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

烏魯木齊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

根據烏魯木齊市委、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方案》(烏黨發〔2019〕14號)和縣委、縣人民政府印發的《烏魯木齊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縣黨發〔2019〕9號),制定本規定。

烏魯木齊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是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烏魯木齊縣文體廣電旅遊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烏魯木齊市委關於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體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
  • 所屬部門:烏魯木齊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烏魯木齊縣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和我縣有關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和主動權,實施旅遊興疆戰略。
(二)統籌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振興發展,擬訂文化和旅遊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文化和旅遊創新綠色融合發展,實施“文化和旅遊+”;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擬訂相關文化和旅遊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統籌領導區域內旅遊產業,綜合協調旅遊資源規劃、開發、整合及利用。管理全縣重大文化和旅遊活動;指導重點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企業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對外交流、合作和市場推廣,擬訂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統籌文化和旅遊景區管理;指導重要文化旅遊產品的開發及推廣。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文藝作品的創作、生產、評論和研究,扶持堅守中華文化立場、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我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指導基層文化建設,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套用研究,推廣文葛欠化和旅遊科技成果,推進文化和旅遊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研究,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文化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我縣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與利用工作;引導文化和騙阿講旅遊產業的社會投資和利用外資工作,推動文化和旅遊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承擔特種旅遊、紅朵腿紋捉色旅遊、特色旅遊等旅遊項目的規劃及相關管理工作;結合鄉村振興戰略,推歡您巴進文化和旅遊扶貧。
(九)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研究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態勢,引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方向。
(十)負責文化和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指導文化和旅遊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文化、旅遊墓棕套、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十二)指導統籌文物工作;負責文物保護管理、搶救發掘、研究宣傳等工作;指導博物館和革命文物工作;負責為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拍攝館藏三級文物的審批。
(十三)貫徹黨的宣傳方針政策,指導、推進我縣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十四)負責落實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節目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五)編制廣播電視領域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指導、監督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十六)指導、協調、推動廣播電視領域產業發展,制定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七)負責對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八)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協調和推動少數民族廣播電視精品創作生產;指導、監督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對境外衛星電視節目接收的監管。
(十九)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縣重大宣傳活動,指導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
(二十)協調、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播電催她道炒視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
(二十一)組織制定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落實相關政策和行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海翻達統安全和保衛工作。
(二十二)負責組織實施和推進城鄉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發展;負責廣播電視“村村通、戶戶通”覆蓋、維護和管理工作。
(二十三)指導廣播電視、網路視聽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四)組織編制體育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十五)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
(二十六)負責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負責組織開展和指導我縣民眾體育活動,推動體育社會化;負責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工作。
(二十七)擬訂我縣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和運動項目的布局規劃,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負責組織參加和承辦全國、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和我縣體育競賽活動;指導體育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二十八)開展對外體育合作與交流,指導民間體育交流活動;指導體育科技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套用。
(二十九)擬訂體育產業政策,培育和發展體育市場,規範體育經營活動;參與擬訂體育設施布局規劃,指導全縣體育產業發展和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體育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指導體育社會團體有關工作。
(三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烏魯木齊縣文體廣電旅遊局行政編制8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
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十三)貫徹黨的宣傳方針政策,指導、推進我縣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十四)負責落實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節目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五)編制廣播電視領域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指導、監督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十六)指導、協調、推動廣播電視領域產業發展,制定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七)負責對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八)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協調和推動少數民族廣播電視精品創作生產;指導、監督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對境外衛星電視節目接收的監管。
(十九)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縣重大宣傳活動,指導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
(二十)協調、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播電視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
(二十一)組織制定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落實相關政策和行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
(二十二)負責組織實施和推進城鄉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發展;負責廣播電視“村村通、戶戶通”覆蓋、維護和管理工作。
(二十三)指導廣播電視、網路視聽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四)組織編制體育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十五)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
(二十六)負責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監測;負責組織開展和指導我縣民眾體育活動,推動體育社會化;負責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工作。
(二十七)擬訂我縣競技體育發展規劃和運動項目的布局規劃,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負責組織參加和承辦全國、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和我縣體育競賽活動;指導體育運動隊伍建設,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二十八)開展對外體育合作與交流,指導民間體育交流活動;指導體育科技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套用。
(二十九)擬訂體育產業政策,培育和發展體育市場,規範體育經營活動;參與擬訂體育設施布局規劃,指導全縣體育產業發展和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體育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指導體育社會團體有關工作。
(三十一)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烏魯木齊縣文體廣電旅遊局行政編制8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
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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