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Wuhai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是烏海市的國家權力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是烏海市的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舉行。

現任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韓國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
  • 外文名:Wuhai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 性質:國家權力機關
  • 現任領導:韓國武 
歷史沿革,社會發展,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歷史沿革

1976年1月10日,根據國務院決定,撤銷了原烏達市和海勃灣市,正式成立了烏海市,成為內蒙古自治區直轄市,同時下設烏達、海勃灣、拉僧廟三個辦事處。
1980年1月1日,根據自治區革委會《關於烏海市設市轄區問題的批覆》,將三個辦事處分別改設為烏達區、海勃灣區、海南區。
1981年6月,三個區先後召開了烏海市成立以來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並建立了常務委員會。同年12月17日,烏海市首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選舉產生了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設立,從組織和制度上進一步健全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系,極大豐富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規範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標誌之一。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
1982年1月,烏海市人大常委會設立辦公室和調查研究室。
1984年6月,烏海市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撤銷調查研究室,設立政治法律、財政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3個工作委員會,作為烏海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同時,決定設立烏海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1987年5月,烏海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撤銷3個工作委員會。同年5月,依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烏海市二屆人大四次會議決定設立法制民族、財政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3個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在研究、審議有關議案,聽取並審議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法院、檢察院的工作匯報,開展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和意見,協助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001年10月,烏海市人大常委會增設選舉任免代表聯絡委員會,3個專門委員會掛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的牌子,常委會辦公室改為辦公廳;2008年烏海市人大常委會增設環境資源和城鄉建設工作委員會;2015年烏海市人大常委會被賦予行使立法權,特增設專門從事立法工作的法制工作委員會,並在2016年2月召開的市八屆人大五次會議上成立了市人大法制委員會;2015年適應人大工作發展需要,為規範常委會內設機構,根據自治區、市編委批覆,將原法制民族工作委員會更名為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

社會發展

烏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自1981年成立以來,圍繞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以及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主動作出決議、決定,有力地促進了全市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進程,推動了全市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為保證人大常委會決定權行使的規範化和制度化,烏海市人大常委會在多年實踐的基礎上,參照外地做法,經 常委會會議審議,於2003年8月通過了《烏海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對重大事項的範圍進行了劃分,對重大事項議案的提出、受理、調查、審議和監督執行等程式都作了明確規定。為加強對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力度,作出了《烏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監督事項實行責任制的決定》,建立健全了決議、決定落實情況監督制度。

主要職責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2、審查和批准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3、討論、決定本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4、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選舉市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選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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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決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
6、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7、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8、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9、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內設機構

專門委員會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工作委員會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免代表工作委員會
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環境資源和城鄉建設工作委員會

現任領導

主任

馮雪濤

副主任

劉繼高、白海融、王進、魏艾林、青格樂、宋玥霞

秘書長

左英(秘書長、辦公廳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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