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30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養犬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8.31
- 實施時間:2001.08.31
第一條 為實施《烏魯木齊市養犬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實行加強管理、嚴格限制的原則。
第四條 市公安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其所屬的養犬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市獸醫檢疫、衛生、工商、市容環衛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分為重點限制養犬地區和一般限制養犬地區,其範圍是:
(一)天山區、沙依巴克區、新市區、水磨溝區、東山區、頭屯河區、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重點限制養犬地區。其他地區為一般限制養犬地區;
(二)一般限制養犬地區內的大中型企業的生產廠區和職工住宅區為重點限制養犬地區;
(三)重點限制養犬地區內的蘆草溝鄉、五一農場、三坪農場、頭屯河農場、後峽地區、104團農牧連隊及小地窩堡、四道岔、烏拉泊檢查站、東大梁村、漂染廠、八道灣煤礦所形成的區域以外地區為一般限制養犬地區。
第六條 重點限制養犬地區內個人登記養犬的,每戶只準飼養一隻高度不超過25公分的小型觀賞犬。
第七條 居民應在養犬10日內,持居民(家屬)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證明,攜犬到市獸醫檢疫部門免疫並領取《家犬免疫證》後,經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註冊登記,到市公安局養犬管理辦公室繳納養犬註冊登記費,領取《養犬證》和犬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直接到市公安局養犬管理辦公室註冊登記,領取《養犬證》和犬牌:
(一)單位因看護倉庫、工地、貴重物資存放場地等警衛工作;
(二)從事犬類培育、繁殖、試驗、科研工作需要養犬的;
(三)外國人養犬的。
第九條 《養犬證》年審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十條 養犬者須繳納註冊登記費和年度審驗費。
重點限制養犬地區每隻犬註冊登記費為4000元,年度審驗費為100元;一般限制養犬地區每隻犬註冊登記費為1000元,年度審驗費為50元。
單位因警衛或科研工作需要養犬和一般限制養犬地區農牧民養犬,按規定辦理註冊登記和年度審驗,免繳註冊登記費和年度審驗費。
收取的註冊登記費和年度審驗費一律上繳財政。
第十一條 養犬人辦理《養犬證》並繳納了註冊登記費後,轉讓他人的,應當按本細則規定程式,辦理變更登記。犬死亡的,應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養犬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給予註冊登記。
第十三條 養犬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攜犬進入商店、飯店、學校、醫院、展覽館、影劇院、體育館、遊樂場、車站、航空港、人民廣場等公共場所;
(二)不準攜犬乘公共運輸工具(小型出租汽車除外);
(三)重點限制養犬地區內,經登記飼養的大型犬應當實行拴養或圈養,不得出戶。飼養的小型觀賞犬出戶時,必須掛牌並由成年人牽領;
(四)養犬不得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影響公共衛生。
第十四條 從事犬類銷售、養殖、舉辦犬類展覽以及開辦為養犬服務的商店和醫院的,經營者應持單位或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證明、申請書,分別向市公安局養犬管理辦公室和市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重點限制養犬地區內,禁止從事犬類養殖和舉辦犬類展覽。
第十五條 進行犬類交易的,必須持《家犬免疫證》在合法場所交易。嚴禁在交易市場以外進行交易。
需要運出本市的,應到市獸醫檢疫部門辦理畜禽運輸檢疫證明,運輸部門憑畜禽運輸檢疫證明方可承運。
第十六條 犬類交易市場和從事犬類養殖、犬類展覽應當具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條件,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方案,確保不發生犬類傷人和其他事故。
第十七條 養犬者應定期為犬注射疫苗。幼犬每年注射免疫4次,成年犬每年注射免疫2次。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養犬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可以對養犬者按每隻犬處以500元罰款。
養犬者不按期審驗養犬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審驗,逾期不審驗的,按前款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市獸醫檢疫、衛生、工商、市容環衛等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一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