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後續項目部分團定資產一次提足折舊是指新制度規定,“因無後續項目而折舊又未提完的境外施工機械、生產設備,可在項目的最後一年一次提足折舊。”這一規定說明無後續項目部分固定資產一次提足折舊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不具備這兩個條件的不允許計提:這條規定僅適用於境外的施工機械、生產設備,不適用於境內的固定資產,也不適用於境外的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
在無後續項目的條件下,可在項目最後完工的一年一次提足折舊這一規定主要考慮到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在國外承攬的項目是通過招標、議標方式取得的,具有流動性、隨意性的特點。因此,對無後續項目的固定資產只能通過項目一次性收回固定資產的價值。這樣,才能保證投資者的權益不受損失,減少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風險,減少潛虧因素,也體現了制度的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