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達區人民政府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工作制度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保障人民民眾民主權利、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公正便民、廉潔高效為基本要求,增加辦事透明度,監督政府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規範辦事行為,更好地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達區人民政府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工作制度
  • 制定單位:烏達區人民政府
  • 適用範圍:烏達區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公開內容,第三章 公開方式,第四章 公開程式,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第一章 總 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保障人民民眾民主權利、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公正便民、廉潔高效為基本要求,增加辦事透明度,監督政府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進一步規範辦事行為,更好地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二、基本原則。堅持嚴格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各類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之外,都要如實公開。要按照規定的制度和程式,對應該公開的事項,採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時公開。
三、目標任務。通過對行政和行業管理內容、環節和結果的公開,提高政府和公共服務部門工作的透明度;通過對公開形式的規範和完善,使人民民眾與政府和公共服務部門的溝通渠道更加順暢,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進一步完善監督保障措施,不斷提高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的質量和水平。

第二章 公開內容

四、對外公開的內容:
(一)各部門職責許可權、服務範圍及其工作人員崗位職責、辦事依據、辦事程式、辦事結果、收費規定、服務承諾等事項;投訴監督辦法及處理結果。
(二)單位年度工作目標。
(三)上級下撥的涉及公眾利益的專項經費及使用情況。
(四)為民辦實事的項目及執行情況、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五)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有關事項(重點是行政審批、項目確定、市政建設、征地補償標準、城鎮拆遷政策、行政處罰和收費、職稱評定、低保、徵兵、學校收費和招生等事項)。
(六)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五、對內公開的內容:
(一)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
(二)工作人員考核、獎懲、任免(職稱晉升)、工資調整等情況。
(三)財務方面涉及的經費收支、預算外資金管理情況等。

第三章 公開方式

六、媒體公開。政府規章、重要檔案、政策措施、政策法規、組織機構、辦事程式等事項,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政府入口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
七、會議公開。對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各種會議,可採取邀請有關人員和新聞記者旁聽的形式予以公開。
八、載體公開。對涉及範圍廣、時效長、內容較為固定的事項,可採取設立便於民眾觀看的政務公開欄、印發宣傳資料、辦事手冊和張榜公布、出示公告等形式公開。有條件的單位可採用觸屏式電腦查詢系統、聲訊電話等現代化手段的形式進行政務公開。
九、視窗公開。對政策性強、辦理環節較多的事項,可在各單位建立服務視窗予以公開或通過政務公開大廳,實行集中辦公、“一條龍”服務進行公開。
十、各部門、各單位要將機構設定、工作職責、辦事程式等對外公開事項,以公示欄等形式在本單位公布。

第四章 公開程式

十一、公開前,各單位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要進行專題研究,制訂政務公開實施方案,確定政務公開的內容、形式和方法。由單位政務公開、辦事公開領導小組組長簽署意見報區政務公開、辦事公開領導小組審批後方可實施。
十二、公開後,要採用設意見箱等多種形式,廣泛徵求民眾意見,並將民眾建議的辦理結果和民眾所提問題的答覆意見及時向民眾進行反饋。
十三、每項公開工作結束後,對工作方案、會議紀要及有關資料等,各單位要及時立卷、歸檔保存,做到檔案完備,資料齊全,便於查閱。

第五章 監督與考核

十四、區政務公開、辦事公開領導小組要自覺接受上級政務公開、辦事公開領導小組的監督,定期匯報全區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情況;各單位、各部門要自覺接受區政務公開、辦事公開領導小組的監督,定期匯報本單位相關工作。政務公開、辦事公開工作要納入行風評議的重要內容,定期組織有關人士對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全面性、有效性進行評議,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十五、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政務公開、辦事公開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
十六、要充分發揮民眾的監督作用。通過設立投訴視窗、舉報電話、政務監督信箱、聘請政務監督員和推行領導接待日等渠道,收集民眾意見,及時處理民眾投訴。
十七、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一級抓一級,落實責任制。要把推行政務公開和辦事公開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項內容,並把考核結果作為幹部獎懲的重要依據。對拒不推行政務公開、辦事公開制度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在政務公開、辦事公開工作中弄虛作假、打擊報復、侵犯民眾民主權利等違紀行為的幹部追究其相關責任。
十八、本制度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區監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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