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烏魯木齊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健全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以及就業創業政策;組織落實就業援助、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培訓制度;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
(四)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促進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承擔企事業單位人員工(公)傷(病)殘有關待遇的落實工作。
(五)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研究擬訂相關配套政策、規定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監督落實農民工相關政策,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七)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監督勞動關係政策落實工作,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
(八)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擬訂信訪維穩工作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九)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信息工作;維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信息網路,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和發展預測報告。
(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行職業資格目錄清單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人員編制
烏魯木齊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編制6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
直屬單位
(一)縣就業服務管理中心(縣人力資源服務中心)。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4名,其中:領導職數1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二)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3名,其中:領導職數1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三)縣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6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四)縣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中心。機構規格相當副科級,核定事業編制6名,其中:領導職數2名。經費形式為全額預算管理。
以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方案另行下達。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