信息,可以通過本地主機送至聯網主機,再通過聯網主機轉發到各縣市的主機,然後順當地進行編碼發射。這樣,各縣市的發射機僅承擔本地信息的發射及一小部分聯網信息的發射,從而大大增加了聯網系統的容量。同時,由於不再需要地區統一編碼,各縣市與中心市只需要一條線路連線即可實現地區聯網。對於個別有同頻干擾的縣市,可以通過聯網主機進行控制,使其交叉發射來消除同頻干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