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2015年12月29日,民航局頒發了《輕小型無人機運行規定》,重點講述了無人機雲的重要性。
《規定》表示,7公斤以上的幾種無人機,需要明確接入“電子圍欄”以及“無人機雲”。前者主要是劃定“禁飛區”,而後者則類似於無人機的“黑匣子”,在人口密集地區和機場淨空區要求每秒一次地報告飛行高度、距離等實時信息,且飛行數據需要保留3個月以上。7公斤以下的無人機駕駛員無需拿證,而7公斤以上的駕駛員則需要許多嚴格的執照限制。這次的政策同樣對7公斤以下的相對寬鬆,不需要接入無人機雲系統,只需要在無人機機身標註型號、編號、所有者及聯繫方式即可;也不需要裝上電子圍欄,只需要提前了解禁飛區即可。
產生背景
民用無人機分類繁雜,運行種類繁多,所使用空域遠比有人駕駛航空器廣闊,因此有必要實施分類管理,依據現有無人機技術成熟情況,針對輕小型民用無人機進行以下運行管理。
民用無人機的運行管理
1.1電子圍欄
a.對於Ⅲ、Ⅳ、Ⅵ和Ⅶ類無人機,應安裝並使用電子圍欄。
b.對於在重點地區和機場淨空區以下運行Ⅱ類和Ⅴ類無人機,應安裝並使用電子圍欄。
1.2接入無人機雲的民用無人機
a.對於重點地區和機場淨空區以下使用的Ⅱ類和Ⅴ類的民用無人機,應接入無人機雲,或者僅將其地面操控設備位置信息接入無人機雲,報告頻率最少每分鐘一次。
b.對於Ⅲ、Ⅳ、Ⅵ和Ⅶ類的民用無人機應接入無人機雲,在人口稠密區報告頻率最少每秒一次。在非人口稠密區報告頻率最少每30秒一次。
c.對於Ⅳ類的民用無人機,增加被動反饋系統。
1.3未接入無人機雲的民用無人機運行前需要提前向管制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有效監視手段。
民用無人機運營人的管理
根據《民用航空法》規定,無人機運營人應當對無人機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提供條件
1、無人機雲提供商須具備以下條件:
2、設立了專門的組織機構;
3、建立了無人機雲系統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
4、建立了民用無人機駕駛員、運營人資料庫和無人機運行動態資料庫,可以清晰管理和統計持證人員,監測運行情況;
5、已與相應的管制、機場部門建立聯繫,為其提供數據輸入接口,並為用戶提供空域申請信息服務;
6、建立與相關部門的數據分享機制,建立與其他無人機雲提供商的關鍵數據共享機制;
7、滿足當地人大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規,遵守軍方為保證國家安全而發布的通告和禁飛要求;
7、獲得局方試運行批准。(需獲得由民航局頒布的運營批准信)
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CCAR-91部諮詢通告AC-91-FS-2015-31的要求的無人機雲系統,並接入民航局相關數據系統。
無人機運營商責任與義務
提供商應定期對系統進行更新擴容,保證其所接入的民用無人機運營人使用方便、數據可靠、低延遲、飛行區域實時有效。
提供商每6個月向局方提交報告,內容包括無人機雲系統接入航空器架數,運營人數量,技術進步情況,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事故和事故徵候等。
無人機雲功能
無人機雲系統是需具備飛手註冊、培訓管理、飛行計畫管理、無人機低空定位、軌跡跟蹤、電子圍欄、空中防撞、越界警告、線路最佳化、氣象情報、動態監測、數據(包括位置、高度、速度等)統計分析等功能於一體的智慧型化管控平台,要充分滿足無人機高效、安全的飛行監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