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烏魯木齊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下達新調整後的〈烏魯木齊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縣黨發【2005】33號)精神,設定烏魯木齊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職能調整: 劃出,劃入,轉變,強化的職能
  • 主要職責:人事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
  • 內設機構:辦公室
職能調整,主要職責,崗位設定,

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安全生產綜合管理、職業安全監察、礦山安全監察職能交給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將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職能和特種設備安全檢測職能交給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3、將職業衛生監察職能交給縣衛生局。
(二)劃入的職能
1、原縣經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承擔的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職能。
2、縣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職能。
(三)轉變的職能
推進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機關、事業單位不同特點的科學分類管理制度和競爭激勵機制,促進國家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逐步由單一的業務性管理向全面的社會化管理與服務轉變。
(四)強化的職能
1、培育、發展和完善人才市場管理服務體系,最佳化人才資源配置、加強整體性人才資源開發,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2、就業和培訓職能。
3、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統一管理職能。
4、勞動關係調整、處理職能。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人事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有關人事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關於人事制度改革的方案,並進行監督檢查。
2、擬定人事工作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對全縣人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協調和服務,編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和工作計畫。
3、建立和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公務員的計畫統計、吸收錄用、培訓、考核、獎懲、任免、調配工作。
4、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5、負責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和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對優秀人才的培養、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對市級優秀專業技術工作者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核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6、認真執行人才流動、開發的有關政策、規定,促進各類人員合理流動;培育、規範人才市場,負責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指導。
7、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調整、晉升工作,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傷、殘鑑定和有關待遇工作;負責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福利
8、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和復員軍人的安置和培訓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及招收錄用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事業、企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9、負責縣人民政府委託的行政獎勵、表彰和人事任免事項;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有關懲戒、申訴控告工作;負責人事爭議仲裁工作。
10、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的勞動制度改革方案並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全縣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就業工作,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組織落實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擬定勞動力市場的發展規劃,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制定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辦法;負責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再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城鄉勞動力流動的有關政策。
3、根據國家職業分類、技能標準、技能鑑定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要求和自治區、烏魯木齊市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管理意見,負責組織實施全縣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負責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擬定技工學校發展規劃和綜合管理辦法,負責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工作;組織實施職業技能競賽,開展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等工作;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的師資隊伍建設。
4、負責全縣勞動關係調整工作,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係,擬定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意見;負責勞動契約的簽證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爭議調解處理及勞動監察工作;負責監督機執行企業職工探親、體假等福利政策和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及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負責特困企業和特困戶的解困工作。
5、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烏魯木齊市工資巨觀調控政策;對全縣企業職工工資及其它勞動報酬進行巨觀管理。
6、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和烏魯木齊市養老、失業,醫療保險政策;負責全縣企業職工、退休、退職人員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工作。
7、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烏魯木齊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政策,對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制定社會保險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8、組織實施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負責承辦單位資格認定工作;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
9、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信息網路,負責企業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和宣傳教育工作。
10、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開展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和諮詢工作。
11、執行國家、自治區勞動鑑定有關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12、組織全縣各鄉(鎮)企業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業務培訓,指導各鄉(鎮),企業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有關社團工作。
13、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崗位設定

1、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綜合協調及文秘、檔案管理、財物、內勤和其他有關工作。
2、崗位設定
流動調配、工資福利及退休管理、勞動保障勞動就業及企業工資、公務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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