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典坑儒(fén diǎn kēng rú)
指秦始皇焚燒《詩經》、《書經》等古代典籍;坑殺一批儒生。後泛指對文化和知識分子的摧殘。同焚書坑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焚典坑儒
- 拼音:fén diǎn kēng rú
- 色彩:貶義
- 結構:聯合式
- 解釋:泛指對文化和知識分子的摧殘
- 近義詞:焚書坑儒
- 注音:ㄈㄣˊ ㄉㄧㄢˇ ㄎㄥ ㄖㄨ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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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釋義
【解釋】 焚毀典籍,坑殺書生。同“焚書坑儒”。
【來源】 《明成化說唱詞話叢刊·花關索出身傳》:“秦皇獨霸諸侯城,焚典坑儒喪聖文。”
“焚書坑儒”一詞出處《史記·卷121·儒林列傳》的說法是“及至秦之季世,焚詩書,坑術士,六藝從此缺焉”。經常被“坑儒”觀點引做證據的是《史記·秦始皇本紀》中秦始皇長子扶蘇的話(“天下初定,遠方黔首未集,諸生皆誦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繩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西漢末孔安國(孔子10世孫)《〈尚書〉序》亦言:“及秦始皇滅先代典籍,焚書坑儒,天下學士逃難解散。”西漢劉向《〈戰國策〉序》:“任刑罰以為治,信小術以為道。遂燔燒詩書,坑殺儒士”。
同時秦始皇焚書並未焚燒醫學、農牧等技術實用書籍。
歷史記載
焚典
《史記·秦始皇本紀》:臣請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
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博士齊人淳于越反對當時實行的“郡縣制”,要求根據古制,分封子弟。丞相李斯加以駁斥,並主張禁止百姓以古非今,以私學誹謗朝政。秦始皇採納李斯的建議,下令焚燒《秦記》以外的列國史記,對不屬於博士館的私藏《詩》、《書》等也限期交出燒毀;有敢談論《詩》、《書》的處死,以古非今的滅族;禁止私學,想學法令的人要以官吏為師。此即為“焚書”。
坑儒
《史記·秦始皇本紀》:始皇聞(侯生、盧生)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書不中用者盡去之。悉召文學方術士甚眾,欲以興太平,方士欲練以求奇藥。今聞韓眾去不報,徐巿等費以巨萬計,終不得藥,徒奸利相告日聞。盧生等吾尊賜之甚厚,今乃誹謗我,以重吾不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