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烏魯木齊市旅遊景區管理條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烏魯木齊市旅遊景區管理條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是2013年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烏魯木齊市旅遊景區管理條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3年10月09日
  • 實施時間:2013年10月09日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引言,修改明細,

引言

(2013年6月26日烏魯木齊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
《等六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於2013年6月26日經烏魯木齊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3年9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

修改明細

烏魯木齊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烏魯木齊市旅遊景區管理條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將《烏魯木齊市旅遊景區管理條例》第七條修改為“開發建設旅遊景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旅遊業發展規劃”。
二、將《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修改為:“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規劃和安裝、施工質量標準”。
三、將《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修改為“因工程施工確需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其他影響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的,須經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施工。”
四、刪除《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五、將《烏魯木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定點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施工,不得擅自拆除、移動或占用。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六、將《烏魯木齊河河道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依法對烏魯木齊河河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縣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的河道主管機關,依法對烏魯木齊河河道實施具體管理”。
七、將《烏魯木齊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第五條修改為:“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排水的統一監督管理。區、縣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城市排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中的執法機關“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九、將《烏魯木齊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水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區、縣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城市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烏魯木齊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中的執法機關“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30927(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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