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稅法》是2016年3月中國稅務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稅法
- 作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 出版社:中國稅務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3月
- 定價:70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67803862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新疆是我國向西開放的橋頭堡和重要門戶,是“一帶一路”的核心區。為服務和支持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編譯了“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稅制,現已出版的包括:《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稅款和其他應繳財政款法(稅法)》《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稅法(上、下卷)》《吉爾吉斯共和國稅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稅法》以及《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稅法》。
圖書目錄
通用部分
第1篇 總則
第1章 基本規定
第1條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稅法調整的各項關係
第2條 稅收法規
第3條 稅收法規的時效
第4條 稅收法規和國際條 約
第5條 稅收法規原則
第6條 徵稅強制性原則
第7條 徵稅確定性原則
第8條 徵稅公平性原則
第9條 稅收制度統一原則
第10條 稅收法規公開原則
第11條 納稅人誠實納稅推定原則
第2章 本法採用的基本概念
第12條 稅金及規費
第13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代理人
第14條 主管部門
第15條 稅收關係主體
第16條 法人和自然人
第17條 非營利性組織
第18條 個體企業
第19條 居民和非居民
第20條 常設機構
第21條 資產租賃
第22條 本法中採用的其他概念
第3章 稅金和規費制度
第23條 稅金和規費種類
第24條 稅收和規費的要素
第25條 徵稅對象
第26條 稅基
第27條 費率
第28條 計算辦法
第29條 納稅期
第30條 稅收和規費優惠
第4章 稅收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第31條 納稅人的權利
第32條 納稅人的義務
第33條 主管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第2篇 履行納稅義務
第5章 履行納稅義務的一般規定
第34條 納稅義務
第35條 履行納稅義務的辦法
第36條 履行納稅義務的期限
第37條 納稅義務終止
第38條 納稅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限
第6章 徵稅對象和涉稅標的物的劃分和登記
第39條 徵稅對象和涉稅標的物的劃分和登記
第40條 特殊情況下徵稅對象和涉稅標的物的劃分
第41條 會計檔案以及會計檔案的編制和保存
第42條 分類記賬及記賬辦法
第7章 稅務報表
第43條 稅務報表的概念
第44條 稅務報表的編制
第45條 稅務報表的提交辦法
第46條 修改後稅務報表的提交
第47條 稅務報表保存期限
第8章 繳納稅金和規費
第48條 繳納稅金和規費的義務
第49條 稅金和規費的支付統計
第50條 法人清算時稅金和規費的支付
第51條 法人重組時稅金和規費的繳納
第52條 納稅人死亡、認定納稅人失蹤或無行為能力情況下稅金和規費的支付
第53條 銀行履行劃撥稅金和規費的付款委託以及追繳稅金和規費的托收委託第9章 延期和(或)分期繳納應付稅費
第54條 延期和(或)分期繳納應付稅費的一般要求
第55條 應付稅費延期和(或)分期繳納的效力終止
第10章 溢繳稅稅費的抵扣與返還
第56條 溢繳稅稅費的抵扣
第57條 溢繳稅金返還
第5條 溢繳規費的抵扣與返還
第11章 履行繳納稅金和規費的義務
第59條 稅金和規費繳納義務的履行保證
第60條 欠稅還款通知書
第61條 履行欠稅還款通知書的期限
第62條 欠稅追繳強制措施
第63條 從納稅人銀行賬戶強制扣除欠稅
第64條 通過納稅人的債務人扣除屬於納稅人的貸款金額
第65條 追繳納稅人的財產
第66條 註銷稅務壞賬
第3篇 稅務監督
第12章 稅務監督的基礎
第67條 稅務監督的形式
第68條 徵稅對象和涉稅標的物登記
第69條 財政和國家專項基金收入統計
第70條 審核
第71條 銷售現金收入跟蹤
第72條 稅控收款機套用
第73條 特定種類應稅消費品標記和設立財務監察員職務
第74條 監督財產銷售現金收益的及時全額繳入國庫
第75條 對負責規費徵收的國家機關和單位進行監督
第76條 涉稅秘密信息
第13章 納稅人登記
第77條 納稅人登記的一般規定
第78條 納稅人識別號
第79條 納稅人登記
第80條 納稅人登記辦法
第81條 納稅人按徵稅對象進行登記
第82條 納稅人登記信息
第83條 納稅人登記信息的管理
第84條 負責提供納稅人義務產生信息的機關和單位
第14章 稅務檢查
第8條 稅務檢查的概念和形式
第86條 稅務檢查的類別
第87條 稅務檢查的參與者
第88條 進行稅務檢查的依據
第89條 實施稅務檢查的期限
第90條 進行稅務檢查的周期
第91條 進行稅務檢查的補充要求
第15章 進行稅務檢查的辦法
第92條 國家稅務部門負責人進入納稅人廠區和室內進行稅務檢查
第93條 對納稅人廠區和房屋的調查以及財產清查登記
第94條 索取檔案
第95條 扣押檔案和物品
第96條 凍結納稅人銀行賬戶
第97條 鑑定
第98條 翻譯人員參與
第99條 見證人參與
第100條 稅務檢查記錄編制要求
第101條 稅務檢查結論
第102條 國家稅務機關研究稅務檢查材料
第103條 國家稅務機關對稅務檢查材料的研究結論
第104條 納稅人執行國家稅務機關結論
第105條 稅務檢查的無害化處理原則
第4篇 稅收違法行為的責任
第16章 稅收違法行為責任的一般規定
第106條 稅收違法行為的概念
第107條 自然人的責任
第108條 追究稅收違法行為責任的一般要求
第109條 稅收違法行為免責
第110條 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免責和追責
第111條 稅收違法行為責任減輕或加重的情況
第112條 金融處罰和採用辦法
第17章 稅收違法行為的類型及其責任
第113條 未在國家稅務機關登記
第114條 商品或隱藏(降低)商品(工程、服務)銷售收入未人賬
第115條 違反稅務報表提交辦法
第116條 違反會計核算辦法
第117條 無證照經營
第118條 違反發票開具辦法
第119條 違反稅控收款機和POS機使用辦法
第120條 違反稅金和規費繳納期限
第121條 無證使用土地
第18章 對國家稅務機關的決議、責任人的亂作為和不作為的申訴
第122條 申訴權
第123條 申訴程式
第124條 向上級稅務機關進行投訴的程式和期限
第125條 上級稅務機關審理投訴
……
特殊部分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國家稅務局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